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规管142号附加文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
规划导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0.10
编制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资质等级:规划甲级[建]城规编第(081126)
院长:胡滨(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潘振(高级工程师)
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项目编号:2010AQTCDXXXX308
项目主管: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何旻(注册规划师)
编制人员:唐鹏(规划师)
杨萧(规划师)
王勇(高级工程师)
薛爽(规划师)
陈茜(规划师)
王天佑(助理规划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原则 (1)
1.3编制依据 (2)
1.4研究对象 (2)
1.5适用范围 (2)
1.6应用原则 (2)
2.分级分类 (3)
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3)
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4)
3.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4)
3.1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
3.2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1)
3.3商业街 (16)
3.4项目配建 (17)
4.附则 (1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
以“以人为本”为总原则,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九化”要求提升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现“五个优化”。
1.2.1 优化功能
根据新的形势以及居民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如提升文化、体育、休闲功能,强化社区服务职能等等。
1.2.2 优化标准
整合提升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形成统一的公建配套设施标准体系和统筹的配置方式。
1.2.3 优化布局
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
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1.2.4 优化品质
建设人性化、智能化、高品质、标志性的公建配套设施,提高居住环境品质,促进居民交往,塑造社区文化。
1.2.5 优化实施
实现公建配套设施与周边开发性项目的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尽快形成便捷、舒适、充满活力的城市社区。
1.3编制依据
本导则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在各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成都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4研究对象
本导则重点研究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同时对商业街和项目配建提出了具体要求。
1.5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1.6应用原则
未建成区、旧城成片改造区域宜依据本导则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建成区可结合用地规模、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考虑。
2.分级分类
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1.1 公建配套设施分为城市级、大区级、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四级,详见表2-1-1。
表2-1-1 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2.1.2 城市级公建配套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2.1.3 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本地区约2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于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功能相对完整的区域。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中心,宜设置购物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活动广场等设施。
2.1.4 城市级、大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
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本导则重点研究居住区级以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
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2.1 公建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九类,详见表2-2-1。
表2-2-1 居住区级及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2.2.2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建设实施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政府主导实施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表2-2-1的前八类设施和农贸市场;第二类为以市场推动为主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为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含农贸市场)。
3.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3.1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3.1.1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以一个居住区约5万人为服务对象,宜集中设置(除少数设施外),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形成中心,为居民提供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3.1.2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8项)”即“6+8”方式进行配置。居住区服务中心项目宜以综合体方式叠建布置,其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3-1-1的规定。独立设置的8项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应独立占地,内容与配置标准按表3-1-4的规定;其中5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相对集中设置,形成中心,如图3-1-1。
图3-1-1 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集中设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