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重伤二级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重伤二级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在所难免,但是有些年轻人不理性发生矛盾对人大大出手,把别人打成轻伤或者重伤,这是极其划不来的。
那么交通肇事重伤二级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去我为您去整理的交通肇事重伤二级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交通肇事重伤二级标准是什么?重伤1人主要责任以上酒驾、毒驾、逃逸、超载等情节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是什么?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
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2021年刑法D卷
2015年刑法D卷欧阳光明(2021.03.07)9.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这是由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未遂•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犯罪未完成状态。
如题,致甲犯罪停止的原因是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只是前往犯罪地点。
11.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某乙是共同盗窃罪的帮助犯,虽未实行盗窃,但以共同犯罪的既遂定罪。
13. [单选题]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由于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
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
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二)认定 •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第三节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 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 构成要件 •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 全、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案例
• 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 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 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 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 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 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 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 •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小提示:
“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 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挥) •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 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2011 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 标准见司法解释。 • (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
驾驶超重车违规上桥致使桥梁严重损坏应如何定性
使 在 行 为 人 已 经 大体 预 见 可 能 会 对 桥
梁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并危 及公 共 安 全 的情 况下, 如果 危 险或 危 害后 果 的 发生 概 率 极高 , 而行 为 人 也 不 具 有 足 以产 生 “ 过
使 过 往 的车 辆 发 生倾 覆 、 坏 危 险 , 毁 已
的 限制 重 量 , 致 大 桥 桥 面 下 陷 . 重 导 严
即 行 为 只 要 足 以 使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倾
覆、 毁坏 危 险 , 无论 是 否造 成 交 通 工 具 倾 覆 的严 重 后果 , 构 成既 遂 。客观 方 均 面 ,其 驾 驶 货 车 严 重 超过 限制 重 量 通 过青 连 大 桥 , 致 大 桥 桥 面 严 重 下 陷 , 导
致使桥梁严 重损坏座如何定 生 叶
文 邓 俊 ◎
的。 陈某 作 为一 个成 年人 和 有 多年 驾 龄 的司机 , 此种 条 件下 行 车 不可 能 不 知 在 其 危 险性 . 因疏 忽 大 意而 没 有预 见 到 危 险 的说 法显 然 是难 以成 立 的 。第 二 , 即
车带 货 总重 达 6 5吨 ,严 重超 过 该 大桥
盗窃时没有真正控制财 u 何定性
文 杨晓林 ◎
[ 情 ]06年 5月 3 日 ,张 某 案 20
( 4 男, 0岁 ) 带钢 锯 、 子 到 本 村石 灰 携 钳
石 厂 . 厂 子 停 产 无 人 之 机 。 该 厂 料 趁 将 仓 通 往 窑 口之 间 的 电 缆 线 剪 断 .并 用
严 重 侵 害交 通运 输 安全 。主 观方 面 , 陈
某 已认 识 到 超 重 通 行 可 能 会对 大 桥 的
于 自信 ” 的合 理避 险依 据 和避 免条 件 . 仅 凭 个 人 自信感 觉 而 盲 目实行 一种 显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是为了规范行车中的一些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特别是对那些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会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 损坏交通设施行为在道路上行驶时,有些人可能会出于无意或恶意损坏交通设施,如路牌、信号灯、交通标线等。
这些行为虽然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和事故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对于故意或恶意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行为在接近学校、幼儿园等特定区域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时,驾驶员有义务依照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减速行驶。
但是,有些驾驶员出于急迫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适时减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逼近学校、幼儿园等特定区域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遇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应当减速让行,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在此处忽视避让行人的规定,给行人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对于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驾驶员,将依法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扣除相应的记分。
4. 顶格、逆行、超速行为在城市道路中,有时会出现车辆顶格、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倒车、变更车道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扣除相应的记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顺行或者逆行的,将被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将被处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交通肇事中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责任之区分
交通肇事中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责任之区分交通肇事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肇事者来说,涉及到行政管理责任和刑法责任的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管理责任是由行政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管理的责任,刑法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中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责任之间的区分。
一、行政管理责任交通肇事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到行政管理责任,由对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对交通肇事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行政管理责任的主要特征是:1.依照法律进行管理和处罚行政管理责任是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责任。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肇事者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惩罚。
例如,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涉及交通肇事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2.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管理权限行政管理责任必须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行政机关具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可以依法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交通肇事者进行管理和处罚。
例如,在我国的交通法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如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处罚措施等。
3.管理行为具有某种强制力行政管理责任是强制性的责任,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行政规定的交通肇事者进行管理和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可以扣留肇事车辆、限制驾驶证使用等手段来强制执行管理规定。
二、刑法责任交通肇事行为涉及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其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刑法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法律。
1.刑法责任具有犯罪的本质与行政管理责任不同,刑法责任具有犯罪的本质,即犯罪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犯罪性质明显。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行为的程度,例如涉及到死亡或者严重伤害他人,那么其就可能会涉及到刑法责任,需要由刑法进行制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素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素解析科目一考试是中国驾驶员考试中的理论考试之一,考察的是驾驶员在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掌握程度。
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科目一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对事故的责任判断和处理能力。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素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事实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必须以具体事实为基础,而不是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
只有了解清楚每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责任认定。
2. 全面责任原则:交通事故通常是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因此在责任认定时应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不偏袒任何一方。
3. 过失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准则是追究事故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根据过失的轻重,可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要素解析1. 主要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涉及到很多不同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行为要求。
但在考试中,一般只会重点考察以下几种主要过错行为:(1)超速行驶:指驾驶员以超过规定车速行驶,超速行驶容易造成事故,并且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主要责任。
(2)闯红灯:驶入交叉口时,遇到红灯应该停车等待。
如果在红灯信号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会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闯红灯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逆行: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定的流向行驶。
若违反规定逆向行驶,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会主要归于逆行的一方。
(4)酒驾:对于已经饮酒的人而言,驾驶至少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行车。
如果有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将会归于酒驾一方。
2. 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除了要考虑主要过错行为之外,还需要判断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
一般情况下,过错程度越高,责任比例越大。
(1)严重违章行为: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这些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责任认定将会严厉处罚。
(2)一般违章行为:如超速、闯红灯等,这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章行为,责任认定中会进行相应的责任比例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侦监科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立案监督案件的体会
L e 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臣墨墨竺兰塑!:!f叁墨!圭垒金侦监科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立案监督案件的体会赵晔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就破坏交通设施案立案监督案件作了简要的评析,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立案监督破坏交通设施案侦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6—02一、案件情况2005年春节期间东丽区院侦查监督科一名干警在杨北公路塌陷一案的新闻报道中,联想到可能为一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将此情况及时汇报。
该科立即展开工作进行初查,于上班次日到现场勘查,又到区公路局、土地局、建委、公安局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经初步调查得知2005年2月11日至13日间,杨北公路军粮城路段发生长达50余米的大面积塌陷受到严重损坏,不仅使交通完全中断,且造成该路段的燃气管道、通信光缆等设施的损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路局已就杨北公路塌陷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东丽分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勘查,但并没有立案侦查。
东丽区院发现线索,经过初查于2005年3月1日向公安东丽分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7日公安东丽分局向东丽区院说明三点理由仍未立案。
当地村民为挖土卖钱大面积损坏集体土地,形成恶势力,却未受到刑事追究极度不满、纷纷上访,抵抗情绪强烈。
区政法委数次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问题处理方案。
各单位意见不统一。
争论集中在过失损坏交通殴施罪是过失破坏交通设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严重后果”未明文规定,依照有关学理解释,“严重后果”解释为造成交通工具损毁、倾覆,不包括交通设施本身损毁。
我院提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予以立案。
我院意见得到天滓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最终与会各部门接受了我院对王某某等三人损坏公路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的理由。
后王某某、范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简要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者:徐世伟玉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高某系某县无业人员,拥有两台欧曼自卸车,但没有任何运输手续。
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高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高某的欧曼自卸车,装满30余吨石灰石由A县石场开往水泥厂。
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某处时,该车中桥损坏不能行驶。
李某立即通知车主高某,高某带修理工张某等人赶到。
为修车方便,高某于17日23时许将车上30余吨石灰石卸在公路上,在省道上形成一个长约10米高约1米多宽5米多的一个长堆,将省道8.6米占了一大半。
为了警示过往车辆,高某在石堆的北侧大约30米处摆放了石块。
2008年12月18日晨6时40分许,高某等人将车开离维修现场。
10分钟后,由某村开往A县的客车与一台由A县开出的自卸货车,为躲避高某所卸的石灰石而正面相撞,两辆车均超速行驶,造成客车司机曲某、车主周某、自卸车司机郭某等15人死亡,1人重伤、18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情况分析如下: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曲某违反交通标线规定和车辆行驶速度规定造成的;次要原因是由于高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引起的;次要原因还包括郭某违反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第4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乘车人无责任。
某地级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确定各方责任大小的依据和标准。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标准如下:一、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原则。
1. 事故责任的主体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依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事故责任进行主体划分。
即根据造成事故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划分责任。
2. 事故责任的全面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全面考虑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行车环境、车辆状态、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全面客观地划分事故责任。
3. 事故责任的公正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划分事故责任。
二、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1. 违反交通信号灯。
当事人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地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按规定让行。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中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超速行驶的当事人承担。
5. 机动车违章行驶。
机动车违章行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其他违法行为。
除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程序。
1. 事故认定。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责任划分。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并依法依规做出责任认定。
3. 责任追究。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文,该条款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责任。
法律背景交通设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了人们正常的出行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交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法律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罪名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是指故意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道路、铁路、航道、机场、港口、桥梁、隧道、码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以及与交通有关的其他设备等情形,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设施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明确的故意和主观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故意进行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设施的行为。
例如,在公路上故意破坏路面、路灯、交通信号灯,或者故意将污物洒在铁路上阻碍列车正常行驶等行为都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
这意味着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人们的出行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的影响。
对于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严重破坏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通道,造成交通断绝、交通运输中断等后果时,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以认定。
对于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破坏道路导致车辆事故,或破坏铁路设施导致列车脱轨等情况,都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法律责任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依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罚属于中等刑罚,依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予以制裁,维护交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对相关法律的思考破坏交通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着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对人们的出行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一、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
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1.抬头,亦称呼告语。
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
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3.具体意见。
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
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一、交通肇事犯罪认定标准
1、不按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私财物的;
2、未按交通法规停留停靠机动车,拌绊、落实、拦截交通,造成交通拥堵及其他恶劣的影响的;
3、故意擅自挪用、拖拽交通工具,危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4、故意堵塞道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
5、擅自改变交通安全设施、标示信号,引起交通事故的;
6、故意干扰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众交通设施的正常安全行驶或者道路秩序;
7、在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或者禁止驾驶特殊类型的机动车的地点驾驶机动车的;
8、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在夜间驾驶操纵能力受到影响的机动车的;
10、造成重大交通事变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犯罪申请标准
1、有生命危险事故;
2、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及犯罪嫌疑人明显事实严重;
3、造成社会大面积恐慌或者有影响全省交通安全的重大事故;
4、由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和告示,影响大量市民行驶的;
5、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危害社会恶性事件的可能性;
6、意图破坏或者伪造重要的交通证件给予特定的行政权力的;
7、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没有通过交通安全检验和报废期检验;
8、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载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拥堵交通条件实施恐吓行为的;
10、构成其他严重事故的。
交通安全考核细则(5篇)
交通安全考核细则一、落实责任制考核细则1.有车单位必须制定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管理制度。
抄报交安委,无制度扣____分。
2.各有车单位和驾驶员直接与厂交安委签订责任书,驾驶员不签订责任书扣____分。
3.对责任制的落实,交安委每月检查一次,各车队自查自检要记录,无记录扣____分。
4.各车队、科室若需要增加驾驶员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签字,交安委考核备案后,办理上岗证,方可上岗。
二、交通安全宣传1.各车队及驾驶员在上级安排活动中,必须服从厂交安委统一指挥,不服从者扣____分。
2.各车队必须设置一个永久宣传栏,并每月换一次内容,以照片为准,没有照片,宣传栏扣____分。
三、车辆定期检查保养1.每月____日为厂交安委协同厂车队共同对全厂车辆检查日,不按时参加检查的车辆扣____分,如当日车辆不在本地应提前报厂交安委,如遇假日另行通知。
2.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发动机灯光、方向、刹车系统、油、电路等部件安全有效,有一项不合格扣____分,并暂扣行车证,整改后发还。
四、驾驶员业务考核1.各车队每月组织司机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和交通法规教育,要求记录齐全,无记录扣____分,交安委每月底检查。
2.交安委每季度对各车队进行一次职业道德、交通法规考核,少一人扣____分,有一人不及格扣____分。
3.个体及科室驾驶员,由交安委组织考核,不参加罚款____元,不及格扣____元,并暂扣驾驶证直到考核合格再返还执照。
五、事故追查1.发生事故后,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厂保卫部(节假日报保卫部值班员)外地事故在三日内报厂保卫部,过期不报扣____分。
2.不论事故大小,各部门要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好记录,事故司机要写出书面检查及事故经过,交厂交安委,三日内写不出扣____分,各车队一周内拿不出处理意见扣____分。
3.凡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丢失的,交安委根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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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是交通安全领域的重要难题,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更是造成道路交通设施受损、造成交通阻塞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重要原因。
因此,认定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事实的认定、过失程度的判断、证据的收集等方面,探讨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一、认定事实
认定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首先需要查清案件事实。
肇事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过失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直接过错认定过失,一种是以反者推定认定过失。
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对事实有明确的了解和认识。
比如,如果事故当事人在交通路口出现了红灯闯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并且导致交通设施受损,此时就可以直接认定此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
二、判断过失的程度
了解事实之后,需要根据案情来判断过失的程度。
常见的判断标准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情节等。
比如,如果事故当事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设施受损,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例如超速行驶的速度达到超过路段限速的两倍以上,或是在繁忙的街区胡乱驾驶,此时就可以认定肇事人的过失程度较大。
三、证据收集
当认定肇事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后,需要逐步搜集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记录、事故认定书、现场视频录像、过路人证言、事故成因分析等等。
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交通肇事者的过失程度。
总之,认定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只有准确认定其过失行为,才能更好地保证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并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