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2月9日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具体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第12期2021年4月No.12April ,2021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摘要:文章围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特点及管理要求,按照立项—管理—成效的绩效管理逻辑框架,结合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指标,构建了一套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提出绩效评价方法。
关键词: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中图分类号:G312文献标志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丁洁莹,孙峰,姜玮,庄雨婷,钱冰怡(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42)基金项目:西藏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项目;项目名称: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XZ202001RK0005F 。
作者简介:丁洁莹(1981—),女,安徽黄山人,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
引言科技计划专项是科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技发展规划、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引导科技发展方向、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对科技计划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判断一项科技计划的短期结果和长期效应,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分配公共社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
西藏自治区于2020年7月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本文基于此规范,开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旨在建立一套适合西藏科技计划体系的绩效评价方法,为进一步加强西藏科技计划管理提供参考。
1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管理基本情况1.1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西藏自治区现行科技计划体系为2017年确定,由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基础研究(自然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五大类科技计划组成[1],各类计划定位如表1所示。
1.2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现状目前,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及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两部分。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遴选标准和程序、支持方式和标准、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浙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计划实施和管理遵循“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有效监管、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第四条计划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
重点支持我省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县域创新县(市、区)等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
重点围绕浙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科技扶贫等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示范。
四个方面的支持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章项目遴选程序第五条项目初选。
紧紧围绕浙江“四个强省”工作导向、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由省科技厅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提出推荐的项目建议清单;没有项目储备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科学论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文号】国科发政〔2016〕382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11日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字数4000字以内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字数4000字以内)
申报所属支持范围:(按支持方向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选一个)
一、项目名称:
二、承担单位:
三、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参照《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支持方向,简述项目与与国家科技统筹布局或自治区发展战略任务的相关性;申请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等。
四、目标任务带动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分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五、带动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从创新投入变化情况、提升科技成果产出情况、创新支撑体系建
设情况、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等方面,分析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情况。
六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建设内容):(注:按年份分别列出。
)
七、资金投入:(注:包括申请专项经费额度、带动社会投入金额、支出结构,其中单价超5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须在经费预算表中注明。
)
八、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九、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服务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人才培养指标等。
)
总绩效考核目标:
分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十、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构成等
条件)
十一、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单位名称
章):
(盖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国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下发文件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
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财教[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冀科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冀科资〔202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及要求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四个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项目(指南代码:6020101)1.支持方向:(1)创新型城市科技项目。
支持国家级创新型市、县(国家级创新型城市: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国家级创新型县:正定、固安、黄骅、玉田、曲周、定州),依托域内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含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竞争力。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构建面向科技型企业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到产业化等各个环节的服务体系,营造创新生态。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科技合作项目: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通过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资源、产学研力量跨区域流动,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新机制,提升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
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DOI :10.16675/14-1065/f.2021.04.063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张蕊,冯英,王洛宾摘要: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科技发展的有力举措。
论述了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评价现状,从财政管理、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产出等方面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进行探索,力求使指标体系涵盖全面、易于操作、切实可比;建立适合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特点的绩效评价体系,为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关键词: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文章编号:1004-7026(2021)04-0145-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5文献标志码:A(西安邮电大学陕西西安710061)近年来,公共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和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加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越发关注,这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
西安市财政局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出了管理要求,强调在科研经费投入和使用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1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评价现状1.1 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现状据2017年、2018年、2019年西安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显示,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总体状况良好,但项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仍存在问题。
第一,部分项目立项不规范。
项目立项合同内容编制随意、不够详尽或与计划不一致,设立的预期经济指标缺乏前瞻性及合理性[2]。
第二,科技专项资金审批难。
专项资金名目繁杂,具体考核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审批流程复杂烦琐、要求高、时间长,导致财政科技资金项目审批效率低。
第三,资金管理及监督存在漏洞。
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不够公开、透明,不披露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出现一些违规违纪情况,导致财政科技资金支出真实性受到质疑,影响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3]。
第四,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性不强。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激励地方强化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加强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按照《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确定的评价依据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二是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地方对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按评价依据考虑的三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详见下表(表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由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下述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计算,确定考核结果.三、绩效考核的评审程序每年12月上中旬,按国办发〔2016〕82号文要求,结合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因素,科技部、财政部向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发通知,要求在下一年度1月6日前,一是对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地方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二是提交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近期主要指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地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工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桂科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以及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征集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本年度重点支持以下三类项目:(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地项目,聚焦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在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工程机械、化工等领域,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
优先支持实现成果产业化应用并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强、应用明确、技术成熟度高、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开发新产品、对产业链起到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转化应用的项目。
项目要求: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项以上,年新增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实施期内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引进或培养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培训相关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实施期不超过3年。
原则上要求企业牵头,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配套资金与所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1。
支持强度:每项100—3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创新平台建设。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模板)
五、项目绩效指标
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列出考核指标。
第一年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年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年绩效考核指标: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不超过300字)
八、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
(公章)
年月日
九、项目组成员信息
现有仪器设备
台/套
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单位R&D支出经费
前一年度
万元
上一年度
万元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前一年度
万元
上一年度
万元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财务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科研助理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号码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三、项目总体目标(不超过300字)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创新平台
名称
性质
所在地
核发部门
项目实施期
年月至年月
项目总预算
万元
其中: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其中:
第一年预算
万元
第一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第二年预算
万元
第二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第三年预算
万元
第三年
申请引导资金
万元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注:申报单位超过1个时,请按下表格式自行增加表格)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国科发创〔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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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激励地方强化管理、创新机制、精准服务,提高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加强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
按照《管理办法》,绩效考核确定的评价依据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二是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近期主要指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三是地方对专项资金
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质量、分配的合规性、组织管理水平等情况。
按评价依据考虑的三个方面,具体的评价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详见下表(表1 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由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下述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计算,确定考核结果。
三、绩效考核的评审程序
每年12月上中旬,按国办发〔2016〕82号文要求,结合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因素,科技部、财政部向地方科技部门、财政
部门发通知,要求在下一年度1月6日前,一是对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地方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二是提交地方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近期主要指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地方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改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实施细则、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的工作报告。
受托第三方机构在下一年度1月17日前,根据地方提交的专项资金绩效完成情况报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以及三年滚动规划、实施方案等资料,同时采取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核实印证,在此基础上,对照绩效考核因素评价表中的指标完成数据汇总,完成考核量化打分。
四、绩效考核的结果应用
按考核得分,定性评价,形成“优、良、及格”三个等级的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的比例不超过考核地方总数的15%,即不超过5个地方。
根据《管理办法》,考核结果将在年度专项资金管理因素中体现,在专项资金分配中给予倾斜支持。
科技部、财政部将考核结果在两部网站上公示5天,接受公众监督。
结果若无异议,将在下一年度1月25日前,将考核为优、在专项资金分配计算获得倾斜支持的地方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
五、专项资金倾斜支持的使用要求
按照因素法应用考核结果确定的地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金额,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方。
获得专项资金倾斜支持的地方,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