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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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银行卡业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银行卡的使用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便,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

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开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银行银行卡业务的风险与责任银行银行卡业务是指银行提供的卡号、密码、签名等信息的管理,并基于以上信息的安全转账、消费、存取款、查询等业务。

由于银行卡拥有金融属性,涉及资金的流动和安全,相关业务的开展存在一定的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泄露风险。

银行卡信息可能会被黑客攻击、病毒感染、员工失窃和物理丢失等多种因素导致泄露。

2. 账户被盗风险。

银行卡账户被破解、密码被盗取等情况也存在。

3. 交易风险。

交易金额较大或频繁的交易容易引起系统纠错、资金流转异常等情况。

4. 政策风险。

政府出台金融政策的不确定性、法规的变更对银行卡业务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鉴于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也要自身小心谨慎,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可以明确的是,银行可能存在以下责任:1. 信息保密责任。

银行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的机密性,规范员工的行为且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2. 资金安全责任。

银行应确保资金的安全,不得冒险经营,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3. 交易确认责任。

银行在交易完成后向用户发送交易确认短信、邮件等提醒,确保资金流转正确、合法、及时。

4. 技术支持责任。

银行需保证其技术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确保交易成功率。

二、建立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针对银行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提高银行业的服务质量。

2. 规范银行业务流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银行银行卡业务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引导银行规范其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从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

工商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商银行是国有大型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投资、结算、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市场业务等。

第四条工商银行实行公司治理,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商银行坚持诚实守信、谨慎经营、依法合规的原则,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工商银行员工必须恪守行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形象,不得私自调整利率、擅自操作客户账户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商银行实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工商银行各项业务原则上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第九条工商银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查漏补缺,弥补漏洞,防范风险。

第十条工商银行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审查,防范洗钱风险。

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确保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十三条工商银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任追究、处罚等。

第二章存款业务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可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第十五条存款客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将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存款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柜台等方式进行存取款操作,确保资金畅通。

第十七条存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或者工商银行自行制定,并在相应渠道公布,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八条存款客户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提取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存款业务的利息结算与发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关于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管理职责,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和技术风险防范,现就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遵循国家及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政策和银行卡联网通用政策,通过由人民银行组织的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以下简称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式发卡。

二、主要审核依据(一)政策文件。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42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和〈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83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卡片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6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9〕177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136号)(二)技术标准规范。

1.《银行卡磁道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JR/T 0009-2000)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3.《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4.《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5.《银行卡卡片规范》(JR/T 0052-2009)6.《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1-5部分)(JR/T 0055.1-2009)7.《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1-13部分)(JR/T 0025-2010)三、审核范围(一)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磁条借记卡、磁条信用卡、IC借记卡、IC信用卡,应通过技术审核。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的操作,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个人金融业务的各级银行机构。

3.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

4.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业务操作制度,确保操作规范、合法、安全。

二、相关制度1.客户准入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适宜的服务内容和额度。

2.业务操作流程: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各个环节无漏洞、无失范。

3.风险控制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减少损失。

4.信息安全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恶意攻击。

5.投诉处理制度: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三、操作规程1.存款业务(1)客户存款前应当办理开户手续,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客户存款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保证存款金额符合存款规定。

(3)银行柜员接待客户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存款金额,确保无误。

2.贷款业务(1)客户申请贷款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填写贷款申请表格。

(2)银行业务员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和还款期限。

(4)客户还款时应当按时足额还款,确保不逾期。

3.理财业务(1)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收益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当及时关注产品走势,了解投资情况。

4.支付结算(2)银行业务员接待客户支付结算时应当仔细核对客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保无误。

(3)客户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注意账号密码安全,避免被盗刷。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我社所有网点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以下简称依规)进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提高金融服务和管理核算水平,根据《ZZ县农村信用联社章程》、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南》和省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及综合行政、人事劳资、财务结算、信贷存款、科技电脑、内控保卫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下统称违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发生事故、案件、工作差错、经济损失、风险隐患等,以下统称风险)依照本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社所有员工(含固定工、临时工、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业务联络员违规追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依规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理处罚与经济处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种类第五条责任追究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规(非法)所得、扣减或停发津贴、奖金;处以罚款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含1年和2年两档)、开除等7档。

(三)其他处理包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按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荣誉称号);解聘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待聘;限期调出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除名)。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追究。

(五)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应受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追究违规责任,根据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种类。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Part Three
内部问责:银行 内部对员工或管 理层的问责制度
外部问责:监管 机构对银行的问 责制度
法律问责:司法 机关对银行违法 行为的问责制度
道德问责:社会 舆论对银行道德 问题的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主体通常是 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客体则是下级机 构或具体经办人。
规定问责方式和程序:问责方式包括质 询、调查、纪律处分等,程序通常包括 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促进合规经营:问责制度要求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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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员工责任感:问责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工作成 果负责,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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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和问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问责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问责制度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监管和问责,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通过实施问责制度,银行能够提高业务水平和风 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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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ive
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缺乏明 确的规定,导致问责过程中存在责 任推诿和扯皮的现象。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模版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模版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工作特点
为了确保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问责。

二、工作要求
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处理遵循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四)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区别对待的原则;
(五)处理结果与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工作流程
受到纪律处分或积分处罚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总行合规保卫部提出申请复查;经分管行长、行长同意后,合规保卫部视情况单独或协同建议处罚部门对违规事实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果。

经分管行长、行长签批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司法机关检查意见书 监管部门检查意见书 条线管理部门处罚建议 合规保卫部 按照业务条线
确认责任人 按照业务条线确认责任人 出具处罚通报 下发处罚通知单到违规责任人单位 处罚明细单 人力资源与发展部 总行财务室。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柜台交易行为,保障银行柜台交易安全,维护银行柜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人民币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柜台交易活动。

第三条银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风险可控、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柜台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业务:(一)现金存款、现金取款、转账存款、转账取款;(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三)贷款业务;(四)外汇业务;(五)其他柜台业务。

第二章柜台交易管理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柜台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柜台交易的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柜台交易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确保柜台交易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柜台交易设备,确保柜台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八条银行应当实行柜台交易双人操作制度,确保柜台交易的安全性。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柜台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柜台交易核算制度,确保柜台交易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柜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柜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应当包括:业务受理、业务审核、业务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银行柜台交易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银行柜台交易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柜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银行柜台交易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注意风险控制,对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银行柜台交易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耐心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柜台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识别、评估、监控柜台交易风险,确保柜台交易安全。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 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 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 (质) 押手续发放的抵 (质) 押贷款;(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 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

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银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使用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提升支付风险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一)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健全支付敏感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于2016年9月1日前报告人民银行。

一是严禁留存非本机构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确有必要留有的应取得客户本人及账户管理机构的授权。

二是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并控制信息操作权限,制定信息操作流程和规范,强化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

三是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的内部审计,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发现因系统漏洞造成支付敏感信息泄露或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并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加强支付敏感信息的安全防护。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客户端软件与服务器、服务器与服务器之间进行通道加密和双向认证,对重要信息关键字段进行散列或加密存储,保障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县级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1. 简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部门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包括了各个部门的权责划分、工作流程、职责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内部协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银行的稳定运营。

2. 部门分类与职责划分2.1 零售业务部门零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个人客户的业务办理和服务提供。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业务;•提供理财和投资咨询服务;•处理个人客户的投诉和问题解决。

2.2 对公业务部门对公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客户的业务办理和服务提供。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企业账户;•办理企业贷款和融资业务;•提供企业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处理企业客户的投诉和问题解决。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监测和评估银行内的各类风险;•提供风险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处理风险事件和事故的应对和处理。

2.4 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银行员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员工招聘和晋升政策;•组织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处理员工的福利和劳动纠纷;•保证银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3. 工作流程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规定了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协同配合。

具体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接待:客户前来办理业务,由接待员登记并引导至相应的业务窗口。

2.业务办理:客户在业务窗口提交所需材料,由业务人员核实并办理相应业务。

3.审批流程:根据业务不同,需要经过不同的审核和审批流程,包括各个部门的审核和上级审批。

4.资金清算:各个部门完成业务办理后,根据工作流程进行相应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5.业务归档:已完成的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职责规范银行内部部门管理制度对各个职责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行为符合规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一、事件、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间段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50%以上;4. 预计超过60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12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24小时;7. 其他满足重大突发事件(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间段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个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30%以上;4. 预计超过30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4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12小时;7. 其他满足重大突发事件(I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半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段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10%以上;4. 预计超过5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半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4小时;7. 其他满足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四)一般故障事件(IV级)判断标准:1.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段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小时以内;2. 其他信息系统服务异常;3. 事件影响到部分用户,但对整体生产运行影响不大;4. 其他满足一般故障事件(IV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二、事件、事故的报告制度(一)事件通知和报告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先兆或预警信息时,突发事件经检测并确认后,系统运行部门主管负责执行规定的紧急通知操作:1. 立即报告科技信息部负责人,联系相关人员,提供现场信息,汇总反馈信息,形成整体的事件初步情况报告,2. 科技信息部负责人接受到通报后向主管副行长报告信息;3. 主管副行长接受到通报后视情况,启动紧急通知规程,决策是否召集应急决策会议,成立应急指挥中心。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流程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是指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为后,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规范银行行为是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也是银行运营管理中的必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的基本概念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是指银行针对员工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银行业务正常稳定的管理制度。

银行规行为责追究流程包括违规行为证据收集、责任部门审核、纪律处分审定、纪律处分执行等环节。

通过这些环节的治理,保障银行的信誉和经济利益,促进员工自觉守法。

二、规行为责追究工作流程(一)违规行为证据收集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一个环节是违规行为证据的收集。

在这个环节中,银行内控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在系统、短信、证据和现场取证等方面,对违规行为进行细致的搜证和分析,对证据材料做出初步判断,确保证据充分、准确、可信,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形成最终内容。

(二)责任部门审核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二个环节是责任部门的审核。

对于规定的违规行为证据,责任部门将组织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是否足够、证据是否清晰、责任人是否明确。

并就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再结合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进行处理,以确保制度严格、公平公正的实施。

(三)纪律处分审定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第三个环节是纪律处分的审定。

在此环节中,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责任部门将列出必要的处分程序和标准,并进行审定和批复。

它既能以及时地纠正员工违规行为为目的,又能起到名利双收的作用。

如果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确,责任部门将对此进行审定,以确保理论和实践之间保持符合。

(四)纪律处分执行银行规行为责追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纪律处分的执行。

银行通过实施纪律处分,取得了在员工管理方面的良好声誉,加强了员工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也降低1 / 2。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增强责任制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三条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第四条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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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增强责任制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三条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第四条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
纪律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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