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政策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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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知识-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及公租房的政策

公租房知识-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及公租房的政策

公租房知识: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及公租房的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获得开发建设用地。

那么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呢?公租房又有哪些政策呢?带着这些疑问,小编给大家仔细的讲解一下:一、什么是公租房那么什么是公租房呢?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有一些在外面打工的农民。

公租房有五个特点:一是保障性;二是政策支持性;三是租赁性;四是专业性;五是供应群体广泛性。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1、金钱的补偿方式为常见这种补偿方式是常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次性了断,也避免了安置用房等一些问题的出现。

即有条件实行金钱补偿的,尽可能实行金钱补偿。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金钱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这种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即开发商占用居民的建设用地,在建好房屋以后,被占土地的农民具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价格比起外面的人也是比较优惠的。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三、公租房的政策有哪些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都是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只要符合申请公租房的要求,就具有申请资格。

但公租房资格申请审批有严格规范的认定程序,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

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

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北京市公租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补贴标准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租金补贴额度,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公租房补贴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家庭月人均收入确定。

一般来说,家庭人口数越多,月人均收入越低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补贴额度也会相应增加。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帮助低收入家庭减轻租房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公租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房租水平和物价指数来进行动态调整的。

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租房补贴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

这种灵活的调整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再者,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申请公租房补贴也是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

一般来说,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等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才能够享受到补贴。

这种审核程序的设立能够有效地防止滥用补贴资金的情况发生,保障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北京市也对于公租房补贴标准的发放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

这种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防止公租房补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保障补贴资金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的设立和执行,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住房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希望未来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租房补贴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公租房政策规章制度最新
一、总则
为有效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公平分配,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城市住房资源紧缺的地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公租房。

三、政策适用对象
1.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符合城市户籍要求的家庭;
3.无自有住房或经审查认定其现有住房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家庭。

四、政策申请流程
1.低收入家庭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经过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公租房候选人名单;
3.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住房需求等情况,分配适当的公租房资源。

五、公租房管理
1.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公租房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2.公租房住户须按规定定期缴纳公租房管理费,保持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3.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住户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造住房;
4.公租房住户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维护邻里和谐。

六、公租房配套服务
1.公租房周边应配备商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配套服务设施;
2.公租房住户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低价食品、医疗等服务;
3.公租房住户子女可优先就近就读当地公立学校。

七、政策调整和监督
1.政策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和批准;
2.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违规使用、私自出租、改造公租房的行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八、附则
1.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4.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2•【字号】襄阳市市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4月2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2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行政审批、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配建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租房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我公司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公租房所有权属于甘肃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中检联公司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否则公司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条员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一律交纳押金3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在公租房内酗酒、赌博者;
(六)其他违规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退房规定
(一)凡是在公司租住公租房的员工,办理移交完所有的工作,包括公租房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若房间设施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三)在移交手续上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退房,不然押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卫生情况
(一)公司每月方可检查公租房卫生一次,卫生不合格着限期整改;
(二)两次整改不合格着公司全体通报批评一次。

单位福利公租房法律规定(3篇)

单位福利公租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许多单位推出了福利公租房政策。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福利公租房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分配不公、租金标准不明确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单位福利公租房法律规定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福利公租房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单位福利公租房的定义及法律性质(一)单位福利公租房的定义单位福利公租房是指由单位出资建设、租赁或购买的,专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住房。

这类住房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免费或低租金:单位福利公租房的租金通常低于市场租金,甚至免费提供。

2. 优先分配:单位职工在申请住房时,享有优先权。

3. 使用期限:单位福利公租房的使用期限通常与职工在单位的任职期限相挂钩。

(二)单位福利公租房的法律性质单位福利公租房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公共福利性质:单位福利公租房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设立的,具有公共福利性质。

2. 私有性质:单位福利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只是获得使用权。

3. 合同性质:单位福利公租房的租赁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

三、单位福利公租房的法律规定现状(一)国家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规定了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但未对单位福利公租房作出明确规定。

2.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鼓励单位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但未对单位福利公租房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二)地方层面1. 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如《北京市单位福利公租房管理办法》等,对单位福利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分配程序、租金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2. 地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的政策较为完善,而部分地区的政策较为简略。

四、单位福利公租房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单位福利公租房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

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政策一、公租房简介公租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为广大市民提供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是一种公共租赁住房,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稳定的住房条件。

公租房的租金相对较低,租期较长,一般为三到五年,租金根据收入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二、租赁合同政策1.合同期限公租房租赁合同通常为一年一签,租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续租或退租。

2.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的,通常比较低,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租金根据租户的收入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一般分为固定租金和浮动租金两种形式。

3.押金和保证金承租人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用于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损坏的赔偿。

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无违约行为,押金将如数退还。

此外,一些地方还可能会要求承租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4.租赁物品的保护和修理承租人应当爱护公租房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如需修理,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负责修理费用。

如承租人未及时告知或修理不当导致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5.禁止转租和擅自调换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公租房转租或调换给他人使用,如需调换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如发现转租或擅自调换的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多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例如承租人违反租赁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

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如出租人收回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租金缴纳问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说明原因,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2.房屋损坏问题承租人应当爱护公租房及其设施,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负责修理。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政府或公有机构出租的房屋。

公有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动公有房屋租赁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应当定期维修公有房屋,并采取措施预防房屋损坏。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管,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作为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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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赣市住保办子[2013]2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变更及后期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对越战反击战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并未购买商业用房,正式公职人员为一人以下;4.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家庭人口(直系亲属)3人(含)以上拆迁户当年总拆迁补偿额不高于20万,家庭人口(直系亲属)5人(含)拆迁户以上当年总拆迁补偿款不高于40万;5.车价10万元以下(以新车发票为准)或排量在1.6L以下(营运车除外);6.申请人无欣山镇非农户籍,应在欣山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原件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取得欣山镇非农户口1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并未购买非营运汽车、商业用房;4.申请家庭为低保户或家庭成员中存在残疾人员。

二、申请时间1.对越战反击战退役战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申请;2.拆迁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拆迁时限后一个月内集中申请;3.其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请。

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公租房有哪些好处?

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公租房有哪些好处?

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公租房有哪些好处?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国家推出的公租房给低收入群众减轻了住房困难,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公租房,想要申请入住公租房的人也有很多,政府也不断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也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以及公租房有哪些好处,现在我为大家介绍一下。

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税。

5、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公租房有哪些好处: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加大力度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促进房地产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解读近年来,我国公租房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顺利进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公租房开发服务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我国《城市房产管理法》是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重要法规依据。

该法规明确了公租房的定义、产权和使用权等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规,公租房的产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用人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租房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房屋资源被滥用。

另外,我国在公租房开发服务方面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公租房建设,政府将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多方面的支持。

特别是针对公租房土地使用权,政府一般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以减轻其成本压力。

其次,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政府会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租金补贴,确保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此外,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公租房的发展,使更多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

除了上述法规和政策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制定了《北京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公租房的租赁对象、申请条件和租赁期限等。

其中,明确了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家庭且在本市已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公租房租金的确定方式,以及居住行为规范等,可有效维护公租房管理秩序。

在公租房开发服务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例如,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政府要加大对公租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租房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此外,政府还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优先享有公租房资源。

在公租房的运行周期内,政府还要对公租房的维修、更新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效益。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怎么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怎么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怎么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怎么申请公租房?导读:本⽂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对于想要申请公租房的⼈群来说,不同的⼈群和单位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要求,所以说要对这些内容进⾏了解,⽐如说要知道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怎么申请公租房等问题,对于要申请公租房的群体来说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下⾯就来具体介绍关于公租房政策以及如何申请的问题,下⾯就来了解⼀下。

公租房公司政策有哪些?⼀、5⽉4⽇,国务院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满⾜群众住房需求;会议指出,要实⾏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替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在其他住房项⽬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地使⽤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额未超过扣除项⽬⾦额20%的,免征⼟地税。

五、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收⼊,免征营业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收⼊,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六、公司公租房并不是政府就可以撒⼿不管,政府主要负责⽆单位的居民公租房的建设,并将通过各种⽅式协助企业建设公租房,公司公租房主要的是做到企业员⼯之间住房问题上新的公平,并且建设的公租房纳⼊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的住房,⼀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3篇)

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解决住房问题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国政府推行了公租房政策。

然而,在疫情期间,公租房的隔离法律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的背景1. 公租房政策背景我国公租房政策始于2007年,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公租房已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疫情防控背景自2019年底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控、检测等。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公租房作为低收入群体的集中居住地,其隔离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租房隔离对象公租房隔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确诊患者:新冠病毒确诊患者需要在指定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2)疑似患者:新冠病毒疑似患者需要在指定场所接受隔离观察。

(3)密切接触者: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需要在指定场所接受隔离观察。

(4)其他需要隔离的人员: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其他相关人员也需要接受隔离。

2. 公租房隔离措施(1)隔离场所:公租房管理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隔离对象提供合适的隔离场所。

(2)隔离期限:隔离期限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4天。

(3)生活保障:隔离期间,公租房管理部门应确保隔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饮食、医疗等。

(4)防疫措施:隔离对象需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

3. 公租房隔离费用(1)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隔离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2)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需要隔离的人员: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公租房隔离法律规定的实施与保障1. 宣传教育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隔离对象的防疫意识,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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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政策法规整理
重庆市是我国公共租赁房试点的第一个城市,在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租售等方面经验丰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

整理如下:
一、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二、规划、建设标准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重庆市公租房建设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约400元/平。

户型分为单间式、一室一厅(40平以下)、两室一厅(60平以下)、三室一厅(80平以下)。

车位配比参照《上海市公共租赁房设计导则》。

(附《上海市公共租赁房设计导则》)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
(一)水、电、气表安装到户;
(二)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
(三)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
(四)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

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三、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四、租金定价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物价局审批出台了民心佳园和康庄美地公租房的物业服务标准,即1.03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公共能耗费)。

该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五、出售管理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六、租赁条件
《详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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