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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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 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6 3条 为 中心
尚 国萍
( 河 南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1 )
摘 要: 过度 医疗是导致医患矛盾关 系尖锐 的一个突出问题 。《 侵权责任法》 对过度 医疗侵权行 为进行 了规 定。 为保 护受伤
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法律依 据, 但规 定过 于简单, 可操作性 差, 导致在 司法 实践 中无法具体适 用。有必要制 定《 侵 权责任 法》
第1 5卷
第 2期
黄 河科技 大 学学报
J OURNAL OF HUANGHE S &T UNI VERS ⅡY
2 0 1 3年 3月
Ma r . 2 0 1 3
V0 1 . 1 5 No . 2
论 过 度 医疗 侵 权 责 任 的 认 定 与 法 律 适 用
— —
为。
秩序的稳定。我 国《 侵权责任法》 试 图从 制度层面
解 决这 一 深层次 问题 。其 第 6 3条规 定 , 医疗 机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不得 违 反 诊 疗规 范 实施 不 必 要 的检查 ,
防御性 医疗 ( D e f e n s i v e Me d i c i n e ) 是 1 9 7 8年 由
御性 医疗 在主 观 目的上 明显 不 同。过 度 医疗 是 出 于 为 医院或 个人 获取 非 法 经 济 利 益 为 目的 , 主 观恶 性 最大 ; 而 防御性 医 疗 是 以避 免 医疗 风 险 或诉 讼 风 险
为 目的 , 其 主 观恶 性 次 之 _ 6 J 。 笔者 认 为 , 在我 国, 大
部分 的过 度 医疗 行 为 既 以获 取 非 法 经 济 利 益 为 目 的, 又 同 时 可 以 规 避 医疗 诉 讼 风 险 , 可谓 “ 一 箭 双 雕” , 兼 而 有 之 。防 御 性 医疗 属 于过 度 医 疗 的一 种 表现 形式 。因而 , 过 度 医疗 行 为是 指 医疗 机 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为 了获 取非法 经 济利益 和 规避 医疗诉 讼 风 险, 违反 诊疗 规范 , 超 出患 者 疾 病 本 身 的 实 际需 要 , 违 背专 家 的忠实 注意 义务 , 故 意实施 不必 要 的诊 断 、 检查 和 治疗 ,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一 种 医疗 侵 权 行 为 。 但 如果 医方 已履 行 了明确 的告 知 义 务 , 患 者 仍 坚 持
、
概念 乃是 解决 法律 问题 所必需 的和必不 可 少 的 工具 。没 有 限定严 格 的专 门概 念 , 我 们便 不 能清 楚
地 和理 性 地 思 考 法 律 问题 ¨ 。准 确 界 定 过 度 医疗
行 为 的概念 , 对 明确 其性 质 和 界 定 行 为并 完 善其 适
用具 有 重要 的意 义 。过 度 诊 疗 是 医学 上 的概 念 , 是
司法解释 , 对“ 不必要 ” 、 “ 诊疗规 范” 等具体标准、 应承担 的责任后 果和救 济途径等 问题 进行 明确的 细化规定 , 真 正 实现其 立法 目
的。
关 键 词: 过度 医疗行为 ; 侵 权责任 ; 责任认 定; 法律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5 4 2 4 ( 2 0 1 3 ) 0 2 - 0 1 2 4 - 0 5
未对其他的过度医疗行为情 形进行 明确列举 , 致使 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适用。本文就过度医疗的构 成要件、 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过度 医疗 行为 的法律 界定
一
身的需要 , 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 , 以应 付可能的医疗诉讼 J 。有学者认 为, 过度 医疗 与防
肌 体 的医 疗 行 为 J 。这 是 从 医学 角 度 对 过 度 医疗
收稿 E t 期: 2 0 1 2—1 1 —2 0
ຫໍສະໝຸດ Baidu
作者简介 : 尚国萍 ( 1 9 7 8 一) , 女, 河南林 州人 , 讲师 , 河南大学民商法研 究所研 究人 员 , 主要研 究民商法和侵权 法理论 。
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 该
规定 过于 简单 , 行 为标 准不 明确 , 可操作性不强 , 也
美 国学 者 T a n c r e d i 等提 出 的 。它 是指 医生 在诊 疗 疾 病 的过 程 中为避 免 医疗风 险 和医疗 诉讼 而采 取 的 防 范性 医疗措 施 。它 作 为 一个 诊 疗 过 程 , 并 非 医学 本
过 度 医疗 已成为 我们 面 临 的社 会 “ 顽疾 ” 之一 。
我 国近 年来 屡屡 出现 的 “ 天 价药 费 ” 、 “ 大 处方 ” 、 “ 滥
作 出 的界定 。从 法 律 角度 上 分 析 , 有 学 者 认 为 过 度 医疗 是 指 医疗 机 构 及其 医务 人 员 在 医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法定 及约定 义 务 , 提 供 了超 过个 体 和 社 会 医疗 保
用抗生素” 、 “ 大检查” 等现象 , 表明我 国现 阶段过度 医疗问题甚为突出。过度医疗不但损害了医方的形 象, 而且侵犯 了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 激化 了我 国
医患双 方矛 盾 , 严重 影 响 了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和 社会
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 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 的行 为 。杨立 新教授 认为 《 侵 权责 任 法》 第6 3条是针对 医疗机构 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作 出的规 定 J , 把过 度 医疗 行 为 等 同 于 防御 性 医疗 行
相对于合理医疗 的一种提法 。它包括过度检查 、 过
度诊 断 和过度 治 疗 。虽 然 我 国 明令禁 止过 度 医疗 ,
但何谓过度医疗?其概念并不 明确 , 医学界和法学 界 众说 纷纭 , 莫衷 一是 。有 学者认 为 , 过度 医疗 是指 在医疗过程 中所采用的诊断 、 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 身的需要 , 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 , 甚至有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