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涉及单位的范围,根据规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审判、检察的各级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各机关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即包括各级各类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关于人员的范围。实有编制人数包括经人事部门、定编部门核准的,工资由财政统发的各类聘员、工勤人员或临工等。但单位自行用经费聘用的,或者是借调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列入计算范围内。
三、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根据国家的标准和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于办公室面积的规定,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处级24㎡,副处级18㎡,正科级及以下是9㎡。市级机关的下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正科级单位标准):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的9㎡。镇级机关(参照国家县级标准):镇级正职30㎡,镇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
说明: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办公室可以配有休息室,但是要在面积标准范围以内。如正处级领导,如果要配休息室,休息室和办公室的面积加起来要在24㎡以内。另外,市和镇的党政正职领导(市委书记、市长以及镇委书记、镇长)可以在面积标准范围以内配备不超过6㎡的卫生间。
2.办公室面积在四面墙内计算,不能剔除书柜沙发等办公家具占用的面积。
3.对于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可以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实际配备。
4.对于市直机关副处级的下属单位,这些单位的正职领导应该套用什么标准,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如果参照县级副职24㎡,从文件字面上理解,没有违反相关的原则和规定,但从谨慎角度来考虑,建议按18㎡安排。
副处级下属单位各科室的科长建议按照市级标准,即9㎡安排,主要考虑到虽然县级正科是18㎡,但县级正科是单位领导,虽然级别相同,但应和内设机构领
导加以区别。
5.关于有科研、教育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教师等,这些人员的办公面积,文件上没有明确要求,对于这些人员办公面积的安排,如果有相关行业系统内部的专门的规定的,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这方面规定的,建议单位根据现有场地、人员的数量、待遇等实际情况,从节约、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