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司的存款、支出、收入、拨付等各项资金活动。
3.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货币资金管理活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
4.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货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存款管理1.公司应按照资金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的存款期限和金额。
2.公司应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性,选择有信誉和稳定经营的银行作为主要存款账户。
3.公司应定期对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寻求最佳的利率收益。
4.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存款期限和金额,合理配置存款。
三、资金支付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支付合规、准确、及时。
2.在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尽量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支付的原则。
3.公司应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4.支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支付双重确认等。
四、资金收入管理1.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资金收入确认制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核对收入金额和来源,确保资金的安全。
3.公司应建立内部核对机制,防止虚假收入和错误入账。
4.对于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及时进行确认、核对、入账,并保留相关凭证。
五、资金拨付管理1.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时,应建立拨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2.拨付审批程序应包括审批人员、审批程序和审批要点等,并记录审批结果。
3.公司应确保拨付的资金用途合规,避免将资金用于非担保业务。
4.拨付后应及时跟踪和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拨付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资金运作管理1.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的运作方式。
2.公司应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及时跟踪和分析运作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8日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简体)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
77
龙泉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205
浙江
78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ZQD00206
浙江
79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ZQD00207
浙江
80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ZQD00208
安徽
81
安徽安粮担保有限公司
ZQD00209
安徽
82
安徽省经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
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
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三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25个)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1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ZXD0099
重庆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ZXD00100
新疆
3
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ZQD00140
天津
13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141
天津
14
天津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ZQD00142
天津
15
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143
天津
16
天津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144
天津
17
石家庄开发区科智风险担保有限公司
ZQD00145
河北
18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ZQD00163
上海
36
仪征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4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货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框架:1. 资金需求计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的情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包括日常运营资金、项目融资和风险储备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 资金筹集- 根据资金需求计划,拟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
3. 资金存管- 设立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存入该账户,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4. 资金运用- 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合理运用公司的货币资金,包括进行投资、贷款、垫付等。
5. 资金监控-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控部门,对公司的货币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预警和处理资金风险。
6. 资金结算-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进行日常结算工作,包括支付、收款、清算等。
7. 资金风险控制- 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资金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8. 资金报告和分析-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层提交资金报表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和准确。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细节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一、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防止未达帐项长期存在,公司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部为公司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等个人支出;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或向个人收购物资应支付的价款;3、公务借款;4、结算起点(指____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备用金管理备用金是为了便于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预付给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的备用款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湘财企〔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7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2024年)
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2024年)担保机构名称:注册地点:市县(市、区)申请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2 -- 3 -上年结转在保业务情况表担保机构名称(盖章):合作金融机构(盖章):金额单位:万元- 4 -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情况表担保机构名称(盖章):合作金融机构(盖章):金额单位:万元- 5 -声明书本公司保证本次《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所填内容属实;保证向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属实,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名称)年月日- 6 -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报单位:市、县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章):金额单位:万编表说明一、填报单位《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附件1-1)及其三- 7 -个附表(附件1-2、1-3、1-4)由担保机构填报。
《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附件2)由各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金融办汇总填报。
二、填报口径(一)关于《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填报口径。
1.“注册资本”按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总额填列。
2.“实收资本”按实际收到投资者缴交的股本总额填列。
3.“上年结转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余额”,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签约)并结转到本年度的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余额。
按年末实际结转数填列。
4.“上年结转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业务笔数”,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签约)并结转到本年度的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笔数。
按年末实际结转数填列。
5.“上年结转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年平均责任余额”,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签约)并结转到本年度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融资在保责任余额的平均数。
按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余额在本年度每个月的月平均余额之和除以12填列。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操作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坚守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应以国家宏观政策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节资金来源与流向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风险补偿金、担保手续费收入、存款利息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资金运用应以保证金、存款等低风险方式为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适度投资其他金融资产。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高效和透明。
资金运作应遵循诚实信用、责任管理、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防控资金运作风险。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管理信息,包括资金来源与流向、资金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五节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资金运作的审计、风险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制度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报告表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风险评估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指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法规。
湖南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08〕29号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办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共印90份2008年9月16日印发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 8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湘财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其货币资金的各个阶段和环节。
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各种形式持有的人民币、外币及其他货币单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控制、效益最大化、便利水平合适的原则。
章节二:货币资金的存放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应选择具备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安全性较高的银行作为存款机构,并按照合约期限的长短、税收优惠、利息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选择。
第六条货币资金的存放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存款期限和金额,避免暂时闲置的冗余现金。
第七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确保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安全,加强账户操作的审批和控制,并保持与银行的沟通,了解账户动态。
第八条货币资金应尽量选择设有存款保险的银行进行存放,减少存款风险。
第九条货币资金的存款账户应实行专人专户、专款专用原则,划分为主账户和子账户,明确资金用途。
第十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利率的关注,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存款方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禁止用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等,一旦发现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章节三:货币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使用货币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做好资金的日常预算和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暂时闲置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禁止将资金用于与业务无关的非法活动及个人私用,任何资金的挪用、截留、私分等行为都是严禁的。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风险的发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规模第四条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三)担保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担保资金的规模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担保资金由专门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担保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申请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申请企业应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计划。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滥用担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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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09]11号),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精品文档-------------------------------------------------------------------------------------------------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担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三)资本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四)其它。
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担保资金计算标准---------------------------------------------------------精品文档-------------------------------------------------------------------------------------------------(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
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2%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5%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补助。
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给予补助。
(三)融资租赁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的担保业务按照1:1的比例换算为贷款担保额。
(四)在不提高其它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五)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精品文档-------------------------------------------------------------------------------------------------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精品文档-------------------------------------------------------------------------------------------------(五)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必须达到本机构净资产的1.5倍(含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自觉接受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省、市(州)、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九)其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担保机构取消申请担保资金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担保资金。
(三)有非法集资行为。
(四)其它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一)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二)对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精品文档-------------------------------------------------------------------------------------------------务,以及对非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额占新增再担保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日均再担保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它。
---------------------------------------------------------精品文档-------------------------------------------------------------------------------------------------第十二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的发行等提供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担保合同复印件。
(六)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项目情况汇总表。
(七)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八)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协议书。
(九)纳入再担保体系担保机构业务汇总表。
(十)再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精品文档-------------------------------------------------------------------------------------------------第十三条省经信委、财政厅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和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计划,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项目资金分配额度,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精品文档-------------------------------------------------------------------------------------------------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及其它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