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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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 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 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 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0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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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
基本信息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下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 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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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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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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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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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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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4
第四章
5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 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2023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2023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2023北京公租房新政策"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当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筑、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2023年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标准在公租房人性化、精细化设计方面的特点突出。

标准还创新性引入评价制度,以住区环境和建筑单体为主要评价对象,从住区环境、建筑单体及室内环境两大方面的15个分项进行判定,各项判定结果均为满意的,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不予交用。

该标准对公租房的住区环境、室内环境等设置了15大指标,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交付使用,比如公租房500米内须有公交站、设置出租车等候点、应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等。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安排对象很明确,主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不符合经适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

对于这一群体来说,租住公租房平稳、放心,能够在城市里有一席之地,并且房租低,降低了生活成本,无疑可以提升幸福感。

不过,公租房虽好,近年来也没少被吐槽,个别地方甚至被"用脚投票',造成空置铺张。

为什么呢?由于不少公租房在选址、交通、配套等方面不尽如人意。

比如位置偏远还能理解,有的不仅偏居一隅,还缺乏交通配套,让许多上班族"十动然拒';有的光线不好,有的没有晾晒空间,有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说白了,虽然租金廉价,但"价廉得不物美'。

应当说,不同人对居住环境要求不同,公租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也不行能满意每个人的需要。

但是缺乏基本配置,居住基本需求不能充分满意,那也就"食之无味',消减了这一惠民性政策的含金量。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引言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租赁房产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租赁房产活动的各方。

租赁合同1. 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租期、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2. 租金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周期。

3.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金。

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2. 承租方应按照合理使用标准使用房屋,不得进行损坏或改变原有结构。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协商解决维修事宜,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退租和违约1.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房屋,并进行房屋交接。

2. 若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若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违法行为和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2.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租赁房产市场的监管,确保合法租赁权益的实施。

结论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旨在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租赁环境。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正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2007年11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登记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2023年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一、背景和目标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广大市民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公租房政策,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收入线标准和证明材料公租房的申请首要考虑的是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情况。

根据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或个人年收入低于4.5万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对于收入超过上述标准但有特殊情况者,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这些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

三、特定条件除了收入标准外,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1. 户籍:申请人需具有北京市户籍。

对于非北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居住和就业年限要求。

2. 住房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对于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需在申请公租房前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

3. 年龄: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轮候库管理流程申请公租房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网上申请: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住房保障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2. 提交材料:按照网站提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3. 审核: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实地考察。

4. 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5. 配租: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租房轮候库。

根据家庭人数、收入情况等因素,住房保障部门会为申请人分配适合的公租房。

6. 入住:申请人按照分配的房源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时需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押金。

五、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申请公租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人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新政正式发布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新政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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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提高 住房保障科学水平、加大保障力度的 决心。统一补贴申请标准《通知》称,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外,其余各区实行统一的公租房
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为:申请当 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 住房;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 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
高至70%;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 至1600元(含)之间的承租家庭,补 贴比例由25%提高至50%;人均月收入 在1600元(不含)到1800元(含)的,
仍旧维持25%补贴;人均月收入在1800 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 庭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25%;人均月 收入超过2000元(不含)但不高于 2400元
,应向所在的街道(乡镇)等基层部 门主动提出相应申请。可以说,《通 知》的出台,是完善我市公租房租金 补贴机制的积极举措,有利于加快推 进我市公租房保障模式由“以实物
配租为主”向“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 并举”转变,对构建首都科学合理的 保障房发展体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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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对于提高租金补贴后,支付公 租房租金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明确 经相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区县 政府酌情提高租金补贴。该机制的建 立是对原有政策的积极补充,也是
对住房保障工作“以区为主、全市统 筹”的进一步诠释。变更应主动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于今年11 月1日起实施,新规适用后,相关家庭 如要想享受新政策的相关优惠
但低于60平方米的部分,将纳入补贴 范围,其他廉租家庭仍按原有标准予 以补贴,补贴力度不会降低。这一调 整充分考虑了承租家庭的居住品质提 升的需求。补贴升档,加大3类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解析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解析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解析一、公租房定义与目的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的租赁住房。

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申请条件1.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需满足北京市规定的收入标准,且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北京市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无住房。

3. 外来务工人员:在北京市稳定就业,持有有效居住证明,且在本市无住房。

三、申请程序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 审核与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4. 配租: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者条件进行配租。

四、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政府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调整。

租金一般低于市场租金,以确保住房困难群体的可负担性。

五、租赁管理1. 租赁合同:租户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使用规定等。

2. 使用规定:租户需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

3. 退出机制:租户因收入提高、购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时,应按规定退出公租房。

六、监督管理1. 定期检查: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收回住房、罚款等。

七、政策更新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将根据国家住房政策、市场变化和居民需求进行适时更新,以确保政策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八、社会意义公租房政策有助于缓解住房市场压力,提高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措施。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的房屋租赁有哪些规定,你知道相关法规吗?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并应当依法纳税.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方案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效劳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以下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八条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第十一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日期;(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八)房屋转租的约定;(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第十三条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以下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效劳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六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效劳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平安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法律知识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问题房屋租赁有合同,现要回收,应如何补偿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房屋租赁合同应登记备案未履行手续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写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成心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催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平安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平安.第五章转租第二十七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局部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第三十条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方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第六章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三十三条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三十四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第三十六条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撤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立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第三十七条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第三十八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效劳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第三十九条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平安.第四十条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第八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效劳,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二)房地产经纪效劳形式和标准;(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四)佣金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第四十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撤消资质证书.第五十条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立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存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立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第五十四条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方法自xx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4.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京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是为了维护房东与租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以下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1.房东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维护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房东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不得私自变更租金或强行驱赶租户。

3.房客有权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保持房屋清洁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4.房客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转租或从事违法活动。

5.租赁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合理沟通,解决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租赁关系诚信和谐。

第二条租金支付及调整1.租金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为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2.房东调整租金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房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租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租金指导价,违规调整租金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房东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2.房客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及时向房东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3.房东因房屋老化导致重大设施设备损坏,应当承担维修和更换责任,费用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四条租赁违约处理1.房东或房客一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租赁违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解除租赁合同等。

3.双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导致租赁违约的,应当予以豁免。

结语以上即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房东和房客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和处罚,提倡租赁双方诚信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的租赁环境。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2015年06月25日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租赁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符合本规定的租赁房屋的出租和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登记管理第一节租赁房屋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将其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户型、租赁价格等。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备案。

2. 租赁房屋登记信息应当对公众开放,并便于查询。

第二节租赁合同1.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节退租和续租1. 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租赁。

2. 出租人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出租,并在续租合同中明确新的租赁条件。

第三章租金和费用第一节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或年付,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租金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合法渠道进行,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节押金和租金递增1.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缴纳押金,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

2.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无故要求提高租金。

第三节公共费用1.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

2. 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租赁双方按照约定分摊。

第四章房屋维修和安全第一节房屋维修责任1. 出租人应当负责房屋的正常维护和修缮工作。

2.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出租人。

第二节房屋安全责任1. 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

2. 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使用房屋设施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处理第一节违约责任1. 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法〔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

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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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
4.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
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
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
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的投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1.2.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动确定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11.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十二、申请、入住、缴纳租金程序:
12.1.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2.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其中,符
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12.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
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十三、撤销规定:
13.1.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13.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
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3.3.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
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13.4.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十四、附件:
附件1:建筑设计
2.2.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5电气设计
2.5.1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

2.5.2 用电指标见表2.5.2-1
2.5.3 在公共区域内配备可视监控系统。

2.5.4 弱电设计标准见表2.5.4-1
2.6 室内外装修设计标准
2.6.1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

装修标准不低于表2.6.1-1标准。

2.6.2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保修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附件2:
的指导意见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
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
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
京建住〔2009〕525

2009年7月17日2009年8月1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
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

2010年7月22日2010年7月22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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