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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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4.经济法责任: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和其他后果。5.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6.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7.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担保形式。

9.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10.定金: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11.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1.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共境内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执业)、按照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分配收益、分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合伙协议:是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合伙企业运作的基本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必备文件。

4.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5.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共享收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1.合同:也叫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权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以适当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6.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人的行为的权利。

7.约定解除:指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法定解除:指当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8.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1.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与事实不相符和的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六、1.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质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测试,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3.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状况。

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原材料缺陷、指示缺陷。

七、1.消费者: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的权利。

3.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4.“1+1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简答

一、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1)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国家对市场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4)国家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基本原则:(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二)市场主体独立平等、同等保护原则(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四)强调社会公益和对弱者保护的原则(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行使代理权应当遵守什么规则?a、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b、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c、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d、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

3.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2)有代理权存在的权利外观。即客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4)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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