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白银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0月18日印发,现全文刊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白银市内注册登记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和“政府+银行+保险+企业”两种模式。

第四条该项贷款具体是指与省市政府及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及由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由基金

池资金作担保或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办法及《白银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就能满足贷款需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白银银监分局、白银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非公发展办),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工商局(代行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为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草拟实施办法;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为资金保障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资金的筹措、预算、补充等工作,负责对基金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白银银监分局、白银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并履行风险监管职责。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负责承担风险管理、审核贷款企业以及贷款发放与收回、追偿、结算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担负当地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措、预算、补充等工作,以及负责小微企业的扶持、遴选和促进发展的主体职责。各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

第十一条基金池缴纳比率

(一)按照市政府与省级基金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依据省、市1:0.5的比例落实风险补偿金,并注入合作银行。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金额的1.5%建立。

(三)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抵质押物手续由贷款合作银行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政府+银行+企业”和“政府+银行+保险+企业”两种模式,合作银行和企业可选不同模式按照要求参与。

(一)实行“政府+银行+企业”模式时,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1.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2.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3.代偿后,合作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4.互助担保金返还。所有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全额退还企业;若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

(二)实行“政府+银行+保险+企业”模式时,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1.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首先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

2.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等相关函件,经审查同意后,由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按协商约定的比例分担,各方一并启动补偿程序。

3.代偿后,合作银行会同保险公司立即依相关法律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4.互助担保金返还。借款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借款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

5.保险费率由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协议约定,贷款企业按约定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十三条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第十四条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根据上年放贷和代偿情况,将政府风险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拨付到位,确保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当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项政策的执行。

第十七条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