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川人办发[2003]67号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

川人办发[2003]67号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

川人办发〔2003〕67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变更书》、《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等样本,供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使用。

使用中,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

—1—附件:1.《聘用合同书》(样本)2.《聘用合同续订书》(样本)3.《聘用合同变更书》(样本)4.《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样本)5.《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样本)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2003年3月27日印—2—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合同编号四川省人事厅二○○三年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四川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聘用合同书》中有关鉴证栏目是否填写,视《聘用合同书》是否经过鉴证而确定。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职称或技术等级:取得时间:个人住址:联系电话:法定监护人: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工作单位:个人住址:联系电话: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经任职资格认定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内部选拔的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察等环节的考核,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以提供劳务形式解决用工关系。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可否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可以。

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工作需要,可以超出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

二、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如何掌握?受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连续工龄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三、订立了中长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可否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可以。

四、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

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

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发[2003]63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发[2003]63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发[2003]63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领导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须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委、市(州)政府,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外,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三、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事项,均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结束——。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聘用关系,明确双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

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专业资料(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意见: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竞聘现聘岗位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低等级岗位不足时,能否占用高等级岗位数?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中不同职务层级的岗位不能跨层级占用。

同一职务层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数有空缺时,可以用于同一职务层级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但须占核准的高等级岗位数量。

三、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岗位任职年限?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在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或控制比例内,被聘用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的时间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岗位任职时间。

四、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定的具体条件,首次聘用时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川人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6]9号)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

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退休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退休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退休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竹立家说,基层公务员晋升的渠道少、速度慢。

如果职务和职级不并行,有些乡镇的基层公务员,一辈子可能连个科长都当不上,当不上领导基本的薪酬就上不去。

公务员工龄与退休工资介绍:(一)公务员工龄的计算: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事业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1.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的公平公正,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

2. 人员聘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依法选聘具备岗位要求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3.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聘用流程,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二、聘用范围和方式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范围涵盖了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等各类人员。

2. 聘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和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要求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

3. 聘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明确具体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三、聘用程序和标准1. 招聘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人员选拔、考核和面试等程序。

2. 聘用程序包括招聘方案的制定、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3. 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制定,合理评估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条件,确保选择最适合的人员。

四、聘用结果及公示1. 聘用结果应当由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和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2. 聘用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名单、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等信息。

3.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对聘用结果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聘用合同和考核1. 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待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
行)
(川人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的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有关职员岗位的空缺情况与本人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工作经历进行。

川人社办发〔2010〕8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0〕8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岗
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在管理岗位有空缺时, 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按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以及川办发〔 2008 〕19 号文件,比
照本单位在岗在职的同类人员确定管理岗位等级。 五、新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首次竞
合相应政策规定。 在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
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发
〔2008 〕 2 号)印发前,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
工勤技能人员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且执行了相应工资待遇的,

次岗位聘用可继续聘用管理岗位, 对不符合川人发 〔 2008 〕2 号
是。新进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应空缺岗位的基本条件, 通过竞 聘上岗按管理权限聘用到相应空缺岗位并执行相应待遇。
十、聘期未满,本单位有空缺岗位时, 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否 竞聘并签订(变更)聘用合同?
可以。 上述解答意见,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
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0 〕 86 号
各市 (州 )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后, 聘用在管理岗位或
专业技术岗位满 3 年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其他事业单位管
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 且本人符合流向规定和新单位空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鼓励竞争,促进流动,精简冗员,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优秀人才成长,加速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改革现行的以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方式占主导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适应我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精简高效、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机制健全,功能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与对象:纳入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

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使用这些人员,只能按临时工作人员对待。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川人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
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

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