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职业等级制度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7•【文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一、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一)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条件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考试内容和科目考试科目:“导游综合知识”、“导游服务能力”。
考试内容为从事导游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主要内容为:(1)职业道德和时事政策;(2)旅游法规常识;(3)导游基础知识。
“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主要内容为:(1)导游讲解能力;(2)导游规范服务能力;(3)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3.教材、命题和考试时间各省级旅游局根据考试科目结合本地实际编写考试大纲、教材或复习资料,自行组织命题并确定每年考试日期、时间和考试次数。
4.考试组织和评卷考试工作在省级旅游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有条件的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可具体承担考务工作。
评卷工作及各科合格成绩标准由省级旅游局组织和确定。
5.证书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
各省级旅游局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核发证书。
证书在全国有效。
(二)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考试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考试考试管理办法由省级旅游局制定,景区(点)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景区(点)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试工作。
第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二、导游员的类别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1.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受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3.按职业性质划分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准入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二、导游证管理制度1.导游证的含义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因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后,重新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证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类人员属于条例规定不再予以颁发导游证的对象;而且这类人也不能再进入导游行业.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在提醒导游员认真执业,提高自身素质,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三节导游员的权利义务导游员的权利,是指导游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员的义务是指导游员依法承担的必要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导游员的权利1.导游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条例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实际中,个别游客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员的事件.故条例明确规定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导游员享有履行职务权条例规定:“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规定,导游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1投诉权.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调解.2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3诉讼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行政复议范围.另外,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如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导游员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4.导游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导游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获得晋升的权利、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等.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还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二、导游员的义务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而旅游者也往往是通过导游员去认识一家旅行社、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可以说,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导游职业技能紧紧维系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导游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服务技能.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佩戴导游证,一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员,及时得到导游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导游员作为文化和友谊的传播者,其言行和举止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因此,导游员尤其要履行好这一义务.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私生活习惯.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好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完成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跟上导游活动.这不仅是条例所规定的,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揽违约责任.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7.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是一咱体验或者经历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有赏心悦目的体验,也可能会有遭遇危险的经历,尤其是在探险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存在的.遇有这类情形,导游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同时,导游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即他应该做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我国旅游法规历来禁止的.1987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导游员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所谓“欺骗”,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所谓“胁迫”,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以丢团、甩团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5.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①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6.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及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这一制度在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①、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核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
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②、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
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③、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种。
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
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④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的人,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导游证等级划分与评定
导游证等级划分与评定导游证是旅游从业人员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评估导游专业水平的标准。
目前,我国导游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对于不同级别的导游证,评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来逐步分析导游证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了解三个等级的基本要求初级导游证:申请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即可,最高分值为100分。
考试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等方面。
中级导游证:申请人须具有初级导游证以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的业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60分以上,最高分值为100分。
此外,中级导游证申请人还需参加口头答辩和实地演示等环节,以展示自己的实际能力。
高级导游证: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导游证以及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证明过去三年内有过一定业绩,如成功组织外宾团队旅游、成功开发旅游资源等。
最后,申请人须通过高级导游证国家统一考试,分值达到70分以上,最高分值为100分。
此外,高级导游证的申请人还需要参加向业界专家作演讲和写论文等环节,以展示自己在行业内的专业素养和成熟度。
第二步:各等级考试的评分标准初级导游证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等方面。
其中,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占比较大,每个板块各占30分,基础知识占比较小,仅占40分。
最后,总分数为100分,60分以上即为合格。
中级导游证的考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笔试,二是口头答辩和实地演示。
其中,笔试总分为100分,共有100道选择题,每题1分。
口头答辩和实地演示主要考查语言表达能力、服务技能、旅游资源介绍能力等方面。
高级导游证的考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笔试,二是向业界专家作演讲和写论文。
笔试也是100道选择题,每题1分,总分为100分。
演讲与论文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行业背景、票务管理、社交礼仪等方面,演讲时间为10-15分钟,论文字数要求6000字以上。
第三步:初级导游证可以升级吗?初级导游证只是导游要走向更高成就的一个开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 考试内容: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2. 考试方式:笔试、面试;3. 考试合格标准:笔试成绩合格,面试成绩合格。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 证书有效期: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导游人员执业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执业;2. 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 导游人员应接受旅行社的管理,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行导游活动。
五、导游人员培训1. 导游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
六、导游人员考核1. 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
七、导游人员管理1. 导游人员必须佩戴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导游证;2. 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导游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3. 导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免去责任。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抢救。在以上5个实例中,导游应该立即采取
措施将受伤游客送往医院抢救或治疗。因为积极抢救或治疗,一方面显示了旅
行社的责任心和对游客的关怀;另一方面在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时间就是生命,
救人是第一位的。在这个时候,积极进行救治并不等于导游一定负有责任,而
不主动组织救治反而可能产生相关责任。要明确一点,即:救治是现场的头等
导游,要随时随地注意观察,及时发现那些不安全的隐患,并根据经验,在那
些易发生问题的地方向游客予以提醒。在例1中,游客将胳膊伸出车窗外而导
游未加制止,这肯定是导游人员的失误,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例5中,
导游人员“再三强调”了“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的客人不要参加这个项目”,
这样虽然出了问题,在事后的纠纷处理中,导游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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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议:
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各种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对每个导游而言都是
重要的法律义务。分析上面五个小案例起来,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
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
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则是导游人员的法定义务。所以,作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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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讨论:
组团社的全程陪同,应不应该出示导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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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知识 --- 导游人员的划分
旅行社行业在传统上按照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将导游人员分为全程
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三种。我国第一部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
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如此划分的。
(1)全程陪同导游,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的旅游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全陪导游一般由与旅游 者直接签订合同的旅游接待部门委派,负责旅游者(团)的旅游全过程的服 务工作。这一类导游人员在带出境旅游团队的时候,目前一般又称为领 队。导游员和领队除了在担负的具体业务内容上有不同外,在接受旅行 社指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这些主要方面没有大的区 别。
导游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从业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作为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之一,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顾客口碑形象。
因此,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有利于规范导游行业的发展,提高导游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一、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1.资格审核:对导游从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身份证、教育证书、导游执业证、资格证等。
2.理论考试:考查导游对旅游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文化、历史、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
3.导游实务操作考试:考查导游在实际导游操作中对旅游服务的实际操作技能。
4.导游服务评价:由旅游企业或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从而确定导游的服务质量。
二、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的等级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1.初级导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导游技能,责任较轻,需要在逐渐熟悉导游工作中逐渐成长。
2.中级导游:需要具备扎实的文化知识、导游工作经验以及服务质量较高的导游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导游工作。
3.高级导游:需要具备丰富的导游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导游服务质量,能够独立处理各种复杂的旅游服务问题。
三、建立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的作用1.规范导游服务行业,提高导游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导游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提高旅游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优化导游队伍结构,促进旅游业发展。
3.促进导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建立导游从业人员的品牌形象,形成强大的带动作用,从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口碑。
综上所述,对于导游从业人员来讲,建立科学的导游从业人员等级考核制度,有利于规范导游从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与进步。
导游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 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 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 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 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 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 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 导游活动。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 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 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 汉语言文学基本知识三部分内容)、现 场导游两科。“导游专业知识”考试采 用笔试,“现场导游”采用模拟导游形 式。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 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有: 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有:
(三)违反记分管理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 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 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值 被扣完,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 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
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 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 文导游员须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资历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证后2 年 以上
(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业绩要求: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学历要求: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 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 文导游员须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导游执业管理制度
导游执业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导游作为旅游目的地的窗口和纽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导游队伍的质量和形象,建立和完善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导游资格要求1. 学历要求:导游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导游专业的毕业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
2. 考试合格:导游应参加国家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 良好品德:导游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三、导游执业注册和管理1. 导游注册:导游应向所属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导游执业注册,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
2. 导游执业标识:经注册合格的导游将被颁发导游执业标识,作为其合法从事导游工作的证明。
3. 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导游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导游的个人信息、执业情况、服务评价等,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管。
四、导游培训和考核1. 培训机构:建立导游培训机构,负责导游的基础培训、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等。
2. 培训内容:培训包括导游基本知识、业务技能、旅游文化、语言表达能力等,以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3. 考核制度:定期对导游进行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或取消执业资格。
五、导游服务准则1. 服务行为:导游应遵循诚信、热情、专业的服务准则,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愉快的旅游体验。
2. 文明礼仪:导游应注重自身形象和仪容仪表,规范言行举止,对游客文明礼貌待人。
3. 信息传递:导游应准确传递旅游信息,包括景点介绍、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并回答游客的提问。
4. 素质要求:导游应具备良好的外语和沟通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理知识,能够处理突发事件和游客纠纷。
六、执业监管和违规处理1. 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导游按规定执业。
2. 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导游,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或取消执业资格等。
第二节 导游资格考试与执业许可制度
5.导游证的撤销
导游证的撤销指:依法取消导游证行政许可法律效率行为。《管理办 法》规定,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一下情形给予导游证撤销: ①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的导游证; 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③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电子导游证者,可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申领电子导游证, 也可登录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入“导游入口”在线申 领电子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导游可在APP上获取电子 导游证。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第10、11条规定,所在 地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确认劳动合同或注册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并依 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导游资格证书的颁发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条例》第 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 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导游人 员资格证书。导游资格证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2016年8月,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 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提出 改革导游注册制度,取消导游资格证三年有效的规定,明确导游资 格证终身有效。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40号令《关于废 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明确停止实施导游人员资 格证3年有效制度。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等级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旅游法教程第七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优选)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6.告知义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 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 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 发生的措施。
告知要求:真实
准确
通俗易懂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7.不得售、买物品的义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 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思考的问题: 导游人员未履行本项义务,为什么既
处罚导游人员本人又处罚导游人员所在旅 行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 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 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扣10分)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的人身权
导游人员的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 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 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思考的问题:
保护导游人员人身权的意义。
第八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一 概述 二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三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学习目标: ➢ 了解我国导游、领队人员管理的有关立法
及其相关法规制度, ➢ 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领队人员
管理制度法律知识。 学习重点: ➢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四、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一)概述
1.领队的概念 概念 领队,是指取得领队证,接受具有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PPT课件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有: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
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 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 自身的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
依据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 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但是,每年累计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此外,旅行社或导游 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 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 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 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 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2、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4、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
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利。这里 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 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 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 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 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 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证的等级划分
导游证的等级划分)。
导游按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导游等级考试采取的是逐级晋升考核制度,即首次参加导游考试所取得的导游证书为初级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导游证且满足一定年限及条件后,才能报考中级。
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1、学历要求:初级中文导游和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2、职业经历: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3、业绩表现:申请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导游员,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考试。
考试科目①综合笔试:包括汉语言文学、导游基础知识、时事政策等3科; ②现场导游:中国文化专题。
考中级导游证要取得初级导游证两年以上,业绩明显,经考核、考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才能晋升为中级导游人员。
也就是说中级导游要比初级导游等级更高、知识更丰富,这就是区别和优势。
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旅游类及外语类大专学历;2、职业经历:取得中级导游员证书满三年,并且在申请前三年内以中级导游员身份带团至少90个工作日以上;3、业绩表现:申请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4分以上(含4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6分的导游员,不得参加当年的高级导游员考试。
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年以上,业绩突出。
特级导游人员获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影响,经评审、考核和考试,合格者晋升为特级导游人员。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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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 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 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 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 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国 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 准及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内的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与 前面所述的导游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致,在此不 再赘述。
区别 性质
颁证机构
领取程序 期限
导游员资格证
导游证
从业资格
从业许可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其 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旅游行政部门
考试合格
资格证和合同、登记
3年失效
3年有效期
DZG
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导游人 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一般由五部分组成:
参考年份 (4位)
地区识别码 (2-3大写)
湖南HUN 山西SX 陕西SHX 海南HN 河南HEN
语种 (1-9)
1中文 2英 3日 4俄 5法 6德 7西 8朝鲜 9小语种
序号 (4位)
编号 D--
0000
--000000
标准 国际 代码
计数编码
导游证为IC卡形式 ,新版导游证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行,从 2003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后须在一个旅行社实习期满至 少三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 登记;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及管理部门申报;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 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 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取得导 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取得导游人员资 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两证区别:
二、 导游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四、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业绩要求 学历与学识要求 资历要求
201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 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提出请王 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对此 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 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作为导 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两个 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中文导游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列和外语导游员 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 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考核 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笔试 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导游人员有哪些权利? 导游人员有哪些义务?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