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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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府[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6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6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格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一)制定《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

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商贸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二三产分离、现代物流、养老服务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

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指基于物权法律关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向业主、使用人等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服务经济、惠及民生、协调有序、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保护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据居民自治、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业主、使用人行使监督权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法经营、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依法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完备的配套设施,保障服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并设立专门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以及从事物业服务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投诉处理、安全检查、消防管理等制度,并开展相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稽查管理机构,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强迫业主、使用人参预服务项目,要求购买物品、设备或者使用其他服务。

(二)收取不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其他费用。

(三)侵犯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对不同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管理服务或者收费标准。

(四)对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费用管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2.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2.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2.3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周期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3.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地点3.3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4.1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条件4.2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程序4.3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的生效时间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5.1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范围5.2 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责任5.3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与审计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6.1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条件6.2 物业服务费用的退还条件6.3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与退还程序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7.1 业主违约的责任7.2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9.1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条件9.2 物业服务费用的解除条件9.3 物业服务费用的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与转让10.1 物业服务费用的继承10.2 物业服务费用的转让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与评估11.1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机构1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周期11.3 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2.1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内容12.2 物业服务费用的信息披露方式12.3 物业服务费用的透明度保障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政府监管与指导13.1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职责13.2 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指导原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相关规定14.1 物业服务费用的地方法规与政策1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国际惯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保管理等费用。

《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doc

《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doc

3 楼宇智能化(消防、安防等) 中央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 班,图像、数据、记录清晰完整, 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4 值班人员熟练掌握中控系统工 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对于系统显 示的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能够 及时报告报警并作好记录。
1 准用(合格)证、年检证明、 紧急电话和乘客注意事项置于轿 厢醒目位置; 2、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规范,维保 单位的条件符合规定;
1 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
共管道,整齐有序,无架空管线;
室外共用管线、 管道和道路管理
2 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2
3 雨水井、化粪池定期巡检、疏
通与清掏,无堵塞、外溢现象;
一项不 符合扣 1 分,一处 不符合 扣 0.2 分
一项不 符合扣 0.5 分
一项不 符合扣 0.5 分, 一处不 符合扣 0.2 分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成立业主大会的,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物业为单一业主所 有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
2
缺一项 扣 0.5 分
出租使用的,租赁合同中应有物
业管理的相关约定;
谢谢欣赏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物业 管理的约定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 一致,无侵害业主及使用人合法 权益的内容。
共用部位使用管 理
1
2 物业共用部位使用符合建筑设
计要求,无擅自改变用途现象。
1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渗水 现象;
2 房屋外部无破损、脱落、污迹、 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挂;
物业外观状况 3 定期巡检外墙,及时消除安全 2 隐患,建材贴面无脱落,涂料墙 面无污染,玻璃幕墙无破坏;
4 外墙清洗或粉刷按合同和计划 组织实施、记录完整。
3、电梯机房通风、照明情况良好, 配有平层标志线,专业工具齐全;

苏州市小区综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4版)

苏州市小区综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小区综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住所1.2 乙方名称及住所1.3 丙方名称及住所1.4 合同相关用词定义第二条物业服务范围与内容2.1 物业管理区域2.2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2.3 物业服务标准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开始日期3.2 合同结束日期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4.1 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4.2 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4.3 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第五条物业服务质量保障5.1 乙方服务质量承诺5.2 乙方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六条物业维修与保养6.1 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保养6.2 业主专有部位维修保养6.3 紧急维修事项处理第七条安全管理7.1 公共安全设施管理7.2 消防安全管理7.3 出入管理第八条环境管理8.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管理8.2 绿化管理8.3 噪音及废弃物处理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终止后的事宜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甲方违约责任10.2 乙方违约责任10.3 丙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二条法律法规适用12.1 合同签订依据的法律、法规12.2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理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甲方权益保障13.2 乙方员工管理13.3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附件一:物业服务项目明细表14.2 附件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3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清单14.4 附件四:其他相关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4 合同相关用词定义:(1)物业:指甲方拥有的位于苏州市小区的住宅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

(2)物业管理:指乙方对甲方物业进行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活动,包括物业维护、保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3)业主:指持有甲方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024年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024年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024年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本区域内为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管理范围:1.协助乙方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物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2.监督管理维修、清洁、安全,提出管理建议,并提前向乙方报告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进展。

二、工作内容:1.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预算,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2.协助乙方招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业务执行工作,确保其合规运营;3.协助乙方完成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会议筹备、议程安排等相关工作。

4.定期向乙方提交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费用支出明细等相关内容。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物业项目建成交付之日止,服务期限为_____年;服务期满后,双方如需续签,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签事宜。

四、服务费用:1.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2.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每_____周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按双方书面协商确定为准;3.如服务项目超出双方约定范围,另行发生费用的,应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1.若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影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3.双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_仲裁机构裁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请双方认真阅读后签署,签署即表示双方同意并接受以上所有条款。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2022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8 月23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22 年9 月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 ,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住手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物业服务1.2 物业服务费用1.3 业主1.4 物业公司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2.1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2.2 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2.3 物业公司的服务时间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3.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3.3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途径4.3 支付金额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5.1 费用调整的条件5.2 费用调整的程序5.3 费用调整的幅度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退还6.1 退还条件6.2 退还程序6.3 退还金额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7.2 业主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程序13.3 合同的解除程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附件14.3 未尽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物业服务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业主拥有的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物业的日常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1.2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指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业主本合同所称业主,是指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物业公司本合同所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负责物业服务的公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2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现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手续。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按照无资质经营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接项目,不得超资质经营。

三、为确保物业项目全体业主利益与该项目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原则上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聘用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名义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该项目,包括实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的聘请必须严格按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

利用业主公共资源或业主委员会资源已经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全部收益归全体业主”以及企业亏损的分担方案等内容在业主议事规则和企业章程中明示,并不得对外承接服务项目。

四、暂定三级资质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有关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申领的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应当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有效期满时应当及时办理三级资质核定手续。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修订,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0日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物业服务第四节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第五节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第四章使用和维护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停车管理第三节保修和维护第四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2 服务收费的管理目标1.3 服务收费的管理范围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2.1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3 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3.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与使用3.1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3.2 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规定3.3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4.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与催缴4.1 业主的缴费义务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方式4.3 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5.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与减免5.1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5.2 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条件5.3 物业服务收费优惠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6. 物业服务收费的争议处理6.1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2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6.3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机构7. 物业服务收费的变更与解除7.1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的条件7.2 物业服务收费解除的程序7.3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8. 物业服务收费的违约责任8.1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情形8.2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责任承担8.3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处理方式9.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9.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9.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9.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10.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延长与续签10.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延长条件10.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续签的程序10.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延长与续签的法律后果11.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转让的程序11.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后果12.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12.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13.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情形13.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14.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14.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14.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1.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申报意见

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申报意见

苏州市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申报意见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们建议苏州市启动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申报,并提出以下意见:一、项目目标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

项目旨在培育一批具备先进管理理念和专业技能的物业管理示范企业,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升苏州市物业管理水平。

二、项目内容1. 建立物业管理示范企业库:通过申报和评审,筛选出一批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形成苏州市物业管理示范企业库。

示范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规范的运营流程和良好的服务质量,成为行业的优秀典范。

2. 推广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推广示范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提升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整体水平。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矛盾处理等方面,帮助物业管理人员提升专业素养。

3. 建立示范小区:选择苏州市内的几个具备条件的小区,与示范企业合作,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改善小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示范小区可以成为物业管理的典范,带动周边小区的管理水平提升。

4. 建立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客观的物业管理评价体系,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小区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价体系可以包括服务满意度调查、物业管理标准评估等指标,通过评价结果,对示范企业进行奖惩,激励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三、项目实施1. 成立项目组:由苏州市政府牵头成立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项目组应包括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示范企业和专家等,形成一个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 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申报和评审细则,公开征集示范企业和示范小区的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确定入选企业和小区。

评审应注重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考量,确保示范企业的代表性和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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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其中由属地政府实行的非市场化方式管理项目的承接和退管管理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退管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减少对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

-1-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新建物业服务项目。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符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

外埠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我市有关外埠企业进苏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商品房交付备案),满足使用要求, 且验收资料齐全;(二)物业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三)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整修工程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四)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五)房屋幢、户编号、公共标识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六)其他应当移交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七)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交付使用备案不得替代物业项目承接查验。

第八条非新建的既有物业项目(以下简称“原有物业”)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承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完好;(三)房屋幢、户编号、公共标识清晰;-2-(四)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

为保证承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前期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进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日。

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发生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有物业移交前2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资料。

尚未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原有物业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或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按前述规定负责办理承接验收有关手续。

第十条新建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六)临时管理规约;(七)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3-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一条原有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一)第十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全部内容;(二)管理规约;(三)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四)物业服务收费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所得收益的明细账目和收支情况;(五)由业主缴纳、物业企业代收的水电费和公用水电费的记载资料;(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保协议;(七)与物业管理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八)承接项目时接收的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九)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以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承接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暂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手续。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4-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公共卫生间、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三)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数量、外观质量和满足建设规范下的使用功能,其中对电梯、消防、监控等必须进行负荷(运行)试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但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部分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可以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新建物业的承接验收手续:(一)建设单位于物业承接验收前30日,书面通知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5-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整改完成时限。

(五)经查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在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六)物业服务企业因承接验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原有物业的承接验收手续,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生效后3 日内,应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现场查验;(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盖章,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时限等,存在争-6-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五)经查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在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由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等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六)有关承接验收结果应在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或新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结余部分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查验并确认的读表数的当日办理公共水电表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共水电计量表的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交接双方的责任:(一)承接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等问题时,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二)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全部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或移交资料不全的,由建设单位负最终责任;(三)原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活动。

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各自负责承担;(四)承接验收后,发生的维修养护和工程质量问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第二十条物业承接验收中出现纠纷,由交接各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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