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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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陷入无路可逃的境地,本案中被告明知是结冰的湖面是不安全 的,但是他过于自信,也许是自认为能追上死者,也许是主观认为死 者不会选择冰面,因此即使是知道死者可能会选择极具危险性的逃跑 路线(冰面),却仍旧穷追不舍,最终酿成悲剧,因此希望法官公正 裁决,使公民树立对于生命的尊重乃至敬畏的意识,保护公民尚明安 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四、犯罪案件背后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犯罪嫌疑人张阳因与被害人程明存在矛盾,于2005年2月23日将被害人 骗至东江县南湖公园,张阳与赵乐尾追程明时,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 坠湖溺亡。一个年轻人的生命就此终结。因为程明经常骚扰甚至差点 强奸张阳的女友李佳媛,张阳很生气决定要和程明当面解决这件事 情,却不料造成如此的后果。年轻人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应该用理 性和正确的方法去解决,而不是一味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去回击。 张阳,一个17岁的失学青年。他还属于未成年人,本应该在美丽的校 园里享受着知识的熏陶,在知识中进步和成长。然而他在失学且无业 的游荡生活中,没有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悲剧的 发生。现在他将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 价。 程明,正值青春年少,但法律意识淡薄,自身行为不检点。多次骚扰 张阳的女友李佳媛,甚至意图强奸她,最终惹事上身,酿成悲剧。在 偶然和过失的碰撞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是无奈的。他只能在惩处犯罪人的时候来宣扬 正义,警告世人。只能用刑罚来弥补犯罪的代价,安慰被害人及其家 属。但法律却永远无法挽回犯罪带来痛苦结果,比如人的生命。所以 我们要远离犯罪,用正确的方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注 意检点自身的行为,不惹是生非。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审判长、审判员,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 性质、情节
5、在追逐过程中,程明向湖上冰面跑去,等张阳追至湖 边时,程明已经沿着冰面跑了一段距离。张阳踩了一下冰面,但 因害怕冰面不结实,没有继续追赶程明,于是张阳在湖边向程明 喊话,“再跑淹死你”。
6、赵乐从木桥那边跑至湖边,告诉张阳让他别再追赶程 明,以免自己掉下去。此时张阳和赵乐一起顺着木桥跑向南湖南 岸以期找到程明的踪迹,在此期间,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让她先 回家。张阳、赵乐追至南湖南岸,没有发现程明,并且发现南岸 边有的地方没有结冰。张阳、赵乐等待一会之后依然没有发现程 明,于是两人顺着木桥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同李佳媛会合。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 下:
1、2015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 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男友张阳(被告 人),并告知张阳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
2、2月23日20时许,张阳和赵乐到南湖公园北门隐蔽处等 待李佳媛和程明。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张阳和赵乐的追逐围堵行为造成了程明死亡 的危害结果,即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客观上张阳的追逐行为与程阳的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 施追逐行为过程中,虽然是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跑上冰面)导致 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二者依旧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阳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起诉书号 东江检刑宿[2015]52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 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 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笔 录、尸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张阳过失 杀人。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 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行介入行为(跑上冰 面)。本案中张阳与赵乐分头追逐并围堵程阳的行为,使程阳无路可 逃,但是被害人程明之前骚扰张阳的女朋友,深知张阳围堵自己肯定 是要教训自己,于是慌不择路的程明为了躲避张阳等人的围堵走上了 并不知道是否结实的冰面,酿成悲剧。故张阳等人的追赶行为是使得 程明不得不走上冰面原因,程明选择朝冰面逃跑固然错误,但从刑法 上来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 原因的性质。张阳的行为不是构成程明溺亡的唯一原因,但是是重要 原因,所以二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多次表示要教训程明,其中途追赶上程明后还对其进行了殴 打,被告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失去理智 的判断潜在的危险,才会选择不安全的冰面作为逃生的道路,客观上 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确已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如果没有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程明就不会掉进湖里以致溺亡。 因此张阳等人的追逐行为对于程阳的死具有因果联系 3)张阳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使危险状 态没有消除。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是指在行为人 的行为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要求行为人实行 特定的行为,以消除、减轻危害或危险。在本案中,张阳的追逐及殴 打行为致使受害人跑向冰面,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处于危险状 态,这时张阳有义务实行特定的行为去消除、减轻这种危害。但他并 没有这么做,根据赵乐的证词,他只是恐吓性的说了句“淹死你”,并 没有大声呼叫赵乐回头,告知其危险性。其次,张阳未尽救助的义 务。程明不见踪影后,虽然同伴赵乐也说道可能程明已经落水,并且 李佳媛拨打电话给被害人,电话无法接通,但被告也不以为意,没有 采取任何救助,或确认其情况,导致程明失去了被救援的机会。 3.从主观方面要件来看,张阳在案件中犯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现行刑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
一、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阳,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小何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 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 留,同年4月1日被东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 捕。
二、本案基本事实。
2. 对方认为这是意外事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没有预 见的可能性。 对于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阶段分析。 在追赶被害人的过程中,的确根据当时的天气推知湖面结冰情况可 知,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见到被害人孤独一掷的跑向湖面后掉下去的可 能性。但在第二个阶段,他同赵乐wk.baidu.com猜测中表现出自己料想到这种结 果的可能,再加上之后,李佳媛打电话给被害人这一点,更是证明了 被告人的心虚。同时在电话无人接听之后,这种可能变得极大,这一 点,我想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了。因此,从两个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 犯罪嫌疑人在追赶阶段料想到被害人坠入湖中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在 其坠湖之后,种种迹象表明,其已经认识到此种可能性的客观存在, 因此,依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对于被告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我方认为生命权是公认的基本权 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高于一切,在本案中从追赶被 害人被害人的路线来看被告人与其同伙赵乐前后夹击被害人,使得被
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1 被告基本情况2 本案基本事实3
第二部分 公诉请求4 第三部分 公诉意见1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2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3
第四部分 社会危害性4 社会根源5 思想根源
第五部分 结论1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2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3
第六部分 部分证据目录4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5
7、李佳媛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随后张阳打电 话给李佳媛前男友周唯,告诉周唯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并且自己 找程明的事情,让周唯小心程明。
8、2015年2月24日14时许,正在南湖公安上班的南湖公园管理 处副处长沈六铨被一位女子告知,南湖公园南岸东江法院对面的 湖里好像有一具尸体,沈六铨随即过去现场查看,在确认确实有 尸体漂在湖面上之后立即报警。
第二部分公诉请求
1. 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 告人张阳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 公诉意见
一、 被告人张阳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阳行为时已满16周岁,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就符合了犯罪的主体条件。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编号 证据名称
形 份 证明内容

式数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复 1 案发现场环境 8
印 细节

2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 复 1 死者死于溺水 12-
综上,张阳对于程明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张阳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刑 事责任奶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本 案中的张阳在案件发生时已经17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责任 的年龄,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 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张 阳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女友意图不轨,此为被害人犯错在 先,因此被告人属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在被害人坠湖之前对其实施伤 害的证据不足,故可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属情节较轻的从轻情节,故本 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72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加并 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犯罪。
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首先,张阳在南湖公园附近长大,对其很熟悉,并且案发5,6天前 才去过一次,自然对南湖公园冬天的冰面状况十分了解。他明知道冰 面不安全,自己几次都提到不敢下去,还用脚在程明经过的冰面上试 验,担心冰面不结实,张阳显然已经预见到程明可能落水的危险结 果。但还是轻信他能够避免落水,还是将程明追赶到了冰面上, 2.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了危害结果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与间 接故意在主观意志上的区别在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之后对于被害人 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放任还是反对.并且张阳对于程明的死显然是不希 望的。从他的供词中可以看见他的本意只是让程明向赔礼道歉或者揍 程明一顿,没有带任何凶器,并没有想让他死。
3、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和程明从南湖公园西北门走进 公园,李佳媛借口去公园公厕,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 走,向南走过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岸边的小路。
4、为防止程明逃跑,赵乐顺着柏油马路绕到木桥处,同 时,张阳向程明走去,并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奔向程 明。程明回头看见来者是张阳,开始向前急跑。张阳边追边 喊,“站住,别跑”,在这个过程中,程明摔了两跤。张阳曾追上 程明,并踢了几脚。
争议的焦点 鉴于对方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因此对于过失致人死亡
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就不赘述了。下面针对辩方可能提出来的反驳 意见进行分析。
1. 对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 系因为被害人的举动中断。
这个问题的突破点就在于被害人在被犯罪嫌疑人追赶的过程中所 抱有的心理。正常人在能够选择一个较为安全的路时,过于紧张的人 可能就会由于紧张,迈入险境。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赵乐的口供 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说谎。而再次结合,被害 人选择了有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可能的一条路,可以推知,被害人在坠 湖之前确实受到过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或身体伤害。因此,被告人和被 害人的死亡有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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