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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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3、法的要素: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要素。

4、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适用范围)5、法的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法的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9、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0、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1、义务;指设定或隐含在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或现象。

13、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5、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16、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7、法系:又称“法族”(资本主义法学常用),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0、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法系: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7、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人们遵守的作用力。

13、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4、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15、司法是指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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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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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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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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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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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7、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8、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9、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10、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1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3、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14、法律义务:是通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
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志。

3、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
理和准则。

4、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5、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6、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7、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
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8、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法律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0、法律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
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1. 社会调整:是把社会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 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就是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秩序:使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6.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1)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 相对应,它包括多种形式;(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本身虽不是法,但脱离法律意识的法和法律实践只是抽象的.死的东西。

7.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制分类标准的一种,即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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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的生活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的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体”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法制:指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法治:指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法的部门: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法的实施: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利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简答题社会调整的分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力和义务的规划,从而产生了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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