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修订)》
江苏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13年修订)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开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在对考生平时学习、思想表现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同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下简称“特长生”),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制定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
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必须公开透明,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二、组织和领导1.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人员任成员,负责全校推荐免试工作。
教务处负责推免生专业必修课成绩的审核等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推免生的相关资格审核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的报名、专业填报、复试及录取等工作;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
2.各生源学院、卓培部(以下简称“生源单位”)分别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3.各研究生招生学部(或学院)(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接收单位推免生复试工作实施办法,确定招生学科、人数以及所适用的本科专业等,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复试工作。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学院外语系科研奖励办法
XX工程学院外语系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系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结合我系实际,对我系科研成果给与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限于我系教师专业方向所属学科的优秀成果:(一)项目立项奖;(二)高水平论文奖;(三)高水平专著、译著、教材奖;(四)高水平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奖金给予项目负责人(主持人)、第一作者(译者)或已获奖成果的第一获奖人,由其根据项目参与者、其他作者(译者)或其他获奖成员之贡献合理分配。
第四条科研奖励纳入外语系年终分配体系。
第二章项目立项奖第五条给予校级项目立项金额1:0.8配套奖励;给予省部级项目立项金额1:1.5配套奖励;给予国家级课题1:2配套奖励。
第六条奖金在课题结项后发放。
第七条项目立项奖奖励范围包括社科项目和教研项目。
第三章高水平论文奖第八条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第九条在国外定期专业学术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或在其他刊物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6000元。
第十条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下同)之语言学、外国文学目录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在CSSCI来源期刊之综合性社会科学、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教育学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在其它期刊发表、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或北图版外语类、大学学报类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3000元。
第十二条在北图版其他核心刊物、非核心外国语学院(大学)学报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1000元。
其他非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SSCI、A&HCI、CSSCI、北图版核心来源期刊以当年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本奖励仅限于论文第一作者;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简讯、摘要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同一篇论文不重复奖励,以奖金额最高的一项计发。
第四章高水平专著、译著、教材奖第十五条高水平专著、译著、教材奖主要对第一作者署名为我系教师的已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和专业教材给予奖励。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模板】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苏师大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和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和《关于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的函》(教技委〔2014〕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
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一节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自然科学类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办法
每开发实验教学大纲以外1个设计型、综合型、创新型实验项目,经申报评审同意立项,且选修人数达到5人计2分,每增5人加1分,每个项目最多5分
指导学生自拟实验教学大纲以外的设计型、综合型、创新型实验项目,经申报评审同意立项,每个项目计1分
说明:
1.各类兼职人员教学工作量减免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徐师大发2010〔1〕号《徐州师范大学学院目标考核标准》)。
省厅级A类:特等奖200分,一等奖15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80分
省厅级B类:特等奖60分,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市、校级:特等奖30分,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
省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优秀团队奖150分
实验室建设
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300分/年
省级(实验教学、综合训练、实践教育)中心100分/年
共建实验室(年到账经费或到校仪器设备价值理工科100万元,文科30万元以上)50分/项
自制仪器设备
国家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省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20分
校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省厅级:特等奖200分,一等奖15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市、校级:特等奖80分,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
国家级A类:特等奖500分,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国家级B类:特等奖150分,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60分
三、教学奖惩量化表
项目名称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我校决定设立校级科研成果奖,以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优秀科研成果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申报优秀科研成果,每人限报一项。
评奖活动由奖励评审组评审,科研处负责具体工作。
评奖活动要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正达到检阅成果、表彰先进、提高科研水平、调动科研积极性的目的,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
二、评选条件
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社会影响,理论上有所创新, 有独到见解,能提出新思想、新观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分析实际问题准确、深刻,有说服力、能提出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在指导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译著、译文要符合原著、原文的原意,对理论研究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奖励等级和数额
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证书和奖金。
各级奖励名额由奖励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在
评选时确定。
其奖金按等级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 I Ttj O
四、评选程序
1、科研处在每次评奖前提出具体要求,以文件和校园网两种形式发布。
为确保工作准时高效,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2、科研处审阅参评成果的资格和条件,然后报奖励评审组评审,并依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科研成果。
3、将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研处。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创新潜能,提高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职工参与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成果奖励及分配。
第三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采取证书、奖金和荣誉称号的方式对取得重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教职工进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科研与技术开发水平。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院对以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予以奖励:1.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结题情况、重要成果的论文发表等;2.重要技术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获批、软著获得等;3.取得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与技术开发奖项的成果。
第五条被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知识产权;2.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对学院或社会具有显著贡献;3.经过评审组织的评审并得到认可。
第三章奖励方式与内容第六条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给予奖金和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七条奖金将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贡献度进行分配,涵盖以下方面:1.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实质性;2.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和转化应用能力;4.科研成果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荣誉称号将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授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称号:1.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突出贡献奖;2.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优秀奖;3.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进步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的申报由教职工个人或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质量,成立科研成果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评审意见。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江苏师范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及资助暂行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及资助暂行办法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
通过各类学科竞赛,不仅能锻炼和考察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同时也能扩大学校对外影响力。
为进一步鼓励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学校决定对组织竞赛学院以奖励形式替代传统资助方式。
为使学科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校教务处牵头组织或经教务处同意,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并获奖,学校给予组织竞赛学院相应奖金奖励。
学院可将奖金用于奖励相关人员(指导教师、参赛选手及相关工作人员)、购买材料(元器件)费、培训指导劳务费、车旅费、住宿费等方面。
二、奖励范围(一)学科竞赛分类及奖励额度根据学科竞赛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国家级(分A类和B类)、省级(分A类和B类),学校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对组织竞赛学院予以相应奖励。
国家级:国家级A类:指国家部委级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或技能有影响力的综合性竞赛项目。
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等。
国家级B类:指国家级行业学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学科或技能单项竞赛项目。
如: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高校“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限特等奖)等。
奖励额度: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第四条根据举办者级别和竞赛层次,将学科竞赛分为三级五类:国家级A类:指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重要赛事,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CCTV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含嵌入式系统专题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等。
国家级B类:指国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包括: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中国智能机器人大赛、全国大学生软件技能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仿真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控制仿真挑战赛、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高校学生DV作品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技能大赛、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高师学生英语职业技能竞赛等。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大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益服务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过节费统一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三条除学校规定的贾汪校区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卓培部导师酬金等外,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在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合并为单位基金,除用于业绩津贴的15%自筹部分外,主要用于效益津贴,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支付超工作量津贴。
公共课教师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超课时津贴由学校支付,经费打包划拨至相关学部(学院)后由所在单位统筹。
试点学部以学部为单位,由学部统筹学部所辖机构单位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机关部门(含参照机关管理的单位,下同)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效益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再设立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原基金统一转为部门业务费。
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博物馆、工程实训中心、卓培部、图书馆、校医院参照机关管理。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科技转化机构等学校按享受机关待遇扶持三年,扶持期结束后分类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单位基金用于校内教职工津补贴、奖励等,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将扣除业绩津贴15%自筹部分后用于校内在职教职工津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基金按人均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
1.基准线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2013年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扣除基础性绩效、业绩绩效和学校发放的奖励与补贴部分,我校可用于效益津贴的经费为7700元/人·年,也即为我校2013年效益津贴的基准线。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正式学籍、每年正常注册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及以上、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度除朱敬文奖学金外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限,但其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五)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读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或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
2.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明,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大发〔2013〕4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公益服务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过节费统一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三条除学校规定的贾汪校区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卓培部导师酬金等外,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在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合并为单位基金,除用于业绩津贴的15%自筹部分外,主要用于效益津贴,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支付超工作量津贴。
公共课教师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超课时津贴由学校支付,经费打包划拨至相关学部(学院)后由所在单位统筹。
试点学部以学部为单位,由学部统筹学部所辖机构单位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机关部门(含参照机关管理的单位,下同)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效益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再设立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原基金统一转为部门业务费。
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博物馆、工程实训中心、卓培部、图书馆、校医院参照机关管理。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科技转化机构等学校按享受机关待遇扶持三年,扶持期结束后分类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单位基金用于校内教职工津补贴、奖励等,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将扣除业绩津贴15%自筹部分后用于校内在职教职工津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基金按人均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
1.基准线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2013年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扣除基础性绩效、业绩绩效和学校发放的奖励与补贴部分,我校可用于效益津贴的经费为7700元/人·年,也即为我校2013年效益津贴的基准线。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5000元;(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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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和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和《关于发布〈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的函》(教技委〔2014〕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
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一节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自然科学类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等)、教育部重大项目的奖励分为奖金和配套经费,并按照项目类别和批准经费分别核算;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级别给予奖金(见表1、2)。
奖金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发放,其中的50%要用于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有关支出;配套经费在立项和结项时各按50%比例分两次划入教师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表1:科研项目立项奖金标准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奖金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批准经费的资助额度。
第七条科研项目奖励资格认定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40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予以奖励;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予以奖励。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且课题核定经费6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予以奖励。
其他项目子课题不予奖励。
第八条科研项目奖的使用奖金由项目主持人申领,自行分配。
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中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奖励的50%。
第二节科研成果奖励第九条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大型工具书、大型古籍整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类创作实践成果等实施的奖励。
相关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署名“江苏师范大学”。
第十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一)理工科类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第十三条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要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工科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一般应不少于4000字。
第十四条被SCI(E)、EI、CPC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JCR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文章发表当年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期刊源,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文章发表当年数据为准。
理工科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期刊已非核心期刊的,不再按照A、B类期刊给予奖励。
文科论文发表当年,是CSSCI来源期刊或来源集刊而非核心期刊的特A、A、B类期刊,按规定额度的一半给予奖励;非CSSCI来源期刊或来源集刊的特A、A、B类期刊,不予奖励。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五条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的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依照学术水平分A、B两个等级奖励,A等每部奖励1.5万元,B等每部奖励0.8万元。
相关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
专著只奖励第一作者。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著作,其所承担部分的字数文科应不少于15万字,理工科应不少于100个版面。
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包括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十六条专利等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我校教师获得的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时,择其最高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被转载的论文,在原论文的奖励基础上按照表4中的奖励标准,补差额。
第三节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第十八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主要奖励以“江苏师范大学”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和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和厅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以“江苏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包括我校作为主持单位和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
标准如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奖金5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一等奖,奖励奖金100万元;国家“三大奖”的二等奖,奖励奖金40万元。
我校教职工获奖科研成果实际奖励金额根据科研奖励申报人署名排序确定:实际奖励金额=(标准金额)×(获奖证书完成人署名排序奖励比例)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比例为100%。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非我校教职工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奖励至第七完成人。
其中,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为25%;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人奖励比例分别为5%、3%、1%。
第二十条省部级、厅级科研获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原则上给予与授奖单位等额的奖励。
对于一等奖奖金不足5万元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的,奖励1万元。
其中,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
获得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与授奖单位等额的奖金。
如所获奖项未授奖金,学校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其他奖项:我校教师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社科应用研究类成果,获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视同特A类期刊论文奖励;获部省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成果的,视同A类期刊论文奖励;发表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视同A类期刊论文奖励;发表在省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视同B类期刊论文奖励。
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者其他科研奖,其获奖者如申请学校科研奖励,须提交报奖材料及获奖证书,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认定,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奖项,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一般不高于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其他科研成果奖励第二十二条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二十三条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每个项目(成果)只限一位承担(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四条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申请者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送科技与产业部;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奖励明细校内公示,无异议的按标准发放。
第四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五条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项目、成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向科技与产业部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科技与产业部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建议,并根据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以剽窃、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已兑现的奖励予以追回,并按《江苏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所有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徐师大科〔2011〕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及以前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获奖科研成果等奖励,按原文件执行。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