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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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组织清欠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需要,更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必要措施。

一、清欠的基本途径

(一)建立清欠责任。树立“谁经手、谁负责,谁形成、谁催讨”的指导原则,对项目经理落实清欠责任。具体落实方式:①对提升为分公司领导的项目经理,仍承担清欠责任,由其指定责任人。②对已调离本单位的原项目经理所形成的债权也应指定清欠责任人。同时从分公司到项目部层层签订清欠责任书。③项目经理作为清欠责任人,在外欠工程款未如数收回前提下,不能全额兑现承包奖励。

项目经理催讨侧重点因时而异:①在建工程的催收主要是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付进度款;②对已停工且暂无力还欠款的项目,可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资产状况,要求债务方签订还款计划。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可到工商局调取对方近年财务报表。

(二)完善信息管理。长期以来,工程拖欠款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信息反馈不及时。云南某集团组织人员引进先进技术,花费10个月时间建立了《拖欠工程款信息管理系统》。目前系统已实现异地网络的互联互通,远程户实时接入,切实提高了清收拖欠款工作的基础管理水平。

(三)有的放矢地应对政府工程清欠。政府拖欠工程主要原因新官不理旧帐,宁可搞政绩工程,而不愿归还陈年老帐,施工单位是欲罢不愿,欲要无门,如同鸡肋一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此,要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

1、政府协调:对于政府工程,施工单位请求当地建委帮助协调。由建委召开各方协调会,并把会议纪要发给财政部门。

2、网上清欠:抓住国家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利时机,利用网络优势,对无市场前景并以拒签还款计划及已胜诉未执行和已起诉尚未判决的债权项目进行上网清欠,可在“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报债权项目,这样会能信息反馈。浙江省建设厅也有相应网站服务于广大施工单位清欠工作。

3、致函清欠:施工方可以文件的形式,向外省、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致函,请求协助解决该地区政府及建设单位拖欠我方的工程款问题。

4、督办清欠:积极向省市清欠办发出行政督办申请,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还款。

5、抽样清欠:按照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施工方组织落实各项基础工作。通过国家的随机抽查,督促建设单位还清工程款。

(四)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清欠工程款。可利用包括同学、战友、亲戚、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在不为难他们的前提下,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此外可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进行清欠。特别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具有一定效果。建设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的办法,处理好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如本地分支机构帮助外地机构在本地办案,如杭州分公司为北京公司在杭州办案提供便利。

(五)以物抵债法(又称债务重组)。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我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产项目,因种种原因销路不佳。截止到现在,该房产公司拖欠进度款1000万,没有能力支付。大量的房屋被闲置,该房产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如何催讨,难度大。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拖欠进度款,经催讨未改善,可以停工。但是一旦停工,会使房产公司处境更加艰难,势必走向破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为了主张权利,同时又有回旋余地,我们采取下列措施:①由总公司致函相应分公司,主要内容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分公司就有义务责任催讨。限期要求分公司与业主协商,以物抵债及延期付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欠1000万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逾期业主自愿以房产中的哪几套折价。如果业主同意则继续施工;业主不同意则停工。这时停工,房产公司是很紧张的。②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时效恢复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错过时效的应收帐款就会变成坏帐。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由项目经理于200 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

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2、银行转帐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3、协商对帐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帐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纪委查案方法。以企业内部中层干部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帐单,就是有效证据。

5、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七)依法诉讼法。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八)摸透心理法。该方法对民营学校有一定效果。由于民营学院是民营投资,没有资金来源保证,只靠每年招收新生的学费进行偿还,因此学校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施工方可抓住学院怕把问题搞大,影响学生生源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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