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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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吊车维护、维修及使用管理,确保吊车满足日常生产维修安全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发挥自有吊车功能,减少外租吊车频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公司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法中的吊车是指汽车式起重机,包括自有吊车和外租吊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公司经理部是公司吊车管理的总牵头部门,对吊车的资产完好、使用安全、跨公司调用,吊车外租费用控制等负责。

第四条设备保全处是公司吊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吊车日常的资产管理、吊车外委中修或大修组织、吊车部维修组织、车况检查检测管理、日常跨部门使用调配,外租吊车组织等。

第五条矿山分厂是公司吊车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吊车的日常维修维护和使用管理,协助设备保全处做好吊车的外委修理质量监控等。对吊车的车况良好、人员技能,安全使用负责。

第六条制造分厂、水泥分厂等二级部门是吊车的使用部门,负责评估吊车使用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做好吊车使用过程管理,对吊车作业人员技能,吊车作业安全环境、吊车

使用规性、外租吊车的时间控制等负责。因部门所在位置或技术能力等因素具有优势时,经公司办公会研讨,可承担吊车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等职能。

第三章维护维修管理

第七条吊车管理部门要明确吊车日常管理责任人,制定吊车日常维护保养台账,以便于责任人记录填写。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围主要包括:车辆发动机燃油与机油检查;三滤检查清理或更换;油路渗漏检查与处理;各润滑点检查与补油;轮胎气压检测与补气;各连接件松动检查与复紧;液压系统保压能力检查与处理;吊臂支腿等关键结构件检查;起重钢丝绳检查;吊钩检查;制动器检查与维护;灯光仪表及线路检查等。

第八条每半年或根据实际车况要对吊车安排一次小修,小修由设备保全处牵头组织,矿山分厂实施,小修要有修理方案、明确责任人、修理容、技术要求等,修理结束后要组织验收,并形成维修档案。

小修主要容包括:紧固全车连接螺栓及检查焊缝;全车各润滑点检查及注油;检查各制动器;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及起升机构;测量各部位绝缘,更换已磨损报废的绝缘套;处理日常维护及点检所发现的需要处理的缺陷等。

第九条每四年或根据实际车况要对吊车安排一次中修,中修由设备保全处牵头组织,矿山分厂实施,根据待修容的技术难度,也可委托有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修理机构

实施。中修要有修理方案、明确责任人、修理容、技术要求等,修理结束后要组织验收,并形成维修档案。

中修主要容包括:小修各项容;检查减速机齿轮磨损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齿轮及轴承;检查修理缓冲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检查各齿轮联轴节及传动轴运转开关等安全装置;拆卸检修滑轮组及吊钩,更换易损件;测量桥架,检查车轮磨损情况;进行静、动负荷试验等。

第十条吊车修理所用的备件到厂后,要组织专业验收,确保备件质量。其中与起重作业相关的液压元器件、钢丝绳,油缸等关键备件必须选用吊车厂家生产的正牌备件或成熟品牌的备件。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吊车在公司的使用由吊车日常管理部门安排,在集中检修或多部门同时有吊车使用需求时,由设备保全处负责统筹。

第十二条吊车驾驶员及相关起重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地方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作业资质,吊车使用部门要负责督促做好技术培训和资质获取。

第十三条各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容应包括:作业前对车况、作业环境和起吊物品的检查确认,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领,作业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

第五章外租吊车管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维修需要,公司自有吊车或附近公司吊车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时,可租用外部专业公司吊车。外部吊车租用原则上按年签订租用合同,合同签订要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外部吊车出租公司需要有相应资质。为确保公平竞争,一个公司可与多家外部公司签订年度吊车租用合同,吊车租用价格在相近地区应基本相同。

第十五条公司外租吊车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明确需要吊车的规格,作业容及作业起止时间,设备保全处对吊车租用必要性和时间合理性进行审核,最后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通知外部吊车进厂作业。

第十六条使用外租吊车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对外租吊车车况、人员技能及资质、安全作业及作业时间等进行监控和协调。对吊车规格、车牌号、进出厂时间、作业容、每次作业开始和停止时间,作业人员等需要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并由使用部门领导、设备保全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外租吊车付款时,外租吊车申请及使用过程跟踪记录是必不可少的依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吊车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九条各分厂在使用吊车时要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控,设立警戒区,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二十条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和参与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一

律不得参与起重作业。

第二十一条起重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要确保作业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参与起重的作业人员如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吊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租用的吊车在厂区作业时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签订租用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在安全责任书未签订的情况下不得进厂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吊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机电保全部。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吊车作业前的检查及注意事项

1、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正常。

2、检查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是否添加充足。

3、检查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带式制动器等是否正常,各部件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4、检查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

5、检查各操纵手柄是否在中位或空档位置,并锁住制动器踏板。

6、吊车进入现场,应检查作业区域周围有无障碍物;作业区上空有无架空线路。吊车应停放在作业附近的平坦坚硬的地面上,全部伸出支腿。地面松软不平时,支腿下面须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垫木或木块垫实,使吊车处于水平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7、吊车上应有清晰的字牌,标明“吊车臂下严禁站人”、“起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回转前要注意周围特别是尾部不得有人或障碍物。

8、在作业前应预先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挖方地段。

9、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

10、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即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二、吊车起吊作业注意事项

1、起升或下降

(1)、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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