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不如实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小心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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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不如实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小心被查处!
【案例内容】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制造业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房产税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5万元。
【案例分析】据悉,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塑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其账面记载的房产价值为2242万元,却将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的项目计入了“其他递延支出”科目,合计金额为501万元;将已完工投入使用的房产一直挂“在建工程”科目,应结转而未结转金额达1127万元;另有土地价值718万元未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经核实,该公司检查年度已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因未如实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而造成少缴纳房产税36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照房屋实际价值(含土地价值)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