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上国际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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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上国际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

规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海上国际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运作进程,规范电子装箱单的使用,提高港口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

箱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及《海上国际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电子装箱单的运作及相关活动。经本市出口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单位应当使用电子装箱单。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电子装箱单运作的主管部门;上海港航EDI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具体组织电子装箱单的运行。

第二章运作规范

第四条船公司必须将出口船舶动态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提供给其船舶代理人。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按照所代理船公司提供的船舶动态信息,在船舶开装7

天前,经EDI中心实时向码头、理货发送出口船舶信息报文,并实时将此信息

在EDI中心网站上公布;该信息中有关船舶全名、船舶呼号、航次、各挂靠港

应与向口岸海关申报的一致。

第六条 EDI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出口船舶信息是发送方制作电子装箱单中有

关停靠码头、船名、呼号、航次、该箱卸货港等数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发送方根据实际装箱情况,按规定格式生成电子装箱单,并最迟在集装箱进港前30分钟,经EDI中心向码头等相关方发送。

第八条 EDI中心在收到电子装箱单之后,实时向发送方发出第一个通信回

执(RECEIVED)。

第九条相关码头从在EDI中心的信箱内取走电子装箱单之后,EDI中心实时向发送方发出第二个通信回执(SENT)。

第十条载有出口重箱的集装箱车辆进港时,必须携带记载所载出口重箱的箱号的IC卡。

第十一条集装箱码头道口在集装箱进港时,应当读取集装箱车辆所携IC 卡中的箱号信息,当电子装箱单的箱号与IC卡上箱号相符,且电子装箱单其他相关内容准确无误后,道口准予放行。

第十二条集装箱码头在集装箱进港后30分钟内,应当将该集装箱的进港信息通过EDI中心发送给相关方,并实时在EDI中心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电子装箱单内容发生更改,如果该集装箱还未进港,发送方可按规定格式制作电子装箱单更改报文,通过EDI中心发送给相关方;如果该集装箱已进港,发送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理货和装船码头提出更改,理货在接受更改后,生成更改电子装箱单报文,通过EDI中心发送给相关方。

第十四条集装箱进港时如果电子装箱单信息尚未传输到相关码头,发送方可以就近到市交通局核定的预录点委托预录,并通过EDI中心发送给相关方。

第十五条集装箱进港时如集装箱车辆所携IC卡上尚无相关箱号信息或IC 卡损坏,集装箱车辆司机可以就近到市交通局核定的预录点委托预录或者办理一次性IC卡。

第三章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船舶代理人发送的出口船舶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如出现更改情况,船舶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EDI中心和相关码头、理货,由EDI中心负责在网站上进行更改,船舶代理人负责和相关码头协商更改后的处理方式,确保出口重箱进港。

第十七条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应当设置IC卡识读装置,具备IC卡写入和识读的功能,保持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其集装箱车辆进港前,车辆所携带的IC卡内记载有该车所装的出口重箱的箱号。

第十九条 EDI中心应当确保电子装箱单传输路径的畅通和安全,并提供24小时服务。如果传输过程中,因EDI中心设备、系统等原因,造成报文传输的不畅,由EDI中心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码头必须具备接收电子装箱单并发送进港回复信息以及将IC卡中箱号和电子装箱单中箱号核对的功能。如果因码头设备和系统的原因,造成电子装箱单无法接收或使用,或无法与IC卡核对,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货必须具备接收电子装箱单的功能,并负责将进港后更改的电子装箱单发送给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发送方应当准确、及时发送电子装箱单,避免出现多家发送方重复发送同一箱号电子装箱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录点应当具备电子装箱单传输功能,并准确及时为委托人提供24小时传输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用语含义

第二十五条装箱单(CLP�Container Load Plan)

为出口重箱装箱单简称,作为记载出口集装箱所装货物积载情况的单证。

每一个自然重箱必须按已装入箱内货物情况缮制一份装箱单,它是托运人或其代理向承运人作出的关于托运货物情况的承诺。

装箱单上所载事项必须与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及报关单据中相应事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电子装箱单(COSTCO�Container Stuffing/Stripping Confirmation)

市交通局根据国家交通部规定格式,结合本市业务运作情况制定的出口装

箱单电子单证;

一个自然重箱的一份装箱单可以对应一份电子装箱单,也可以将同一船舶、航次的若干装箱单组成一份电子装箱单。

第二十七条出口船舶信息(EXPVSL--Export Vessel Information)

市交通局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船舶动态报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业务运作

情况制定的有关船舶的船名、航次、挂靠港、停靠码头等相关信息的电子单证。

第二十八条发送方(SENDER)

指制作或受委托制作电子装箱单且有发送该报文能力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接收方(RECEIVER)

指接收由EDI中心转发的电子装箱单的单位。

第三十条预录点

指受委托代为进行电子装箱单传输服务的公共型企业。

第三十一条集卡IC卡(Integrated Circuit Card)

指本市或进出本市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集装箱车辆所携带的信息智

能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发送方须与EDI中心签订传输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涉及到的收费事项按《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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