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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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
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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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

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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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电传[2003]19号2003年4月28日)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4月24日梁保华省长对做好防治“非典”价格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4月26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价格部门和价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认真落实梁省长批示精神,切实贯彻省政府通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行政干预措施。

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苏价电传(2003)16号电报精神,积极采取行政干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对行政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尽可能就地解决。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干预政策,增强行政干预的效果。

要按照省政府通告要求,制定防“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在保障物畅其流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利润率、差价率以及最高限价等措施。

对没有列入干预范围的防“非典”相关商品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与服务价格,遇有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省物价局申请采取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部门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管理,努力做到贯彻行政干预政策不留空白点,防止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行为下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作用,掌握农村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查处农村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借助基层政府力量,稳定农村市场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定价形式本通知调整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经有资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和权益等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上述交易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提供上述交易服务未成功的,按照交易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和补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合理成本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2022年新电费标准江苏

2022年新电费标准江苏

2022年新电费标准江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 号)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公司就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为每千瓦时0.4408 元,详见附表1。

2.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2022 年7月 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我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详见附表
3.2022 年7 月,我省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的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002 元。

该标准已包含在上述代理购电价格中。

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我公司将在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按该标准一并返还。

江苏代理购电价格表江苏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1]2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1]2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1]28号)各有关公用燃煤热电企业:经省环保厅确认,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脱硫设施已经省环保厅验收并联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0]19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企业的上网电价明确如下:一、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30MW)、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5MW)、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18MW)、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30MW)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

二、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上网电价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因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扬州东北热电有限公司和扬州新热发电有限公司均以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签定购售电合同,因此,我局《关于公布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0]345号)中的企业名称分别变更为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仪化机组240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威亨机组55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24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新热机组6MW);因新热机组属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其他机组上网电价不变。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结束——。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案例分析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 束雄英
一、案情简介
近期,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 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江阴市某商业街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违规多收用户电费。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该商业街用户用电采用的是 转供电方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 电分公司按该商业街总表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 物业公司根据各用户分表电量向其收取电费,用 户电费缴纳采用的是先用后付费方式。物业公司 与用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就电费单价标准 签订合同或协议。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物业公司 向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向大部分用户收取 电费的单价标准为 1 元 / 千瓦时,另有三家用户, 电费单价标准分别为 1.1 元 / 千瓦时、1.15 元 / 千 瓦时和 1.2 元 / 千瓦时。
(二)强化部门合作,底数清、情况明。江 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供电部门合作,对转供电 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了全市转供电主体底数,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2020 年对江阴市 辖区内 50 家转供电主体建立了台账,准确记录基 本信息、结算电价、加价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 增减变化等信息,并进行了集中约谈,检查了其 中的 30 家转供电主体,立案查处 3 家。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3期
三、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苏价规〔2015〕2 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 江苏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苏价规〔2017〕 10 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执行政府定 价。
为贯彻落实《2018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 10%”、《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 电价再降低 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 苏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几次发文,不断降低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 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 号) 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 电价格调整为 0.7954 元 / 千瓦时;《省物价局关 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 工〔2018〕89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757 元 / 千瓦时;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价工〔2018〕130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521 元 / 千瓦时,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364 元 / 千瓦时;《省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 号)文件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7054 元 / 千瓦时;《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 号)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江苏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6715 元 / 千瓦时。疫情期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8〕10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8〕10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8〕1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及我省相关电价政策,经省环保厅审核确认,现将我省部分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予以确定并公布。

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8年1月增补)江苏省物价局2018年1月31日附件江苏省公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2018年1月增补)单位:兆瓦、元/千瓦时电厂名称(机组)容量上网电价环保电价全口径电价备注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1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200.36400.0150.010.0020.010.4010超低排放电价自2017年12月17日起执行2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200.36400.0150.010.0020.010.4010超低排放电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3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11350.36400.0150.010.0020.010.4010超低排放电价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4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31400.36400.0150.010.0020.010.4010#41400.36400.0150.010.0020.010.40105国家电投集团协鑫滨海发电有限公司#210000.36400.0150.010.0020.0050.3960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均自2017年11月16日起执行6江阴周北热电有限公司#1250.44300.0150.010.0020.010.4800#2250.44300.0150.010.0020.010.48007江阴热电有限公司#1500.44300.0150.010.0020.010.4800超低排放电价自2017年12月23日起执行#2500.44300.0150.010.0020.010.4800#3300.0150.010.0020.010.4800#4200.44300.0150.010.0020.010.48008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戴南热电厂)#1250.44300.0150.010.0020.4700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执行#2250.44300.0150.010.0029华能灌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50.44300.4430自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2250.44300.443010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120.44300.4430自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2120.4430——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

“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江苏电价调整的通知

江苏电价调整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南京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

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将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 58分,调整后的燃煤机组脱硫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 3元。

(二)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

(三)降低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燃煤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

三、为解决我省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分,收取的范围与国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每千瓦时3.1分。

本次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用户的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五、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外的所有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国家规定未获得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认定的自备电厂,除按原规定缴纳的四项基金附加外,还需缴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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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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