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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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述人权的价值和人权的法律保障
1、人权的价值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2、人权的法律保障
没有法律对于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障,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宪法保障
人权的立法保护
人权的行政保护
人权的司法救济
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二、试论述“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定义、内容、特点
1、定义:所谓“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是从推动“现代化”的动力上区分的。

“内发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而“外源型现代化”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2、内容:“现代化”从经济角度讲是工业化;从政治角度讲是民主化;从社会领域讲是城市化;在思想价值领域则是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因此,所谓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是一样的,至少是大同小异的,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现代化。

3、特点:“内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原因,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内部,并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平等、自由、人权作为其价值追求。

“外源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以争取国家主权为起点和最初目的,同时,由于外源型的最初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因此,其现代化并不是呈现的西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模式,而是政府主导型。

三、什么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那些?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
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
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四、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

(1)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

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

没有人民主权,便没有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就一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其真实的人民主权与其他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相区别。

(2)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几首法律的约束,收到法律的制约。

(3)法制完备。

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

凡是应有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适当反映客观需要,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

法律制度的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4)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

行政具有立法和司法等都不具备的特点。

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5)司法公正。

司法历来都是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

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6)权力约束。

在权力的约束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

这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都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标准与模式;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特点。

(7)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权利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的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

(8)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

国家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过渡的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

人权保障状况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

(9)社会自治。

在严格的法治状态之下,国家只管理自己应该管理、也必须管理的事务。

社会要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

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国家及其机构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否则就是失职,余光的部门或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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