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跨区流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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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区流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促进教育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教师合理流动,解决教师实际困难,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68号)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县域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人〔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跨区流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师流动原则
(一)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学科岗位需求情况,确定流动岗位。超编学校原则上“只出不进”,有学科结构性矛盾的学校,可采用“先出后进”的办法解决。
(二)坚持合理流动原则。合理控制教师流动人数,当年度外调教师指标数为该学校在编教师总数的2%左右,实行全区统筹。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外调教师不得超过2人。申请教师调入的学校必须是编制空缺的学校,且调入教师学科必须与学校专业学科需求相一致。
(三)坚持均衡配置原则。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鼓励初中教师到小学任教,同时解决部分教师夫妻分居、照顾家庭等问题。继续实行区外优秀教师的选调制度,-2-
建立将区外选调的优秀教师优先补充到薄弱学校的工作机制。
二、向区外流动条件
(一)向区外流动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2.属夫妻分居,或需照顾父母(父母年龄满60周岁)的对象;
3.非紧缺学科(岗位);
4.在本区服务期已满5年。
(二)向区外流动的其他条件
1.获得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省教坛新秀、市级“三名”称号者或经教育部门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以及晋升正高级职称者,原则上不予流动。
2.获得市级“三坛”、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称号,区级“三名”、“三坛”称号者或经教育部门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以及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在职进修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职校长、教师作为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或参加浙派名师、长三角名师培养工程培养者,服务期须满5年。
3.获得区级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称号,市级及以上师德楷模奖、新闻奖教金、园丁奖、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尊重教育突出贡献个人等称号者或经教育部门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以及晋升一级教师职称者,服务期须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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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服务期限,是指教师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发文之日或聘任该职称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外县(市、区)调入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身心健康,胜任教学工作,工作表现良好,近三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且教龄需满5年;
(三)女教师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含)以下,男教师一般要求40周岁(含)以下,优秀人才适当放宽;
(四)符合夫妻分居,或需照顾父母(父母年龄需60周岁)的对象;
引进区级第一、第二层次及以上的骨干教师,或经教育部门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按《关于印发《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浙集(开)管〔2018〕36号)执行。
四、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调对象,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教师外调申请报告;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最高专业职称证书、市(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或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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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配偶工作单位社保证明;结婚证、本人及配偶或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附件),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流动条件且有流动意向的教师,需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审查。所在学校对要求调出的教师进行资格等方面审查后,签署同意调出意见。
3.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将《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文教体工作局审核,局党委研究确定同意调出对象名单。
4.办理手续。拟同意向区外流动的对象,统一报送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新教师考录工作顺利进行,申请向区外流动的教师必须于当年4月底前提出流动申请,7-8月办理流动手续。已批准调出的申请对象未能成功办理调动手续的,须于8月20日前向文教体工作局递交返岗申请,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向区外流动。
(二)未能成功办理流动手续逾期未返岗或不服从组织调配的,按旷工论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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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教师流动管理,根据编制数和教师队伍结构等实际,对要求流动的申请对象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流动条件的对象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流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文教体工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规范教师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开教〔2013〕6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