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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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2004.03.12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

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

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

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

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

(5)财务管理的责任;

(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

(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

(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

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

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

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

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

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

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

2、单位资料;

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

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

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

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

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

项不作评价;

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

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

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

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

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

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

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

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 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

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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