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观察建设工程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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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和法律双眼观察建筑工程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双眼观世界系列文章之一
作者:杨宗华
我们自诩建筑业的专业人士,但在处理钢管租赁合同纠纷中,并不游刃有余,最后的结果往往令人心堵气闷。这个结果并非偶然,合同签订时我们就埋下了失败的种子。在洽商和签订合同阶段时,工程总承包方即承租人理应处于强势地位,但这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此刻的工程管理人员还沉浸在开工初期的忙乱以及新开工所带来的憧憬
和兴奋中,没有洞察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字里行间所埋藏的诸多地雷,完全忽视了这份合同带来潜在的重大损失。
一、从头学起,了解这脏不拉几却日日生金的钢管到底是什么东西?
1、钢管的作用:钢管扣件是建筑工程常用周转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广泛,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
2、?48钢管的基本指标和重量
根据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脚手架所用钢管的规格为外径48mm×壁厚3.6mm,也就是说壁厚3.6的钢管才符合要求。现在市面上的钢管厚度普遍是3mm 左右。
钢材理论重量计算公式:W(重量,kg)=F(断面积mm2)×L(长度,m)×ρ(密度,g/cm3)×1/1000
每米标准钢管理论重量:[48(外径)-3.6(厚度)]/1000(系数)×3.14(π)×3.6(厚度)×7.85(钢的比重)×1(长度)=3.939kg,每吨钢管253.87米。
每米市面钢管理论重量:[48(外径)-3(厚度)]/1000(系数)×3.14(π)×3(厚度)×7.85(钢的比重)×1(长度)=3.327kg。每吨钢管300.57米。
3、现在你应当清楚我们吃亏的了第一个问题,在合同或者对方提供的送货单上不起眼的位置上肯定注明每吨钢管折合250米。也就是说我们从一开始就丧失了(300.57-250)/250×100%=20%的权益了。
当然,对项目部来说,非标钢管并非出租人单方的秘密。出租人会提供标准钢管,交项目部按规定送检。这是建筑市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助纣为虐、损已利人。
租赁物的瑕疵,出租人可援引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赋予了承租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使用这个解释权,却是把双刃剑。
二、未归还租赁物折价赔偿条款
合同约定一般有二种模式,一是固定价格,多为14元~17元/米。二是市场价。现分述如下:
1、知道了每吨钢管的米数,现在计算折价赔偿每吨的实际价格。
按下限计算:300米×14元/米=4200元
按上限计算:300米×17元/米=5100元
按平均数计算:300米×15.5元/米=4650元
查阅金华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2015年9月的金华地区信息价为3200元/吨,2015年10月的信息价为3200元/吨,市场实际成交价不高于2800元/吨,获得的利润率不少于(4200-2800)/2800元×100%=50%
2、约定按市场价赔偿的是相对公平的条款,但市场价可操作性不强。市场价是指新钢管的重置价还是旧钢管的市场价?市场价又如
何认定?不管租入时是旧钢管还是新钢管,在本工程已投入使用并获取了租赁收益,到合同清算时应认定为旧钢管,只是成色差异。
目前,部分地区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造价管理站在其发布的《造价信息》,在价格信息栏的尾部有周转材料的信息价,信息价的85%是市场上新钢管的成交价。但部分地区的《造价信息》中没有涵括周转材料的信息价,法院基本采信当地租赁设备商会提供的关于重置价格的书面证明。我们毫无怀疑行业协会为维护本行业利益而罔顾事实的决心。在2015年10月的一个案例中,协会勇敢地出具了16元/米的钢管重置价。而一审法院也果断地判决以钢管重置价折价赔偿,丝毫不考虑到折旧的因素。
试想我们租赁二手汽车,不慎造成车辆全损,出租人会主张按新车赔偿吗?违约救济的手段和标准是否公开公平,这就是判断市场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约定,未归还部分的钢管按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的钢管信息价的80%折价赔偿;如果没有钢管的信息价,则参照当期螺纹钢综合价的标准结算。当然要注明每吨钢管300米。更简单易行的方法是在外面采购旧钢管并尽早归还,前提是资金充裕。通常进入诉讼阶段后期,承租人已经无力无心另购旧钢管归还以了债务。
三、关于租赁物交付约定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场所,二是租赁物的运输,三是提货人的约定。
1、租赁物的交付。不管是租入还是归还,我们一定要求在施工现场清点数量、检查质量。防人之心不可无啊。如果在出租人的堆场,在烟酒红包狂轰滥炸之下,数量可能没那么准确可靠。当然,通谋串
通者的故意极少,疏忽大意的过失居多。租赁物运输到现场再次清点复核,那是站着说话腰不疼,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少之又少。
2、租赁物的运输。实践中均系出租人送货到施工现场,但在合同约定变成了出租人代办装卸、运输。地球人都知道这是出租人的圈套,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规避运输途中的风险。
3、租赁物交付时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合同中约定提货人或收料人,多为一人即可,这在实践中风险极大。合同约定明确收料人后,其在收料单和结算单上的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而收料人并不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因此,在最后的诉讼过程中,可能这个已经无法联系上的人签字,却成为数百万金额的争议焦点。对这个节点的控制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4、租赁杂费包括运输费、装车费和卸车堆放费。由于杂费都是按吨或以钢管250米为单位计算,在杂费上出租人又轻易地获取了20%的不当得利。
四、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阅过无数合同文本,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从日万分之五到日百分之一不等。如此高的违约金本身充分表明出租人内心是多么强悍。看过无数工程,如约足额支付租金的工程,可以说没有。因此,不管我们想与不想,违约责任肯定会如约而至。
在正常状况,出租人会低声下气请求承租人在安排工程款时多考虑自己,基本不会提及违约金。可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形势急转直下,承租人接到诉状就傻眼,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只能乞怜于《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请求法院对违约金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理调整裁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