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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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标

前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按部分公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修理业户。

本部分为DB33/T 608-2006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浙江省汽车修理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

本部分要紧起草人:应建明、郑燕春、王忠文、裘玉平、陈华、吴建中、王守杰、张懋、陈孟超。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1 范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开业审核和治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依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修理术语

DB33/T 608.2-2006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有能力对所修理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要紧零部件进行各级爱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复原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修理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2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

有能力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物资的机动车辆(不包含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修理的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3

小型车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4

大中型客车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5

大型货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3.6

其他机动车

除汽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4 人员条件

4.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人员,且通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1.1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修理业务,具备企业经营、治理能力,并了解汽车修理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1人。

4.1.2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各类汽车修理检测作业,从事汽车修理工作3年以上(含),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体会,熟悉汽车修理服务收费知识、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1人。

4.1.3 价格结算人员应了解各类汽车修理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汽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把握汽车修理服务收费业务。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1人。4.2 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修理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技术人员,且通过相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1 技术人员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20人,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不得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修理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修理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修理业务,并把握汽车修理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应许多于2名;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应许多于1名。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修理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以上,熟悉汽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把握汽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2年(含)以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3名、二类企业至少2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1名。修理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修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修理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治理人员,并经有关培训,把握修理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物资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治理条件

5.1 经营治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修理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埋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治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治理、材料治理、仪器设备治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运算机治理。

5.2 质量治理

5.2.1 应具有汽车修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修理车型的修理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修理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治理、技术档案治理、标准和计量治理、设备治理及爱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修理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修理档案应包括修理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5.3 配件治理

5.3.1 应建立完善的配件购买、储存、使用治理制度。

5.3.2 应储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5.3.3 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5.3.4 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6 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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