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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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时效性】有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规范监督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监督审核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监督审核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审核,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

3. 风险性原则:针对高风险建筑工程,加强监督审核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三、监督审核的主体责任1. 省级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配合监督审核工作的进行。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督审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规范。

四、监督审核的具体程序1.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并由省级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2.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根据消防设施的安装进度,及时向省级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3. 省级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省级消防部门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5. 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向省级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监督审核的要求1. 检查消防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满足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要求。

2. 检查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 检查建筑工程的消防疏散通道是否合理,是否畅通无阻。

4. 检查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是否落实,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六、监督审核的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工程,立即停工,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

2. 对于一般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如期未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

3. 对于消防设施存在缺陷的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

七、监督审核的效果评估定期对省级消防部门的监督审核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97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97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97版)简介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以及监督审核管理,为保障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指导性意见。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计1.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计经验和技能,设计方案需满足相关参考标准要求。

2.重点建筑物、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建筑需开展专项消防设计,涉及范围需要结构、装修、电气等方面。

3.建筑消防设施需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设计,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计方案需满足相关参考标准要求。

施工阶段1.火灾风险较大的施工段需安装灭火器材,并严格遵守焊接、电气工作等施工要求。

2.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易燃物品,如溶剂、油漆等,必须考虑消防安全。

3.施工现场需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覆盖整个建筑物,其设置、布局、连接方式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灭火系统1.灭火系统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灭火装置和消防设备。

2.灭火系统应与建筑物本身的结构、用途等相适应,设置应满足相关要求。

3.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使用1.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看管,并定期检测质量,防止损坏、过期等情况。

2.灭火器材应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不能滥用、乱用。

3.消防通道、消防出口等应保持畅通,防止设施堵塞、堆放物品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建筑消防验收1.建筑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部门需符合法定资质。

2.验收前需完成必要的施工检查及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和检测。

3.验收后须附有消防验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系统是建筑物中最重要的安全系统。

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应在设计、施工、使用及验收等方面全面把握,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注重预防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建设部门应设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消防审核工作。

第五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实施消防审核工作。

第三章监督审核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在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在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第四章监督审核内容第十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消防设施布置、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消防设施施工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内容。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核,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等内容。

第五章执法责任第十三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机构、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应按规定配合消防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等。

2.消防通道:指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通道。

3.施工方案:指建筑工程施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附件:本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监督审核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消防要求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审核机构(一)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成立消防审核专家组。

(二)消防审核专家组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验收等文件。

三、审核程序(一)建设单位完成消防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后,向消防审核专家组递交申请,审核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审核专家组派遣专家组成小组,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审核。

(三)审核专家组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报告。

(四)审核报告递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递交申请。

(五)审核专家组重新审查调整后的材料,并出具定稿审核报告。

(六)定稿审核报告及工程文件一并递交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四、审核内容(一)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审核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方案等要求。

(三)审核工程验收文件是否齐全,验收记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五、审核依据(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行业经验和实践。

六、审核结果(一)审核通过: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二)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递交申请。

七、监督检查(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消防设施验收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审核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相关管理规定。

本规定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操作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建设部门、建设单位、消防审核专家组等相关方应共同遵守本规定,开展好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任务是开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消防监督执法机构。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布局、安全通道和疏散措施;(二)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布置及技术要求;(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四)烟气排烟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防排烟设施的设计;(五)室内消防给水、灭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计;(六)人员疏散和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的设计等。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受理设计文件并登记备案;(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三)形成初审意见;(四)召开会议进行审核讨论;(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同时将审核结果记录在建设工程消防档案中。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消防施工符合消防设计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督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消防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二)监督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三)监督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四)监督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配合情况等。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 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 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 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 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 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审核程序、安全评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建成后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各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督审核程序。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首先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逐步完善;其次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对建成后的建筑进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最后是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监督审核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估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合理的建议。

评估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做好安全评估,才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方要共同遵守规定,加强合作,努力落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建设更加安全可靠的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目标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通过审核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本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本地消防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设计说明书:包括建筑物的消防分区划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防火间距、消防设备配置等内容。

2. 消防施工图纸: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布置图、疏散通道示意图、防火分区示意图等。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消防设备配置、疏散通道设置等。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结果,若不符合要求,则应列出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安装情况报送本地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审核。

本地消防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核,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九条消防验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安装情况、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条消防验收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结果,若不符合要求,则应列出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

附件: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报审表》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分区划分:按照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等级划分的各个独立的防火区域。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施工审核、消防验收审核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促进消防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技术性、安全性等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核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等级、用途和规模,审核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消防设施布局、疏散通道设置、消防水源等。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应由符合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具备专业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审核设备。

第三章消防施工审核第七条消防施工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消防相关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八条消防施工审核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审核施工方的施工工艺、材料选择、施工质量等,确保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

第九条消防施工审核应由符合条件的消防施工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测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四章消防验收审核第十条消防验收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完工后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的程序。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审核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审核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和运行,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审核应由符合条件的消防验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附件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审核申请表附件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申请表注:附件详见文末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⒉建筑工程:指各类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建筑等。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性原则: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2、公开透明原则:消防审查结果应公开,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监督和评估。

3、公民权益保护原则:消防监督审核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注重公众参与和知情权。

第二章消防审查管理机构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管理机构由市级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设立,并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考评。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制定消防审查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进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查,包括审核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

3、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4、督促整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工程,确保其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章消防审查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建设前,应向建筑工程消防审查管理机构提出消防审查申请。

第六条消防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设计图纸、规划方案等相关文件。

2、火灾危险性评估报告。

3、其他消防安全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消防审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工程予以批准。

第八条消防审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或者审查证明。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2、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审查的要求。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审核机构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机构为建设部门。

第三条监督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检验和监督工作;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消防检验和监督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监督审核范围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等。

第五条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布置、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器材的选择和配置等。

第六条施工图纸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位置、消防水源的设置、消防疏散通道的布置等。

第七条施工方案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安装、疏散通道的划设等。

第四章监督审核程序第八条建筑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图纸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安装图纸,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施工方案在编制时,应当同时考虑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安装和使用,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监督审核机构对提交的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审核意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审核通过,即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另一种是审核不通过,即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在审核意见中,监督审核机构应当明确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修改或改正。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改正,并重新提交给监督审核机构。

第十五条监督审核机构对重新提交的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再次审核。

第十六条若经过两次以上的审核,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仍未达到消防安全的要求,则予以取消审批资格。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三条立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与建设单位协商、协调及听取群众意见的程序第五条提出审查意见的程序
第六条审查决定的程序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附则
第二章立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设立立案管理机构的条件
第十条立案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第十一条立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立案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第三章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十三条申请资料的提交
第十四条收到申请资料的处理
第十五条受理并审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复查的程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八条抽查程序和比例
第十九条验收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条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二十二条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
注释: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效力、由国家制定并加以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消防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的过程。

(2) 立案管理机构:是指管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机构。

(3)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业主或承建人。

(4) 监督检查: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过程。

(5) 验收:是指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合格性进行确认的活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 消防设计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合理布局、功能完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工程说明、设计计算书等必要文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3.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

四、消防施工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消防施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监督机构进行,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

3.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消防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验收结果。

五、消防设施维护管理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记录和档案。

3.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六、处罚与监督1.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建筑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

以上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内容,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审核监督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科学、准确、高效、公正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主管部门为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章消防设计方案审核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交消防设计方案,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审核。

第六条消防设计方案审核包括对建筑、构筑物的布局、消防隔离、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施工图纸相一致,并明确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关键消防措施。

第九条消防设计方案审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通过审核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单位在接到消防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提交审核。

第三章施工图纸审核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是指对建筑施工图纸中的消防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审核的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施工图纸的可行性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涉及的内容包括消防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布局位置、消防防护措施等。

第十四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通过审核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接到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纸重新提交审核。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审核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和验收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消防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现场审核的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双份)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双份)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审核行为,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消防监督审核活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相互衔接,形成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消防监督审核机构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机构负责。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机构应当设立消防监督审核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监督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第八条消防监督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专业知识;(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经过消防监督审核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消防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审核职责。

第十条消防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保守在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消防监督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分为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和现场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审核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消防设计说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初步设计审核。

消防监督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初步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审核机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说明等相关资料,申请施工图审核。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施工图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施工图审核意见。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的监督审核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的监督审核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以预防为主,安全为重点,科学合理,严格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职,保障其独立、公正、严谨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消防设施维护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配合、配合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应当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消防系统设备的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隔离、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性质,合理布局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不得随意改变消防设计。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审核。

消防验收审核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应当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审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消防系统设备的安装、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水源的配置、消防隔离与通道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验收测试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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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

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

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侯机楼等公共建筑;(五)地下工程;(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

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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