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经民四庭员额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如下纪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适用案件范围)本纪要所指的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登记违约责任的纠纷。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商品房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承担逾期交房、逾期登记违约责任,出卖人以政府部门政策变化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条(简化诉讼程序)对于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主动适用、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以及属于“四类案件”监管范围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但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示范性生效裁判的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案件,后续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条(竣工验收和备案对逾期交房责任的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接收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有效证据,买受人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为由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交付货物,数量为XX吨,价格为每吨XX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货款。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交货。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被告均拖延交货时间。
最终,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外,被告的违约行为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计算,即XX元。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订单损失、仓储费用、人员工资等,共计XX元。
3.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理由阐述本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如下: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3. 被告的违约行为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共计XX元,由被告承担。
七、上诉权利及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泉曹文英王艳丽【审理法官】彭国泉曹文英王艳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冬梅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冬梅【当事人-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韩新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韩新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蕊韩新月孙军王金【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冬梅【被告】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通过审查李冬梅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李冬梅主张解除的事由是卓泰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过审查李冬梅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李冬梅主张解除的事由是卓泰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并无不当。
关于延期交付责任问题,李冬梅与卓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约定“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6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张雪娇【审理法官】刘军余同云张雪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润莉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润莉【当事人-公司】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守存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郭守梅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马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袁玲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守存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郭守梅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马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袁玲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守存郭守梅马炎袁玲【代理律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润莉【被告】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配备天然气;二是案涉房屋是否逾期交付。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东方今典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焦作科技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焦示特消验字[2020]第004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焦作科技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消防验收复查合格。
焦作市示范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焦作总部新城南区30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收讫,文件齐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配备天然气;二是案涉房屋是否逾期交付。
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审查:首先应审查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未取得预售许可、合同内容违法等,则合同无效。
2.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如开发商是否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是否按照约定支付房款等。
3.装修质量认定: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应通过现场勘查、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进一步认定责任方及责任大小。
4.瑕疵担保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认定: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方,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损失赔偿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7.反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应依法合并审理。
在审理反诉时,应审查反诉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反诉与本诉是否存在牵连关系等。
8.裁判文书说理: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充分阐述裁判理由和依据,确保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和认可。
9.调解与执行:在审理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以上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同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亦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第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交付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签收人签收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代办邮寄的,出卖人在托运或者邮寄地点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即为交付。
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5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审理法官】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红勇【当事人-公司】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周晓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王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高文丰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周晓萌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王万胜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高文丰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喜峰周晓萌王万胜高文丰【代理律所】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红勇;河南九域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载明“遵守事项……4某、6某~9某、11某楼底层均架空6米,架空部分面积未计入建筑面积,架空空间地面部分作为小区景观使用”。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模板法院审理本案,依法查明:一、基本事实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地址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系××,住所地为×××。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售卖了×××(以下简称“商品”),售价为人民币××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时完善商品等方面的信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其它条件开具发票,按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单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常进行。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
4.甲方需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已到达甲方的账户后,方可安排商品的交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内支付商品的价款,并告知甲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逾期未告知,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商品的合法、合规。
3.如果乙方迟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需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全部货款。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修改、解除、终止合同,需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并履行书面协议中规定的形式和手续。
违反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安排交货,则应承担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条件进行结算,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要违约金,其标准为乙方违约金额×0.03%。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当事人甲:(卖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人):电话:当事人乙:(买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一、事实经过1. 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将车辆xxxx出售给乙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2. 合同约定车辆款项为xxxx元,乙方于同日全额交清。
3. 合同约定车辆质量及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可正常行驶,经过鉴定和检查无欺诈行为和重大缺陷。
4. 自买车之日起30日内,合同双方对车辆逾期未发现任何隐藏问题。
5. 自买车之日起45天内,乙方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出现车辆发动机异响、转向困难等问题,修理费用高达¥xxxx元。
6.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申请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
二、争议的核心问题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2. 车辆的交付及质量问题。
3. 乙方提出要求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1.《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
2. 甲方卖出车辆,应当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但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3. 合同约定车辆质量及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可正常行驶,并无欺诈行为和重大缺陷。
乙方在车辆交付后30日内并未对车辆发现任何隐藏问题,乙方在车辆交付后45天内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响、转向困难等问题。
4. 对于车辆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车辆的修理或改装应由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负责。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甲方是车辆的个人卖家,对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提出的要求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1. 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2. 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审判长(签名):审判员(签名):二〇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8篇篇1案件编号:(XXXX)XXX法商初字第XXXX号原告:[XXXXX公司或人](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XXX公司或人](以下简称乙方)关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背景与事实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甲方货物。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但乙方至今仍未完成交货。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审理过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甲方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催货记录以及因乙方逾期交货导致的经济损失证据。
乙方则辩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货延迟,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与分析。
四、判决理由法院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乙方辩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货延迟,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此外,乙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努力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法院对乙方的辩解不予采信。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因逾期交货导致的违约金;2.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3. 乙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完成交货;4.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后续事项1. 如乙方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判决生效前,双方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持现状,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本案的执行。
苏雪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雪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蓉【审理法官】潘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雪燕【当事人-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力明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力明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力明常哲嘉【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雪燕;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苏雪燕与首开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消除危险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雪燕与首开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现各方均认可,苏雪燕在拆迁后取得诉争房屋的租赁权。
苏雪燕租赁房屋后,购买涉案房屋。
苏雪燕已在涉案房屋长期生活,对涉案房屋存在之质量瑕疵亦应明知。
苏雪燕作为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其主张作为出卖人的首开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缺乏依据。
苏雪燕虽称其购买房屋后才发现房屋漏水,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首开公司虽称房屋已过保修期限,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但其提供之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地址与涉案房屋有较大差异,其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
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法律纠纷案件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买卖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买卖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处理流程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处理买卖法律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公平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原则:处理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4. 及时原则:在处理纠纷时,要尽快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经济原则: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尽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常见买卖法律纠纷类型1. 合同无效纠纷:因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解除纠纷: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4. 合同变更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5. 合同终止纠纷: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当事人对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
6. 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四、买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流程1. 纠纷发生: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
2. 调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第三方调解。
3. 诉讼: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 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6. 开庭审理:法院开庭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7. 裁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8. 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下是 7 条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啊,那可太重要啦!比如说,一方声称是被胁迫签的合同,这能算数吗?这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得清晰公正,不然怎么判出个输赢呢。
2. 对于合同的条款,咱得扒拉得清清楚楚呀!好比说合同里写了东西要“嘎嘎新”,结果收到的是个旧玩意儿,这咋整?这不就有纠纷了嘛。
3. 交货这事儿不能马虎呀!要是约定明天交货,结果拖了好几个月,对方能乐意?就像你等外卖,说半小时到,结果俩小时还不来,你不生气?
4. 价款支付可得明确好哇!说好了先付一半,结果另一半一直拖着不给,这不是耍赖嘛。
这不就好比你答应请朋友吃饭,结果吃完一抹嘴说没钱,合适吗?
5. 质量问题绝对是关键啊!买的手机没用几天就死机,这质量能过关?这就和买辆车刚开出去就抛锚一样让人闹心啊。
6. 违约责任要定得明明白白哦!不然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咋罚。
好比两个人下棋,总得有个规矩,谁耍赖就得有惩罚,对吧?
7. 证据可得收集全乎喽!没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
就跟打仗一样,子弹都没有怎么打胜仗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案件审理和裁判得综合考虑这些要点,每个细节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啊!。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以下是 9 条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要点:
1.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可太重要啦!比如说,合同里写清楚房子的具体情况了吗?就像王大哥买那房子,合同上对面积啥的都模模糊糊,这能不出纠纷嘛!
2. 开发商的资格得好好查查呀!你想想,要是碰到个不靠谱的开发商,那不是找坑嘛,小李就碰上过没资质的开发商,房子都差点没了。
3. 房子质量问题不能忽视啊!难道你能容忍花那么多钱买个到处是毛病的房子?张姐收房时就发现墙面裂缝,这多闹心啊!
4. 交房时间可得明确好呀!不然一直等啊等,啥时候是个头?小王就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计划全被打乱了。
5. 虚假宣传也是个大问题呢!开发商说的和实际的差别太大,这不就是骗人吗?就像赵先生被宣传的豪华配套吸引,结果啥都没有。
6. 定金和订金要分清啊!可别小瞧这一字之差,里面的差别大着呢,好多人就是在这上面吃了亏。
7. 配套设施是不是都齐全?要是没有当初承诺的那些,那不就感觉被坑了嘛,像孙女士冲着学校买的房子,结果学校没影了。
8. 违约责任得明确清楚啊,不然出了事谁负责?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开发商违约了还没啥说法,你能咽下这口气?
9. 变更规划这事也得注意呀!原本好好的规划突然变了,那能行?陈先生就遇到小区绿化面积突然减少的情况。
我的观点结论:商品房买卖可得瞪大眼,每一个要点都不能马虎,不然纠纷一来,麻烦可就大咯!。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7【案件字号】(2022)黑07民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个人】王振林刘冰【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芳芳夏庆军【代理律所】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振林【被告】刘冰【本院观点】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且在签订合同前王振林曾实地看房在案涉房屋中,因结构更改留有的承重柱和未拆除的门框,王振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房屋中介人员陪同下,看房时能够看出其明显不符合房屋-5- 建筑的常规布局,王振林主张其在看房时未发现房屋结构的更改,并且没有询问房屋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王振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冰故意捏造虚假房屋情况或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并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对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民二庭课题组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
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
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
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
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全文共8741字)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以下正文: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用。
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
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
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与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3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审理法官】程顺刘梦灵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贤胜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贤胜【当事人-公司】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潘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潘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潘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杨贤胜【被告】安庆宜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合同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合同主文内容并不冲突,仅是对主文内容的补充,其中的第3条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无需事先向相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合同附件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合同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合同主文内容并不冲突,仅是对主文内容的补充,其中的第3条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无需事先向相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合同附件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案房屋已经通过联合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宜城投资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通知杨贤胜收房,但杨贤胜以该房屋北飘窗存在积水(已在短期内修复完毕)这一非属主体结构等严重影响居住的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并无不当。
法律案例分析的裁判要旨(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将其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合同约定,原材料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原材料,B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产品销售,故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原材料价格,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法院认为原材料价格应当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关于产品质量,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B公司应支付原告A公司原材料费用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B公司不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A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裁判要旨本案的裁判要旨如下:1. 合同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分歧,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确定原材料价格。
2. 产品质量争议的解决。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法院认为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有关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5篇
有关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乙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交货的情形,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经友好协商,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如下裁判:一、双方基本原则及法律适用1. 双方同意在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下解决纠纷。
2. 本合同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事实确认1. 乙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由于乙方的逾期交货行为,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责任认定及赔偿原则1. 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程序确定。
四、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1. 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
3. 法院将依法审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五、协议内容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交货导致的仓储费用、滞期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3. 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交货部分的争议,并重新约定交货期限。
4. 若乙方再次逾期交货,应按照新的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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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来源:作者: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
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
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2。
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具体包括:1。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
如果合同中对出卖人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等相关规定的适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明确,首先由当事人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形式内容进行补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如果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后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和内容的,则适用《合同法》第111条所规定的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及内容。
2.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形式修理。
当标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时,应当首先考虑由出卖人对标的物进行修理。
如买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费用也应由出卖人负担。
各国法律一般都没有规定出卖人的这一责任形式,因为出卖人常常不是标的物的生产者,无法承担修理义务,在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规定出卖人的除去质量瑕疵的义务。
但是我国法律则规定出卖人应承担除去标的物质量瑕疵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从我国目前的商品流通机制及产品维修的网点来看,规定出卖人的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基本上也是可行的。
更换。
这一义务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代替给付义务,即标的物如为种类物时,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这是各国法律的一致规定。
重作。
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不会承担重作的责任,重作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发生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承揽合同等.重作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买卖合同之中。
退货.退货责任形式一般对应于国外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合同。
国外法律对因质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一般规定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极为显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在我国,依《合同法》的规定,亦应对此作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因为退货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自然就应当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即只有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可以选择适用退货的违约责任形式。
减少价金或者返还应当减少支付的价金。
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上的瑕疵,而买受人已经受领标的物,且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并未达到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依据标的物质量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这是各国法律一致的规定。
由此,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标的物的价格应当作合理的变动,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指的“按质论价",其单价和总价款应当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