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部门和其他事业性组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是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四川省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
一、退休年龄和条件1. 退休年龄: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但针对一些特殊岗位及工作条件特殊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后退休。
2. 退休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退休待遇:(1)达到退休年龄要求;(2)已在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3)身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宜继续工作的情况。
二、退休待遇1. 养老金:根据工作年限和个人工资基数等因素计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是以个人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工作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
2. 退休金:退休人员还可享受退休金的待遇。
退休金是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提取的一部分,包括基本退休金和个人月附加费等。
根据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退休金的数额也有所不同。
三、退休人员权益保障1. 医疗保障: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这包括在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减轻退休人员和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2. 福利待遇: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如购买优惠房、享受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这些福利待遇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四、流程和申请1. 退休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龄证明、健康检查报告等。
2. 审批程序:单位经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经过审批程序后,最终由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并办理退休手续。
3. 退休手续:退休人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退休手续,如工龄证明、退休证等。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川财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5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三章答辩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绵委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47号)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5〕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组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认识(一)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为目标,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从2009年起,将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党务目标考核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每年考核的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川人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川人发〔2008〕71号)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为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川人发[2007]39号)精神,现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省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1.各单位职责:依据国家和省规范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调整和申报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信息。
2.各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下属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及相关扣款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政策关。
3.四川省人事厅职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对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单位申报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进行审批,对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四川省财政厅职责:依据省人事厅审批确认的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做好工资(离退休费)支付划拨工作。
三、工资(离退休费)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1.各单位使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升级版),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人事基本信息和工资(离退休费)信息。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四川省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7月27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式公布了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调整办法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相统一,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调整,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
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的记载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川委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川委办[2002]30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
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川劳社办〔2004〕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数(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号)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帐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
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撤梢帐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帐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川人办发〔2007〕294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机构:四川省人事厅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文件编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就业或参军的;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4.死亡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军人就 业 创业 工作要 以 习近平新 时代 但 在 201 7年 12月 31日 以 前 已 死 亡 领导 小组 的统 筹安 排 ,进一 步 加强对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坚 持 或终止养 老保 险关系的退休 (退职 )人 职工 安置 工作 的组 织领导 ,切 实形成
45%、 50%、55%和 60%。
注 :本栏 目可扫描二维码进行 全文 阅读
步完成 。
能 I 札 -,
旦 jc|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川办发 (2018]59号)
关 于准 确把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人
社 部发 [zol7)19号文件实施范围
负责征 地安 置的人 民政 府根 据批
的通 知
(Jl1人社办 发 [2018]115号 )
和职 工个 人缴纳 养老保 险 费 的实际年 年龄每 增加 2周 岁补 偿 1年 的办 法 ,
限 确 定 缴 费 年 限 ; 1992年 3月 31 日 一 次性筹集最 多不超过 1 5年基本养老
推进 社会 保 险经办 服务 综合 柜员
之前 ,已参 加退 休 费社 会 统筹 的国有 保险 费标准 的养 老保 险补 偿费。 从居 制 ,是 加快 转变政 府 职能 、深化 “放
和离休 人 员 ;机 关事 业单 位退休 人 员 省 2018年至 2021年 ,各年 度职 工养
根据机 关 事业 单位养 老保 险制 度改革 老保险 缴费 基数 下限依 次调 整为 全省
有关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 城镇 非私营 单位 在 岗职 工平 均工 资的
不纳入实施范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川人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
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川人发[2007]29号【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7.07.16【实施日期】2007.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的规定,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公务员职务变动后,按新任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一)晋升职务的人员。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职务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1.晋升前的职务低于本人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的(如低职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等),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及以下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2.公务员晋升前的职务低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这次工资套改时按晋升前的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直接套改的级别高于或等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级别的,其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时,相应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劳发[1998]1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日期】1998.06.01【实施日期】1998.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1998]12号1998年6月1日)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
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
各级劳动、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应通力配合,作好“两金”征缴工作。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和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别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参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离退休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
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的,按70%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