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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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计算标准
正算法:工资= 月薪÷21.75 ×月计薪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
反算法:工资= 月薪 - 月薪÷21.75x 缺勤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
月计薪天数 =( 月出勤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21.75 ÷( 当月应出勤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员工月薪2175 元, 7 月份有 23 个工作日,员工缺勤 1 天,出勤是22 天,
本月月薪多少 ?
正算法:2175 ÷21.75 ×22 ×(21.75 ÷23)=2080.4 元
反算法:2175 — 2175 ÷21.75 ×1 ×(21.75 ÷23)=2080.4 元
案例二:某员工月薪2175 元,5 月份有 21 个工作日, 5.1 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
1 天,出勤是20 天,本月月薪多少 ?
正算法:2175 ÷21.75 ×(20+1) ×(21.75 ÷(21+1))=2076.14 元
反算法:2175 — 2175 ÷21.75 ×1 ×(21.75 ÷(21+1))=2076.14 元
目前也有一些实行 6 天工作制之类的民营或私人企业不使用21.75 计算月薪的,而是
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这也可行。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75 来计
算月薪。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工资 = 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这种算法错就
错在没把“带薪法定节假日”天数算进去。正确的应该为“工资 = 月薪÷ (应出勤天数 + 法
定节假日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
也有企业是使用“工资 = 月薪÷ 30 天×实际出勤天数”此类算法来计算月薪的企业。
日工资计算的方法
A、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数21.75 天计算。
日工资 = 月标准工资÷ 21.75
20.83 天是按全年365 天减去 104 个公休假日,再除以
12 个月计算求得。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不计算为缺勤天数。
B、每月按平均日历天数30 天计算。
日工资 = 月标准工资÷ 30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缺勤计算为缺勤天数。
劳动法律根据: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 号 )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
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
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 天-104 天 (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4 季 =62.5 天 / 季
月工作日: 250 天÷12 月 =20.83 天 / 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
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 =(365 天-104 天 )÷12 月 =21.75 天
三、 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0]8 号 )同时废止。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 (月工资收入÷ 21.75 ×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 21.75 ×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 = 月工资收入÷ 21.75 ×300% ×3+ 月工资收入÷ 21.75 ×200% ×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
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 21.75 ×300%) ,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 (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 (月工资÷ 21.75 ×200%) 。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 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 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 250 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 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20.83=(365-104-11) ÷12; 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 ÷
12); 全年制度工作时间250=365-104-11; 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115=104+11
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税发 [2005]9 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
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2009 年 1 月份向其员工发放工
资
2400 元,年终一次性奖
金
6000 元,应缴个
税为: (2400-2000) ×5%=20 元,由
于
2400 元已超过费用扣除
额
2000 元,则计算年终奖
税款时无需再减除差额,则年终奖部分的个税应税所得额为6000 元,除
以
12 后
为
500 元,
使用税率5% ,速算扣除数
为
0 ,年终奖部分的应纳
税额
=6000 ×5%=300 元,该员工当月
应交纳个
税
=20+300=320 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为
1600 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差额后的余额,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 =6000-400=5600 元,除以 12 后为 466.7
元,适用税率 5% ,速算扣除数为0,即 5600 ×5%=280 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办法,每个纳税人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采取年终奖分次发放的办法,分次发放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
纳个税。
第十三个月工资
“第 13 个月工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根据国税函〔 2002 〕629 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第 13 个月工资” 为 4000 元,应扣个税为4000 ×15%( 税率 )-125 元( 速算扣除数 )=475 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计税工资标准,奖金和当月工
资薪金合并扣除法定扣除额后交税。
实物或消费券
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汽车、电脑,小到饮料等,有的单位还组织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实际上,这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