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警察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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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民警察法总则
第一节人民警察法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的目的
国家制定人民警察法的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警察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或者期望警察法所体现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国家的法律之一,是调整警察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
规定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义务纪律、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的警察法典。
规范警察的行为,是人民警察活动的准则。
警察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民警察法制定的目的或价值也相应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含义:(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形式分裂国家领土。
马克思主义认为,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依靠暴力、强制和特殊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维护国家安全是人民警察的首要任务。
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主要是保卫统治阶级政权和国家主权不受侵犯和颠覆。
对外同侵略和颠覆活动作斗争;对内防范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
具体要求是:
1、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公民和组织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增强意识从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2、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
状态,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生的严重后果。
3、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严厉惩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方面震慑其他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员,另一方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秩序稳定是统治阶级借以巩固自己统治,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和条件。
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社会力量。
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具体要求是:
1、积极防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发生。
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警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
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予以制止。
2、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警察机关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惩治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3、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
人民警察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营造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是警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积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及荣誉权;财产权;民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警察必须依法惩治一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合法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
从严治警,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就是要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法律、法规,在警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管理。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工作能力上加强教育和训练,按照“依法治警、从严治
警”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把公安队伍建设成为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正规化建设,对公安队伍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
当前,人民警察队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管理的正规化程度不高有着直接关系。
因此,必须把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采取有力的措施,大力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五) 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警察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武器,是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是人民警察法制定的目的之一。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
人民警察的权限和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命于国家,受制于国家法律,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
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准则。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
人民警察法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警察法的制定实际就是宪法基本精神和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法律化。
以保证宪法从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到具体条文的贯彻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警察法律法规立法的基础,是警察执法活动开展的根据。
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活动,所以,作为规范警察行为的警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国家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任务、范围、宗旨
一、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警察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活动。
”
(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政权巩固。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侵犯性,是人民警察神圣职责和首要任务。
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广大人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是进行工作、生产、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人民警察应义不容辞地与国内和国外的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活动的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自己对其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利的私有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警察法所确定的警察的职权范围与职责要求,就是要求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必须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警察人员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这是国家《宪法》和《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对一切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违法及犯罪分子,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有义务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三)保护公共财产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或者集体的财产”。
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关系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大问题。
人民警察法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这一任务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
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打击惩处那些侵占、破坏或私分国家的和集体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所以,同一切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任务。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预防违法犯罪人员再违法犯罪,同时教育和惩戒社会上那些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的一系列活动。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只有同时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都做好,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二、人民警察的范围和组织管理体制
(一)人民警察的范围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警察组织管理体制
在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当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这种警察组织的管理体制,是我国经过长期发展、实践后而确定的一个相对固定的阶段性定位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指各级警察机关都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警察机关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指中央和地方警察机关分别接受中央和本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警察机关对所辖警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管理。
其中,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工作;地方各级警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警察机关的领导下,领导和管理所辖警察机关的工作;铁路、民航、交通、森林、缉私等部门警察机关,接受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和公安部的业务领导,并领导和管理所辖警察机关的工作。
条块结合,指警察系统内部上级和下级的纵向领导与各级警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的横向领导相结合的关系。
“条块结合”的原则要求警察机关不仅要对上级警察机关负责,而且还要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以块为主,指警察机关在“条条”和“块块”的双重领导关系中,以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政府的领导为主。
以块为主的原则只在县级以上执行。
在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
由所派出的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
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人民警察实施警务活动依靠人民群众的规定,是因为群众路线是我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路线,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来开展各项工作,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人民警察力量属于人民,警察工作的好与不好,最终也要由人民来检验、评判。
所以,人民警察必须注重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的监督,努力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人民警察的宗旨是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执法为民”是警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人民警察工作的最高标准。
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警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
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
”警察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人民警察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更要深入群众,面向实际,搞好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以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分析研究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三)为人民服务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同时又必须受人民的监督。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人民警察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只有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
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四、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
法。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重要执法力量,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活动准则,人民警察的武装性质和业务特点,要求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同时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
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人民警察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警务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忠于宪法和法律,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因此,这是人民警察进行警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忠于职守
人民警察必须忠诚警察事业,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职权,在不同的岗位上尽职尽责,把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认真负责地做好。
(二)清正廉洁
人民警察必须光明磊落,刚正不阿,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自律意识,抑制私欲,抵御诱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三)纪律严明
人民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必须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保证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以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了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执行纪律必严,违反纪律必究,不能借口“特殊”、“例外”而搞什么“灵活”、“照顾”,使铁的纪律失去严肃性。
(四)服从命令
人民警察一切行动听从上级的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保证警令畅通,使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必须学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一方面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注意防止少数领导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人民警察对来自各方面的执法干扰,应当坚决抵制;对超越法律、法规规
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节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意义
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警察法中,对人民警察法的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把握人民警察法的基本精神,正确适用人民警察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减少失误和偏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依法执行职务,是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警察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这一原则总的要求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切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方面法律保护人民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另一方面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照法律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领导者个人的干涉,人民警察有权拒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职责,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
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主体合法;依法执行职务的权限属于警察机关享有的权力;依法执行职务要求警察主体实施的行为内容合法;依法执行职务时的警察行为实施的程序合法。
(二)坚持执法为民原则
坚持执法为民基本的要求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必须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人民警察实现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其一、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
其二、必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三、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其四、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其五、必须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
(三)严格公正执法原则
严格公正执法原则,指警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应当严格依据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进行,而且,对任何人必须一视同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公正执法是警察法对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具体实施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四)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
不受非法干涉,是指警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非法干涉”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采取干涉、阻扰的行为。
只有真正使警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在警察执法领域内排除一切干扰,使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行为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