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车警报器和灯具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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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气开发利用中心
抢险车警报器、标志灯使用规定
(试行)
根据国家相关交通法规要求,为规范中心燃气工程抢险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管理,防止因随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中心燃气工程抢险车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能用于执行紧急燃气突发事件的抢修抢险任务,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使用。
2、车管科负责对抢险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3、确需使用警报器,必须报车管科审核,中心主任同意后才能开启,未接到中心统一指挥安排,严禁使用。
4、抢险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需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2)两辆以上抢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3)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或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4)夜间在市区尽量不使用警报器。
5、驾驶员日常驾驶抢险车辆造成闯红灯、压线、逆行等违章行为的,一切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6、严禁将抢险车辆外借单位、个人使用。
7、除非执行紧急抢险抢修任务,禁止将中心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抢险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等娱乐场所。
一经发现,对其科室负责人和驾驶员各罚款200元,并取消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
8、驾驶员如随意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都有个人全部承担,中心除对该驾驶员罚款200元,同时取消其中心车辆的驾驶资格。
9、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和中心《车辆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