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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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34T7512007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规程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2007-12-29发布 2008-03-01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试验室。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2.0.3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半成品、成品和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2.0.4企业试验活动
建筑业企业的试验室按照企业质量报称体系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或生产)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活动。
2.0.5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一起、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0.7检测试验能力评估
有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申请评估的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2.0.8检测人员
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2.0.9取样员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样的人员。
2.0.10见证人
具有检测试验知识并获得检测机构同意,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1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见证人见证下,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2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中,按检测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测评价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0.13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合同或检测委托书(单)。
2.0.14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单位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0.15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0.16检测(鉴定)报告
检测单位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2.0.17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0.18检测争议
检测结果厉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0.19飞行检查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2.0.20能力验证活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目的在于检测检测单位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比对活动。
2.0.21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 基本规定
3.0.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资质证书。
3.0.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检测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和生产产品中见证取样检测与专项检测以外的检测内容。
3.0.3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应申请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并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给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3.0.4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以及在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使用;监理单位在其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范围内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复检的依据。
3.0.5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参数检测量的30%。工程所在地有2家以上检测机构时,同一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与非见证取样检测不应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
3.0.6检测业务的委托按照有利于检测结果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0.7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取样或由具备取样知识的人员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取样。
3.0.8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0.9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且自动传输且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检测数据的采集应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3.0.10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项目基本情况季报表》(见附录A-1)和《检测不合格项目报表》(见附录A-2),向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录A-3)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年报表》(见附录A-4)。
3.0.11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主检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