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等。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明确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一般来说,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里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进项税额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项目办理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一般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明细
税率
备注
6% 6% 6% 6% 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 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 扣,要向银行索取增 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 能 能 能 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 10% 全额抵扣 16% 16%
备注 税控专用设备等
1、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凡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 予全部抵扣。 2、增值税税控系统,允许按照购买金额全额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
九、借款费用 序 项目 抵扣? 抵扣凭证 1 借款利息支出 否 与借款相关的手续 2 否 费、咨询费和顾问 3 银行手续费 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保函手续费 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开户手续费 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账户管理费 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 7 网银管理费 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资产购置 序 项目 1 房屋建筑物 2 增值税税控系统 3 办公用固定资产 4 软件 说明:
房地产业可抵扣成本费用进项税率表
注:1、开发间接费用请参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可抵扣进项税率一律为3%。
注: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可抵扣进项税率一律为3%。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
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一、预交增值税1、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申报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2,220.00÷(1+11%)*3%=60.00万元3、申报核算2017年12月账务处理:(1)收到诚意金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2)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3)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纳税申报二、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吗?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抵,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
一、认为不能抵的依据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对应的方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号公告明确告知了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可以参与抵减的时间——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该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的,只有当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了,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才能够抵减。
2.《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该书第227页)。
3.河南省国税局就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4.虽然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增值税属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其抵减也是有其特殊性的。
目前在国税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可以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找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规定,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一、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涉及到的增值税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规范。
二、增值税基本原则1.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缴纳增值税。
2.税率适用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3.税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纳税活动。
4.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5.增值税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在纳税期限内申请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政策细则1.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1) 住宅开发项目a)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对住宅开发项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如果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2)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开发项目a)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开发项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如果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2.拆迁与补偿1) 拆迁补偿费用a) 拆迁补偿费用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b) 拆迁补偿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房屋拆迁后重新开发a) 对拆迁后重新开发的房屋,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b) 可以在纳税期限内申请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3.二手房买卖1) 二手房买卖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2) 买方需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4.其他税收政策1)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a)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b) 改税后,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和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
2) 减免税政策a)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b) 具体减免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书、进项发票等。
财税[2016]140 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
II法规·解读Regulations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旳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旳全部进项税 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清算: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 扣旳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四、进项税额
3、 只能取得3%旳专票进项税额: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
(二)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措施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旳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 产老项目按要求能够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措施计 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旳协议动工日 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旳房地产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协议动工日 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 工程承包协议注明旳动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 日前旳建筑工程项目。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措施计税旳,36个月内不
三、销售额旳拟定
国税发[2023]31号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旳、独立 旳、非营利性旳,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旳,或 免费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旳公共 配套设施支出。 国税发〔2023〕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旳与清算项目配套旳 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物业管理场合、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 场馆、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 讯等公共设施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旳地基与基础、 主体构造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旳,合用 简易计税措施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旳范围,按照《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2023)附 录B《建筑工程旳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旳 “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分部工程旳范围执行。 (财税〔2023〕58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政策解析
242016年第11期政策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等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政策衔接,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文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主要增值税政策进行解析。
一、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解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易混淆的概念是“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前者的特征是:销售不动产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销售的不动产是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即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等不动产投资建设并且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
后者的特征是: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是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权属已登记在自己名下。
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才适用18号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由于销售的仍然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因而该销售行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权属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对外销售,由于销售前该不动产已办理了权属登记,因而该销售行为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18号公告。
二、两种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解析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导言不动产增值税抵扣是指在一定标准上,购买不动产并进行改造、修缮或拆除时,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投资者购买不动产并进行实质性改造,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适用范围不动产增值税抵扣适用于购买不动产、进行新增建设和改造拆除等活动的纳税人。
其中,购买不动产包括购买新建不动产、二次交易购买二手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购买不动产,新增建设是指对已有不动产进行扩建或新建,改造拆除是指对已有不动产进行改造或拆除,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增值税抵扣。
二、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条件纳税人申请不动产增值税抵扣应符合以下条件:1. 纳税人须持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买不动产或进行改造拆除时,纳税人应向卖方索取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持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才能申请抵扣增值税。
2. 不动产抵扣规定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购买不动产或进行改造拆除的时间与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相对应的。
纳税人应在购买不动产或进行改造拆除的期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申请。
3. 不动产的用途符合规定要求。
纳税人所购买的不动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要求,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用途的规定。
例如,不能购买用于个人住宅的不动产申请抵扣增值税等。
三、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不动产增值税抵扣的税率为17%,纳税人可根据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抵扣标准和计算公式进行对应抵扣。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抵扣金额 = 不动产购买或改造拆除的项目的增值税× 抵扣完成比例其中,增值税指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金额,抵扣完成比例指项目已经完成的部分占总项目计划完成的比例。
四、其他相关注意事项1. 抵扣金额的限制。
纳税人对同一不动产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不能超过该不动产的销售额。
但对于单个项目的不动产购买和改造拆除,纳税人在同一依法纳税周期内可以多次申请抵扣。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1、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供材”可以抵扣。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4、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2016年5月1日后,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6、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7、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8、房地产企业接受捐赠、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9、房地产企业购买的税控机全额抵扣。
房企增值税优惠政策扫描
税政类1税政解析V房企增值税优惠政策扫描樊其国在营改增新税政模式既定的情况下,房企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自身税务管理的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收政策变化、涉税业务核算复杂,加之不熟悉办税流程,极易导致房企税负增加。
为有效解决房企营改增税负可能增加的现实性问题,笔者系统归纳梳理了房企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建议房地产企业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以提高税务遵从度,尽享营改增新税政优惠的红利。
一、不征增值税:境外销售、公共配套设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项收入第一,境外销售:销售服务,指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下列四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 外发生的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 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 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不视同销售,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畴,或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r第三,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 免征增值税:取得的七项收入免征增值税1.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文件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交流、点评。
一、纳税义务时间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应税行为是前提,项目已开始建造,双方就具体交易签订合同,不论是否已交付,应税行为已发生。
这是货物销售、营改增业务的通用规则。
一个前提:发生应税行为。
三个时点:一是收讫销售款;二是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三是先开具发票(预收款发票除外)。
收款和开票,均是以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的,不要被先开票这句话误导,而否定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前提条件。
不能把先开具发票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唯一条件。
在此前提下,收讫、索取、开票三个条件,按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房地产公司按照交房或提前开票(即开具带税率的发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停止预缴,按适用税率、在销售额中对应扣减土地价款计算申报增值税。
具体纳税义务时间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导言:“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须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文对新政下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与抵减的涉税处理做出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的政策分析营业税时代,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别于其他一般行业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房地产企业销售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样实施预缴制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因大致有两个。
第一,避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间上的“错配”。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
一般情况下,上游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下游的“销项税额”抵扣从上游取得的“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才需要实际缴纳税款,以此类推,环环相扣,直至最终。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且资金投入巨大,现在一般都实行预售制度,以利于企业投入资金的及时回笼、周转与利用。
如果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个阶段,可能因为大部分的进项税额未能取得,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前期须缴纳大量的税款,而后期又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也可能因为已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在冲抵完销项税额后,就无税可纳,会造成前期无可入库税款,后期无可抵扣进项的情况。
房开企业自持房产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开发产品财税处理一、会计处理: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处理按账面成本结转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不确认收入。
可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企业所得税:未对外转移产权,不属于视同销售所规定的情形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固定资产折旧可予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土地增值税: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增值税:1.没有规定不允许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2.有不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规定;3.但增值税处理上,没有规定不得作为销售处理;4.如是一般计税,自己给自己开具市场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计提销项税额时,销售额中可对应扣除土地价款,对企业有利;5.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6.如是简易计税,可不作销售处理(一)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解答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有或者自用的,虽然按规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有或者自用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增值税。
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
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本条款解析了房地产业兼营老项目、新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处理问
题。纳税人应该依据规定,对两者分开核算,并处理相应的进项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
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
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
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
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1. 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增值的程度征收税费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房地产领域中,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2.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销售额和销售成本之间的增值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 =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销售成本×增值税税率其中,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通常为17%。
3.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周期房地产企业应每月将应交纳的增值税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和缴纳。
纳税周期为每月,具体截止日期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而定。
4.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和退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享受部分增值税的抵扣。
具体抵扣范围包括购建不动产、购建生产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等。
抵扣额度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而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增值税的抵扣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增值税的退税。
退税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根据一定条件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增值税。
5.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影响因素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金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政策的调整、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等。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是影响增值税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销售额增加时,企业的增值税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政策的调整也会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产生影响。
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调整增值税税率和抵扣政策,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此外,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也是决定增值税金额的因素之一。
包括销售额、销售成本、其他费用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对增值税产生影响。
6.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作用和意义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不仅是一种税收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政策工具。
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对国家经济和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快速增长,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这个行业中,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申报指引,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税法并正确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增值税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根据相关税法法规,一般适用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全部销售、转让和租赁活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主要是通过销售房屋和转让土地所得来计税。
二、税收政策和申报准备1. 纳税人资格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需要办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确保自己具备纳税的合法资格。
根据税收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充分的财务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 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资格认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的管理要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登记纳税。
3. 发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时,必须按照税务要求开具发票并进行发票管理。
合规的发票管理对于企业的申报和税务稽查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避免因发票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4. 申报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准备相关的税务申报表格和财务报表。
常见的申报表格包括增值税申报表、发票申领和使用申请表、发票销售台账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准备纳税期间内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申报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 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和相关说明文件。
2. 按照财务报表和相关凭证,核算纳税期间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 填写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格,包括销售、转让和租赁等各项收入及税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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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游泳池:业主会所:幼儿园:学校:儿童游乐设施:车站建造费:地下人防工程
2.6
开发间接费
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周转房摊销
2.6
甲供材料
2.6
资本化利息
2.6.1
其中:外部融资费用支出
2.6.2
不动产折旧
2.1.1
其中:土地出让金
2.1.2
土地征用费
2.1.3
拆迁安置补偿费
2.2
前期工程费
前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
报批报建费: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房地产开发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编号
项目
1
应计销项税房地产业务收入
1.1
其中:土地转让收入
1.2
商品房销售收入
1.3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
2
房地产业务成本
2.1
土地征用用拆迁补偿费用
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市政配套费、土地征用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
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盘亏及毁损损失
、董事会费、差旅费、各项税费、汇兑差额、现金折扣、其他
4
销售费用
4.1
其中:广告费用
5
管理费用
5.1
其中:中介、咨询、评审等费用
5.2
工资、福利
5.3
办公费、差旅费
5.4
业务招待费
6
财务费用
6.1其中:外部融资Fra bibliotek用支出6.2
内部融资费用支出
6.3
利息保险支出
7
营业利润
8
资产总额
8.1
流动资产
8.1.1
原材料
8.2
固定资产
8.2.1
不动产
8.2.1.1
自建自用不动产
8.2.1.2
购置不动产
8.2.1.3
修缮、装修不动产
8.2.2
机器设备
8.2.2.1
购置机器设备
8.2.2.2
修理修配机器设备
9
本期折旧
本期折旧
9.1
机器设备折旧
机器设备折旧
9.2
不动产折旧
其中:内部融资费用支出
2.7
不动产购置
2.8
不动产租赁
2.9
不动产修缮、装修
2.11
信息技术服务支出
2.12
邮电通信费支出
2.13
设计服务支出
2.14
外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2.15
鉴证咨询服务支出
2.16
其他政府性规费
2.17
其他成本
3
实际缴纳营业税
期间费用
劳务费、咨询顾问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财产损耗、办公费、租赁费、诉讼费、保险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包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利息收支、其他
2.2.1
其中:前期规划设计
2.2.2
地质勘查
2.2.3
三通一平
2.3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甲供材料)
2.3.1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支出
2.3.2
土木工程支出
2.3.3
装饰工程支出
2.3.4
设备及安装工程支出
2.3.5
其他建筑安装项目支出
2.4
基础设施建设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