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汇总
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共111项(201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014.3
65
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DB34/T 5001-2014
J12623-2014
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14.7
66
钢管桁架结构技术规程
DB34/T 5002-2014
J12624-2014
合肥工业大学
2014.7
67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标准
J11433-200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09.8
26
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DB34/T 978-2009
J11472-2009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10
27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DB34/T 1116-2009
J11651-2010
2009.12
28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
J11302-2008
安徽省建设厅房产处
2008.12
16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讯设施技术标准
DB34 746-2009
J11370-2009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9.4
17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DB34/T 734-2009
J11401-2009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9.4
18
企口型铝合金聚氨酯复合装饰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3.5
52
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4/T 1859-2013
J12347-201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建市函[2011]1017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建市函〔2011〕10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我厅于今年4月布置了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并印发了《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目前已按计划完成了企业自查和市级复查工作。
经研究,定于9月15日至25日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1〕399号)所列依据和内容。
二、检查范围在建公共建筑工程及受检工程勘察单位。
原则上每个市抽查3个工程勘察项目。
三、检查程序1、听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市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自检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有关工作意见的汇报。
2、对勘察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查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业务,勘察纲要和勘察工作量布置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相关人员的资质、设备及仪器的维护和检修记录,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程勘察取费等情况。
3、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考察,核查抽检项目成果资料存档情况。
4、反馈检查情况。
每个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下发《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5、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填写附件列表,形成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汇总。
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共111项(2017
2014.7
70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DB34/ 5006-2014
J12706-201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9
71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B34/T 5007-2014
J12767-2014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14.10
72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2015.9
7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基础技术规程
DB34/T 5015-2015
J13134-2015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5.9
80
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34/T 5016—2015
J13135-201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DB34/T 1924-2013
J12423-2013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
2013.11
6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
DB34T/T 1948-2013
J12482-201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4.1
61
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4/T 1949-2013
J12483-2013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14.1
62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
DB34/T 1950-2013
J12484-201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
63
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编码标准
DB34/T 1991-2013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建设⼯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件,对建设⼯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程实体质量、使⽤功能等进⾏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因为每个各地的技术⽔平呈现不⼀样,所以相关的规定内容也有差别。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介绍⼀下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施⼯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的⼊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或⽣产的⼯程半成品、成品进⾏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程项⽬监理机构在平⾏检验时利⽤⼀定的检测⼿段,在施⼯单位⾃⾏检验的基础上,按照⼀定的⽐例独⽴进⾏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评估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皖建管明电[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皖建管明电〔2009〕18号)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市建委:根据我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管函〔2009〕518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建管函〔2009〕223号)要求,经研究,从8月25日起,我厅组织督查组对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对在建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理。
(四)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执法检查的准备情况:是否将建设部检查的通知精神按要求部署到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的项目部,并做好相关的迎检准备工作。
二、督查时间和顺序时间:8月25日至28日。
顺序: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市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季群135****5801三、有关要求本次督查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个市督查市区和所辖的一个县,受检县(市)由各市推荐确定,市、县工作汇报可一并进行。
督查组根据被查市、县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1-2个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各受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督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1. 引言为了确保安徽省建设工程的质量,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及验收阶段的检测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规程应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程4. 检测范围及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4.1 结构检测•对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检测;•对地基、基础、承重构件等进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2 建筑材料检测•对建筑所使用的混凝土、砖石、钢材等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3 安全设施检测•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防雷设施等进行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符合要求。
4.4 环境检测•对建设工地周边环境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 检测机构的责任及要求5.1 检测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5.2 检测机构的责任检测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工作;•平等、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测,不得有欺诈行为;•准确、及时地提供检测结果,不得有隐瞒、篡改行为;•对于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报告。
6. 检测报告及验收6.1 检测报告的要求检测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报告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报告中应包含检测结果的详细说明;•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
6.2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时应提供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7. 监督检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和检测结果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建管[2005]334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
《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
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题替代替代ICS :27.140P 55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371.1—201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3)4.1 一般要求 (3)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6.1 土石方工程 (26)6.2 混凝土工程 (64)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6.4 堤防工程 (167)6.5 道路工程 (201)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A.1 填写程序 (280)A.2 填写要求 (280)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IDB34/T 371.1—2014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土建工程;——第2部分: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4]7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
(建质函〔2014〕7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落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我厅开发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Internet Material Test,简称IMT系统),并于2013年8月19日开通试运行。
该系统强化了材料取样、送样、检测全过程监管,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制度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面推广使用IMT系统,现就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IMT系统启用时间和应用范围
自2014年2月起,全省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中小学建筑(含幼儿园)和政府性投资(含国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使用IMT系统。
凡申请“黄山杯”、“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省级奖项必须使用IMT系统。
二、IMT系统适用的建筑材料种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3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4〕7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范围及内容
全省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纳入此次动态核查,重点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包括持证岗位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检测能力等方面。
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库和人员库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尽快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检测机构企业、人员信息,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抓紧属地检测机构企业库、人员库完善工作。
三、时间要求
检测机构企业和人员基础信息系统上报工作截止到2014年1月30日。
我厅将对所有检测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工作重点是检测机构人员(包括持证岗位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检测能力,人员核查2014年4月30日前结束;检测能力核查2014年10月30日前结束
四、其他相关事项
动态核查期间检测机构检测资质继续有效。
对核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2014年1月16日
——结束——。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倒虹吸施工方案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倒虹吸施工方案机关会签表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倒虹吸施工方案项目部会签表安庆市外环北路(机场大道—皖江大道)工程五分部(K18+165~K21+429.971)钢筋混凝土圆管涵、倒虹吸施工方案编制人: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外环北路(机场大道~皖江大道)工程项目部2015年07月05日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工程概况 (2)三、主要工程量 (3)四、工程特点分析 (4)五、人员、机械、材料组织安排情况 (5)六、施工流程及施工准备 (8)七、施工安排及方法说明 (9)八、主要施工方法 (9)九、安全保障体系和措施 (14)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15)十一、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7)十二、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 (18)一、编制依据1。
1、编制依据1。
1.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性文件1。
1.2、技术规程规范《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34/T751-2007)《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DB34/144-2005)其他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等1.1. 3、设计等资料安庆市外环北路(机场大道~皖江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1.2、编制原则(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以此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满足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诸多方面的要求为宗旨。
最新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最新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为相关行业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规定的目的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质量检测范围该规定涵盖了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
3. 质量检测标准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的质量检测标准将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而定,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质量检测程序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检测计划制定:确定检测的时间、范围、方法和人员。
- 检测准备:准备检测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文件。
- 实施检测:根据检测计划进行实际的检测工作。
- 检测报告编制:将检测结果整理成检测报告。
- 结果评定:根据检测结果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
5. 检测机构资质要求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检测机构应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设备,能够准确地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6. 检测结果认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评定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7. 处罚措施对于未通过质量检测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处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8. 监督和评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监督和评估的具体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结论最新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行业应遵守该规定,并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以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皖建质明电[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0〕2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治工发〔2009〕10号)和《关于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0〕22号)的要求和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4月下旬对全省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排查阶段工作实施情况。
(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自查自纠情况。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落实情况,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部署落实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情况。
(六)特殊天气条件下和敏感时期以及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应急防范措施情况。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省厅督查、“暗访”几种方式进行。
宿州、蚌埠、淮南、马鞍山和宣城5市进行自查;阜阳、亳州、淮北、六安、池州和黄山6市进行互查(互查安排附后);合肥、芜湖、安庆、滁州、铜陵和巢湖6市分别由省厅住房保障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监察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质安总站负责同志带队组织督查。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在进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现场检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各个施工单元的质量情况。
2. 材料检验:对所使用的各种建材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与工程实际需求相匹配。
3. 检测设备校准:对使用的各种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量验收测试:对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验收测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 结果分析和报告编制:对检测结果进行仔细分析,并编制详细的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给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考。
以上是对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一些基本要点,通过这些检测措施,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标准,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建质函[2011]880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88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根据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45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15日-25日,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省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建筑法》等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住房为主,公共建筑以学校、医院为主。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原则上合肥市抽查3个工程(至少含2个保障性住房),其他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至少含1个保障性住房),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三、检查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11〕459号)所列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1、听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
2、现场检查受检工程,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受检工程项目由检查组从当地提供的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注明工程类型)中随机抽取确定。
3、反馈检查情况。
每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程一、前言在建筑工程领域,质量检验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展开论述,包括质量检验的流程、方法与要求,以期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并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质量检验的流程1.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质量检验的目标主要是核实设计图纸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检验要求:(1)综合检查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包括布局、结构设计、电气布置等,并进行技术评审。
(2)核对设计图纸与相关法规的一致性,如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规范等。
(3)评估施工图纸所涉及的材料和构件的性能指标,并与相关规范进行对比。
2.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的目标是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并控制施工质量。
检验要求:(1)检查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的一致性,确保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
(3)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如桩基础施工、混凝土浇筑等)进行现场检验,确保施工质量。
(4)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查检验,以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3. 竣工验收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检验的目标是核实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检验要求:(1)对工程结构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如抗压、抗弯等。
(2)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外观质量,包括砖石粘贴、墙面抹灰等。
(3)对工程安装的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检验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包括消防设备的配置、防火材料的使用等。
三、质量检验的方法1. 无损检测无损检测是一种通过非破坏性方法对建筑构件、材料进行检验的技术。
常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超声波检测、X射线检测、红外热成像等。
这些方法可以检测到材料的缺陷、裂纹和不均匀性等问题,为施工质量的控制提供了依据。
2. 抽验和抽查检验抽验和抽查检验是指从整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验,以代表整体的质量水平。
其中,抽验是针对特定工程的部分构件进行检验,而抽查检验是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了保证相关工程质量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有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安徽省专门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规程中对于相关术语、检验流程、检验报告、检测能力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检测协议也有相关的范本进行参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规程。
为了保证相关工程质量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有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安徽省专门出台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规程中对于相关术语、检验流程、检验报告、检测能力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检测协议也有相关的范本进行参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总站编写内容)1 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2 术语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2.1.1 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
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
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
2.1.2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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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34T7512007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2007-12-29发布 2008-03-01实施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1 总则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检测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试验室。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2.0.3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半成品、成品和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2.0.4企业试验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试验室按照企业质量报称体系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或生产)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活动。
2.0.5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一起、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0.7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有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申请评估的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2.0.8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
2.0.9取样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样的人员。
2.0.10见证人具有检测试验知识并获得检测机构同意,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1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见证人见证下,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2抽样检测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中,按检测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测评价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0.13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合同或检测委托书(单)。
2.0.14检测任务书(单)检测单位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0.15原始记录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0.16检测(鉴定)报告检测单位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2.0.17自动采集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0.18检测争议检测结果厉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0.19飞行检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2.0.20能力验证活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目的在于检测检测单位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比对活动。
2.0.21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 基本规定3.0.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资质证书。
3.0.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检测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和生产产品中见证取样检测与专项检测以外的检测内容。
3.0.3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应申请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并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给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3.0.4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以及在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使用;监理单位在其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范围内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复检的依据。
3.0.5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参数检测量的30%。
工程所在地有2家以上检测机构时,同一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与非见证取样检测不应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
3.0.6检测业务的委托按照有利于检测结果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0.7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取样或由具备取样知识的人员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取样。
3.0.8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0.9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且自动传输且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检测数据的采集应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3.0.10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项目基本情况季报表》(见附录A-1)和《检测不合格项目报表》(见附录A-2),向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录A-3)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年报表》(见附录A-4)。
3.0.11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主检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企业试验室完成试验后按照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平行检验后应做好检验记录,按需要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记录应编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分类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3.0.1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施工工程(生产产品)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所监理项目服务。
3.0.1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检测工作,不得挂靠检测;检测人员与所检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5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制定与各自检测工作范围和深度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并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完善检测管理体系(或制度)。
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开展检测活动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和选择的方法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可参照对检测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3.0.16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必须配合合法的飞行检查和能力验证活动。
3.0.17检测单位或监理单位向评估机构提出检测试验能力评估申请后,评估机构依据能力评估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
检测机构申请的评估范围不应包括资质管理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3.0.18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的能力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0.19检测人员应持检测岗位证书从事检测试验活动。
4 检测流程4.1 业务受理4.1.1 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
常规建筑材料类检测的合同文本参照附录B。
企业试验室检测业务手里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4.1.2 委托登记及验样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应指导送样人填写检测委托书(单)或收样登记表,注明样品来源,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和描述样品状态,送样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检测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检测委托书(单)应记录取样人、见证人信息。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应根据检测技术标准确定抽样规则,商定抽样时间。
4.1.3 样品流转根据检测委托书(单)或收样登记表,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和分类编号。
样品流转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应有记录,应与委托编号或登记编号、试验记录、检测报告编号相关联。
4.2 检测实施4.2.1 试验室检测1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 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 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 现场检测1 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 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 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 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 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 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 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3 检测原始记录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1 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3)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4)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5)样品状态描述;6)样品来源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9)检测环境;10)检测数据;11)计算结果;12)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4)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2 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3)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4)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检测批及其容量;5)样品状态描述;6)检测见证人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9)检测环境;10)检测数据;11)计算结果;12)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4)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4.3.2 检测原始记录可以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