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
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
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社会发展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
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
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
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
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
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
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
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1)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本位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本位摘要:民法的本位在我国有多种说法,但多有偏颇。
应将其归纳为两个有机联系的的方面: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民法调整的方法论重点是什么。
其中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这也是民法本位的核心部分,而对中国社会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的辨别与建构对我国民法现代化有决定性作用。
关键字:民法,民法的本位,市民社会什么是民法的本位,是诸如中国这样民法的继受国家所特别关注的问题。
因为在传统民法法系的国家,民法现象的形而上学关切多是站在其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溯出这条河流的流程特点,这条河流区别于其他河流的不同之处,而在我们这里“本位”更多的被赋予了继往开来,建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社会”的纲领、指导、基本观念、目的、任务的作用。
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梁慧星先生认为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务;高富平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1〕张俊浩虽未言何为民法的本位,却将其“权利本位”置于“民法的性格”一题之下。
〔2〕在民法法典化时代这便颇象早年李大钊在与胡适就“问题与主义”之争时言道: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哪来一个个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民法本位观回顾(一)“民法本位”的语词溯源据童之伟先生考证,“法律本位”概念最早在1904年为梁启超首创。
〔3〕而在民法研究中提出法律“本位”一说的则首推是民国时期民法学者胡长清,其在1933年完成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提出: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而照其发展,法律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义务本位,初民时代,个体弱小,牺牲小我,服从整体,以义务维系人人共生之纽带,身份决定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二,权利本位,物质稀缺性相对缓解,个人主义成为启蒙思想的核心,权利成为个人自由幸福与人生价值的工具,而法律又成为保护权利的工具、是客观的工具,法学是权利之学;其三,社会本位,针对权利本位为极端个人主义利用之流弊,将过分唱高调的“权利”调低至适当的“工具化”的地位上,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而是社会成员生活的普遍安乐,故法律的中心观念调至社会整体利益。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作者:王文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和功能。
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
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位、等级本位。
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
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
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
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
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
虽然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即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一、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都是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二、权利本位
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法律的最高使命为个人权利的保护。
三、社会本位
个人参与法律生活,应当形成法律上的协同关系,而不是权利对抗关系。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意识到同时负有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任务。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
第28卷㊀第7期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Vol.28㊀No.7㊀2018年7月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Jul.2018㊀收稿日期:2018-03-15基金项目:教育部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201610202003)作者简介:李卓伦(1993-)ꎬ男ꎬ广西玉林人ꎬ博士研究生ꎬ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ꎮ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李卓伦(兰州大学法学院ꎬ兰州730000)摘㊀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观点或基本立足点ꎮ中国学者但凡撰著 民法总则 ㊁ 民法原理 之类著作者ꎬ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ꎬ或简或详ꎬ因人而异ꎮ民法是权利之法ꎬ虽然学者们坚持不同的民法本位观ꎬ但这些本位观都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法属性ꎬ且诸如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的概念都在权利本位思想涵摄范围之内ꎮ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无不闪耀着权利的光芒ꎮ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对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意义重大ꎮ关键词:中国民法ꎻ民法本位ꎻ权利本位ꎻ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1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3907(2018)07-0088-051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及其要义阐释1.1㊀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ꎬ随着民法典的诞生㊁发展㊁成熟ꎬ 本位 问题受到学者们关注ꎮ1804年ꎬ«法国民法典»挣脱了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束缚ꎬ从自然中把人 挖掘 出来ꎬ赋予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ꎬ 自由㊁平等㊁博爱 的思想贯彻整部法典ꎬ以个人本位为其立法指导思想ꎮ«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蓝本ꎬ将«法国民法典» 人法 的内容拆散并充分融入到法典各编章ꎬ强化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ꎮ但其确立的法人制度又迫使人让渡一定的主体空间给社会共同体ꎬ有学者认为ꎬ其立法指导思想嬗变为以个人本位为主ꎬ以社会本位为辅[1]ꎮ上述两国民法典体现的本位观对中国民法本位观的流变产生深远影响ꎬ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民法本位观的理论根源ꎮ中国学者历来重视民法本位思想在民法学说体系中的基石作用ꎬ但凡撰著 民法总则 民法原理 之类的著作者ꎬ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ꎬ或长或短㊁或简或详ꎬ因人而异ꎮ较早论述民法本位的是民国时期法学家胡长清先生ꎬ他是典型的社会本位论者ꎮ他认为ꎬ现代民法 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ꎬ而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安乐 [2]ꎮ江平教授坚持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ꎬ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 [3]的权利本位观ꎮ梁慧星教授提出了他对民法 多本位 观的思考: 当代中国经历漫长的义务至上㊁国家本位的时代ꎬ则重塑人格尊重㊁个人独立的权利本位ꎬ与保障社会稳定㊁公共安全的社会本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并重 [4]ꎮ 多本位 观似乎扎根中国社会本土ꎬ符合法治建设需求ꎬ但该观点引发了学界对 本位 概念的讨论ꎮ更多的学者对本位概念的 唯一性 达成共识ꎬ认为民法本位只能有一个ꎬ否则又会引发究以何者为主的讨论[5]ꎮ目前ꎬ权利本位已成为主流观点ꎮ笔者赞成我国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ꎬ但难以认同将 权利本位 与 个人本位 ㊁ 社会本位 ㊁ 国家本位 决然对立㊁分裂成多个不同的 一本位 观ꎬ或说将其中数个观点糅合形成的 多本位 观ꎮ1.2㊀民法本位的要义阐释如上所述ꎬ各类民法本位学说的命名都会把民法 替换成 权利 个人 社会 等词汇ꎬ 本位 的内涵得以借助这些关键词表现出来ꎮ欧阳谿先生较早对 法律本位 概念下定义: 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ꎬ对于法律立足点之重心观念ꎬ不可不特别论及ꎬ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ꎮ 即民法本位为 民事法律立足点 ꎮ胡长清先生认为ꎬ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ꎻ梁慧星教授认为ꎬ 民法的基本观念ꎬ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ꎬ或基本作用ꎬ或基本任务ꎬ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ꎻ童伟之教授认为ꎬ法的本位是指 法的中心㊁重心 ꎮ可见ꎬ学者对何为ꎬ 民法本位 虽未有完全一致的表述ꎬ但在语义上都触及 根基 的含义ꎮ笔者认同胡长清先生的定义ꎬ即民法的本位是民事法律的中心观念或基本立足点ꎮ民法学说体系构建与民法规范制度创设都应围绕着民法本位这一基石ꎮ只有把制度和理论植根于民法本位的土壤ꎬ才能培育出民法体系统一的法精神ꎬ才能统筹民法规范的核心价值ꎬ从而构筑宏伟壮丽又精致微妙的 民法大厦 ꎮ因此ꎬ从更抽象的意义上来说ꎬ民法本位亦可比作民法的 灵魂 ꎮ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民法必须扎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ꎬ反过来又作用于㊁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ꎮ生长在中国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民法规范能够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㊁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但对于民法学界而言ꎬ更需要一个 本位 的认识结构来突出自身特征ꎬ以回答何为民法㊁需要怎样的民法这样的基本问题ꎬ这样一个 本位 的认识结构同时也能极大增强民法的社会历史适应性ꎮ因此ꎬ从更有利于理论研究的具体的视角而言ꎬ民法的本位应该紧紧围绕两个最为核心又紧密关联的方面:一是民法的基础是什么ꎻ二是民法方法论的侧重在哪里ꎮ由此ꎬ从宏观抽象和微观具体两个角度定义民法本位的范畴ꎬ既能把握民法本位的精神内核又能准确地锁定民法本位的概念外围ꎬ以减少反复无效的文字论证ꎬ为以后学者们研究民法本位问题奠定概念基础ꎮ2㊀民法的 诸本位 概念辨析2.1㊀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 与 权利本位 概念的提出引起学者们对民法本位理论的研究兴趣ꎮ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基本立足点ꎮ 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 ꎬ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ꎬ以维护身份秩序ꎮ 义务本位是罗马法至中世纪时期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ꎬ法律规范设定权利义务的立足点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特别身份ꎬ个人依附于一定的身份而成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其中心观念ꎮ权利本位则是在中世纪后一段漫长时期的民法的本位:人从身份依附中逐渐解放ꎬ启蒙思想家重视并宣扬个人主义ꎬ人们把权利作为追求自由与幸福的工具ꎬ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必须对市民观念的变革有所回响ꎬ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权利本位民法的先驱ꎮ权利本位是指民法的中心观念是赋予法律主体权利ꎬ法律主体因享有权利而负担义务ꎮ对于个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成为民法的立足点: 在私法范畴内ꎬ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证私权的实现ꎮ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流变ꎬ正如梅因所说的人类社会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进步ꎮ此后ꎬ义务本位观在法治国家日渐式微ꎬ法律的中心观念是以保障主体的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ꎬ权利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分配ꎮ民法也成为了保障私主体权利的最重要㊁最典型的法律ꎬ因而被称为 权利之法 ꎮ2.2㊀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以保障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ꎬ法律最低限度的干预的个人主义思想为民法的中心观念ꎬ强调法律管制应最大化让步于个人自由的实现ꎬ以个人 为立法的立足点ꎮ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三项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㊁所有权绝对原则㊁自己责任原则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立法的典范ꎮ社会本位观的产生则源于个人本位思想昌兴带来的劳资对立㊁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ꎬ法的本位从关注 抽象的人 转为 具体的人 ꎮ社会本位以私人权利的实现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价值为中心观点ꎬ以对极端个人主义局部纠偏作为基本立足点ꎮ社会本位立法主要体现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有限的契约自由原则㊁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㊁无过错责任原则ꎮ国家本位则以个人权利实现必须服从于国家政治计划㊁发展战略为中心观念ꎬ其基本立足点是以国家(或说统治阶层)的需求来衡量㊁限制私主体的权利ꎬ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授予私权ꎮ通过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发现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的重要区别在于承受权益的主体为何ꎬ或者说法律主要赋予何者权利㊁保护何者的自由ꎮ无论由谁主要承载法权ꎬ以上三种本位的中心观念都是权利ꎬ其立足点在于侧重对某一单一主体权利的保护ꎮ可以说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都源于权利本位ꎬ是权利本位的下位概念ꎮ至此ꎬ笔者认为ꎬ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本位观ꎬ只有在权利义务何者为法律中心观念的范畴内它们才有对立的意义ꎮ而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衍生于权利本位ꎬ权利本位98第7期李卓伦: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是其三者之本体ꎬ不应该把三者与权利本位相独立㊁单独形成不同的 一本位 观ꎬ也只有在权利本位统御范畴内才能对立地看待三者ꎮ2.3㊀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及国家本位间的涵摄关系㊀㊀所谓涵摄关系指的是将外延较狭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泛的概念的统御之下ꎮ传统的哲学常用 涵摄 来描述概念与对象间的关系ꎬ只要两者本质相同ꎬ则对象可以涵摄于概念之下ꎮ纵观民法发展的历史ꎬ从古罗马法诞生了个人本位的萌芽到拿破仑法典极力倡导个人本位ꎬ再到现代民法因对个人本位观的局部纠偏而形成的社会本位ꎬ也不论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区别ꎬ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个性 以权利为核心ꎮ对于极端个人本位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的立法纠正ꎬ并没有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ꎬ立法者所做的只是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加以限制或增加了较多的社会注意义务而已ꎮ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ꎬ它以正义为准则ꎬ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ꎻ以自然为原则ꎬ以法律为保障 ꎮ权利的边界伴随着权利的产生而产生ꎬ立法者所为的立法并非某种发明创造ꎬ只是把自然中存在的法律准则用文字表述出来罢了ꎮ由此ꎬ权利本位是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之本体ꎬ权利本位是概念ꎬ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是现象ꎬ它们之间是一种涵摄关系ꎮ诸如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等相对立而谈论ꎬ又或把它们当成民法发展的不同时期为回应不同经济基础所形成的不同阶段的民法本位的观点ꎬ都有失偏颇ꎮ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只不过是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时代背景下ꎬ立法者出于回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ꎬ在三个不同的主体间按一定比例配置权利ꎮ法治国家的民法本位只能是权利本位范畴内的个人本位ꎬ如一味地强调民法的社会本位㊁国家本位ꎬ导致民法本位异化ꎬ丧失了私法精神的 民法 ꎬ就不能称之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之基本法ꎬ民法体系也会被其他部门法肢解㊁杂糅ꎬ当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制衡的支点不复存在ꎬ私权便岌岌可危ꎮ3㊀中国民法本位观探究3.1㊀以«民法通则»为视角新中国成立以来ꎬ民事立法的发展有过挫折㊁停滞ꎮ«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是几代民法人用心血浇灌的成果ꎮ鉴于«民法通则»的体例极大地受到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ꎬ并且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ꎬ有学者认为 其本位是个人本位㊁社会本位和国家本位的结合 ꎮ首先ꎬ从概念表述上ꎬ该观点经不起逻辑推演ꎮ民法的 本位 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中心观点ꎬ是最本质的内容ꎬ任何事物都只能有一个 本位 ꎬ 本位 对于一事物而言就如主要矛盾ꎮ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事物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ꎬ能有多个内部矛盾ꎬ但在这些内部矛盾中ꎬ主要矛盾只能有一个ꎬ所以ꎬ 诸本位 相结合的观点不符合客观实际ꎮ其次ꎬ从«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来说:①«民法通则»第一条直接明了地解释了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ꎻ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ꎮ将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置于首要位置ꎬ可以看出立法者意欲从规范的文义中表现对私权的重视ꎬ这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十分难得ꎮ②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的本位的价值的外化ꎬ也是民法价值的承载者ꎮ«民法通则»规定的 自愿㊁平等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 等基本原则ꎬ无不体现对民事主体独立平等地位的尊重㊁对所有权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的充分保障ꎬ而这些都是近现代民法权利本位的精髓ꎮ③具体法律制度必须在法律本位的基石范畴内构建ꎬ由此才能形成统一的规则秩序和高度一致的价值导向ꎮ«民法通则»虽然杂糅了许多本应该属于分则的内容ꎬ但其核心仍是 权利 :①基于 权利 这一立足点ꎬ从抽象到具体ꎬ逐一填充民法规范的体系ꎬ并基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立法目的ꎬ设置体现近现代民法权利本位精髓的民法原则ꎻ②构建以自然人㊁法人为中心的民事主体制度ꎬ以确立民事权益的承载者ꎬ进而规定权利主体如何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㊁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ꎻ③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延伸及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规定代理制度ꎬ保证民事主体充分有效地享有民事权利ꎻ④为民事权利的实现㊁民事义务的履行规定了民事责任体系ꎬ明确权责㊁及时救济ꎮ最后ꎬ无论当时政治环境㊁经济制度㊁社会条件如何ꎬ民法作为规范公权㊁保障私权的 民事权利宣言书 的地位是学界的共识ꎮ因此ꎬ«民法通则»以权利为本位ꎬ如果非要加上对它的政治色彩㊁时代09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8卷特色的描述ꎬ那么ꎬ可以说ꎬ«民法通则»以权利为本位ꎬ体现了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协调并存的特色ꎮ3.2㊀以«民法总则»为视角2017年10月1日起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实施ꎬ中国向制定民法典的漫长道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ꎮ«民法总则»备受赞誉ꎬ即使存在瑕疵ꎬ也在可容忍范围之内ꎮ«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特点ꎬ以权利为核心建筑法制体系ꎮ鉴于«民法总则»条文繁多ꎬ内容详实ꎬ囿于篇幅ꎬ本文无法对各条文展开论述ꎬ仅从宏观体系入手ꎬ分析«民法总则»的权利本位: (1)民法的积极责任是以概括的方式赋予各个民事主体独立平等的人格地位ꎬ赋予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ꎬ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ꎮ首先ꎬ«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ꎬ就是民事权利主体范围扩大ꎬ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自然人㊁法人㊁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ꎬ涵盖了从第13条到108条共96个条文ꎬ在«民法总则»共206条中占46%ꎮ用近一半篇幅的内容确定三类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ꎬ使民事权益的承载者范围与«民法通则»相比明显扩大ꎬ充分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 的立法指导思想ꎬ是民法对社会发展㊁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回应ꎮ其次ꎬ«民法总则»设置 民事权利 专章ꎬ集中地确认和宣示各类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ꎮ对民事主体所有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有体物权㊁知识产权ꎬ扩展到对民事主体数据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ꎬ并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保护范围ꎬ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ꎬ对民事权利施与全方位保护ꎬ充分彰显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ꎮ最后ꎬ«民法总则»在 民事法律行为 一章ꎬ专列 意思表示 一节ꎬ从意思表示的生效㊁撤回㊁解释方面作详细规定ꎬ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节规定了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㊁重大误解㊁欺诈㊁第三人欺诈㊁胁迫㊁显失公平等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而引起的不同效力ꎬ用法律条文明确界定意思表示的内涵ꎬ同时ꎬ明确界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后果ꎬ充分保障权利主体的意思自治ꎮ(2)«民法总则»第108条通过 特别链接条款 的立法技术ꎬ将对未成年人㊁老年人㊁残疾人㊁妇女㊁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法律纳入民法典体系ꎬ使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的立法进入民法法域ꎬ适用民法的原则㊁贯彻民法的价值ꎬ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ꎮ对上述弱势群体的保护ꎬ最重要的无疑就是强化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ꎬ表明«民法总则»把视域范围从关注形式公平语境下的 抽象人 扩大到了实质公平意义上的 具体人 ꎮ但是ꎬ这种所谓的 民法社会化 的表现并不是民法本位的迁移ꎬ也绝不是民法从一本位 观演变成为 多本位 观ꎮ正如上文所述ꎬ这种对个人主义的局部调整并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只能说«民法总则»更为关注具体的人的权利保障ꎬ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ꎬ致力于实现社会实质公平ꎬ实现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中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ꎬ立足于权利本位的中心观点ꎬ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ꎮ4㊀坚持以权利本位为基石建构新时代中国民法典㊀㊀«民法总则»颁布实施ꎬ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任务完成的第一步ꎮ«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权利本位观必然会渗透到民法典各章各编ꎬ不仅统领民事基本法ꎬ还将统御民事特别法ꎮ随着未来民法典的颁布ꎬ中国也即将开启市民社会权利时代的新篇章ꎮ坚持权利本位的民法本位观ꎬ是新时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ꎮ(1)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能够唤醒人们对市民社会价值的尊重ꎮ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概念ꎬ经历了漫长的义务至上ꎬ过分强调国家利益的中国ꎬ对市民社会价值不够重视ꎮ而保持民法 私权利基本法 性质的根本方法就是使民法规范与市民社会的精神内核相统一ꎬ只有客观反映市民社会运行规律的法律ꎬ才能担负起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重任ꎬ才能成为市民社会有效制衡政治国家的主要支点ꎬ保障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ꎮ(2)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有助于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ꎮ民法是 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ꎬ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ꎮ在市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ꎬ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ꎬ赋予民事主体更广泛的民事权利ꎬ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ꎬ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对民事立法的最基本要求ꎬ更是民事立法亘古不变的潮流趋向ꎮ19第7期李卓伦:论中国民法的本位(3)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ꎮ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ꎬ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ꎬ从静态上看ꎬ是财产归属关系ꎬ从动态看ꎬ则是财产流转关系ꎮ民法通过制定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则ꎬ引领经济社会有序发展ꎻ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ꎬ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㊁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ꎬ是民事主体能平等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ꎻ所有权制度的确立ꎬ使 物有所归 ꎬ明晰权利主体ꎬ定纷止争ꎬ是商品交易有序进行的前提ꎬ也是对民事主体间对于物的权利的保护ꎬ激发民事主体积极追寻美好生活ꎻ债权制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ꎬ充分体现民事主体在民商事务活动中的自主自愿ꎬ保障意思自治才能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需求ꎮ(4)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前提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ꎬ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遵循ꎮ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㊁无法获得人格尊严ꎬ会导致个体脱离社会ꎬ也为社会矛盾的产生形成量的积累ꎮ只有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ꎬ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事法律权利ꎬ唤醒市民的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ꎬ才能使自由㊁平等㊁公正㊁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ꎬ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前提ꎮ(5)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ꎬ才能实现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均衡ꎬ增强中国民法典的历史适应性ꎮ民法的本质是权利之法ꎬ无论社会历史㊁政治环境㊁经济基础如何演变ꎬ各类民事规范都坚持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共性ꎬ所不同的是民法对个人㊁社会㊁国家三者利益的配置比例ꎮ只有在权利本位的统御下ꎬ民法规范才能实现个人利益㊁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均衡ꎬ保障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ꎬ确保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ꎬ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ꎮ参考文献:[1]㊀章礼强.论民法本位与民法典编制[J].甘肃社会科学ꎬ2004(2):159-163.[2]㊀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7:43.[3]㊀江平ꎬ张楚.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J].中国法学ꎬ1998(6):4.[4]㊀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7:233.[5]㊀章礼强.民法本位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04.责任编辑:沈宏梅OnStandardofChineseCivilLawLIZhuolun(SchoolofLawꎬLanzhouUniversityꎬLanzhou730000ꎬChina)Abstract:Civillawstandardisthecorestandpointorbasicfootholdofthecivillaw.Chinesescholarswhowroteworksabout CivilLaw haveeithersimpleordetaileddiscussiononcivillawstandard.Civillawisthelawofciti ̄zenrights.Althoughscholarsareinsistedondifferentviewsofcivillawstandardꎬtheystillagreewiththatthena ̄tureofcivillawisrightsꎬandtheconceptsofindividualstandardandsocialstandardareallwithinthescopeofrightstandardconnotations.Nomatter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orGeneralProvisionsofCivilLawtwinkleswiththelightofrights.AdheringtorightstandardisofgreatsignificanceforbuildingasocialistcivilcodewithChi ̄nesecharacteristicsinthenewera.Keywords:Chinesecivillawꎻcivillawstandardꎻrightstandardꎻcivillawcode29长㊀春㊀大㊀学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28卷。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定义从本质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精神或精髓,即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规范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1]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1]民法原论(第四版)马俊驹、余延满著,第8页[2]民法总论(第四版)梁慧星著,39页类型义务本位: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起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
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
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
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普鲁士一般邦法》不承认私法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自由意思,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
例如,该法典用86个条文规定家长与仆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作为主人对仆役的义务,规定:如约定给予食物,则必须提供当地通常的食物使之吃饱为止;必须给予参加教堂礼拜的时间,等等。
权利义务依各种各样的特别身份而规定。
个人依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罗马法上的家父,为罗马法律制度之中心,罗马城邦即以家为建立之基础。
与现代法制上财产权与身份权之划分,其性质显然不同。
在古代罗马法上,权利虽已有相当之分类,但在观念上其分别甚不明显。
家父对于子女及奴隶之权力,与对于物之支配权,并无显著不同。
中国历史上社会之组织及法律制度,情形亦复相若。
民法权利本位观初探
民法权利本位观初探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及进行社会整合的主要手段。
在所有法律制度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民众生活最为贴近。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民法到底以何为出发点和归宿,它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准则是什么。
这就是民法本位问题。
关于民法本位,不外三种学说,即义务本位观、权利本位观、社会本位观。
笔者以为,民法是与民众的生活最为贴近的法,它最具有生活的品格。
民法当以人为本,人本主义应当构成其价值基础。
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以关心人、成就人,并呵护人的精神安宁为最高准则,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此即为民法的权利本位。
由于民法本位指的是民法的出发点与归宿,这决定了民法本位的单一性,其不宜是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笔者以为,民法本位只宜是权利本位,本文将围绕此展开阐述。
一、民法义务本位观析评(一)民法义务本位的观涵义民法的义务本位,指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笔者以为,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是调整商品经济的规范,民法的义务本位观甚不妥当,理由如下:1、从民法产生的一般条件看,民法的义务本位观站不住脚。
民法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法律表现。
该条件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1)分工与所有权。
反映高度发达简单商品经济的罗马私法,将所有权看作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与首要原则,而所有权又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台;(2)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有独立自由的主体,即生产和交换的承受者,“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
”⒆交换规定了当事人的身份差异无须考虑,在交换世界里,一切人都作为抽象的市民,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而有学者颇有建地地认为,“义务本位”云云,与民法不搭界。
”2、从商品经济角度看,商品经济本身蕴含着自由、平等等要求,使得民法法律关系中的人,具有“财产性人格”,决定民法的义务本位观不能成立。
论 民 法 本 位(一)
论民法本位(一)内容提要]关于民法的本位,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是什么关系?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否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
关键词]民法本位契约形式实质关于民法的本位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认为:古代债法为义务本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权利本位,20世纪以来的债法为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民法总论》一书持相同观点:“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
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
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本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
”第三阶段又称“从契约到制度”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民法学原理》一书持不同观点:“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基本方法,就是肯认他们的正当利益,并且使之权利化,法律化,神圣其事地加以保护。
权利这个概念,凝结了市民法对于个人价值的尊崇,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心,同时表述了对于权利的冷静界定和怵惕之情。
唯其如此,权利既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同时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
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
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近来,法理学界颇有人热烈讨论,法律究竟应以权利为本位,抑或以义务为本位?在我们看来,只有放在民法领域才有意义。
而就民法来说,却很难设想曾经有过所谓‘义务本位’的时代。
诚然,个人对于居处其间的共同体只知义务、不知权利的历史阶段是有过的。
然而,在那种情况下,个人恐怕并不作为权利的能力者。
因而他对于共同体的义务,也就不大可能属于民事义务。
而一旦那种共同体中的个人,能够同其他共同体中的个人相交往,那么,在他们的交往中,也就不会只言义务,不言权利。
所谓‘义务本位’云云,真是匪夷所思。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实 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的思考和调整。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1、社会公益本位: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 的思考和调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民法的本位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益的实现。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个人权利保障转向社会公益的实现,通过规定各种 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来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 探索和创新是完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的 实践方式和手段,注重创新和发展新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模式,以更好地满足人民 对于权利和自由的需求以及对于公正和平等的要求。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一、民法的价值
1、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平 等对待,不受任何一方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平等是民法价值的核心,是实现民法 其他价值的基础。
一、民法的价值
2、自愿:民法强调民事主体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自主决定自己的 权利义务。自愿是民法价值的重要体现,它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 性和自由。
二、新审思下的民法本位
最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缺乏对未来发展的考量。随着人类社会的 发展,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未来发展的考量。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过于强 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需要重新 审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是否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作者:张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5期摘要:民法是规范社会各类主体尤其是公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
本文从民法的私法性出发,阐述了民法本位的重要现实意义,分析了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现状,剖析了对社会本位的异议,进而推出民法的权利本位,为研究民法本位问题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民法;私法性;本位引言民法本位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也是业界各类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
民法本位关系着民法的立法根源,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一个社会认同、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本位,有助于民法的有力执行。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础问题,涉及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研究的首要问题。
中国法律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持续时间比较长,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是较早研究民法本位问题的学者。
他认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的本位,包括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三个发展时期。
到当代以后,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对民法本位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对民法本位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者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根据各位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来看,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还可以简单理解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
明确民法本位,将从根本上清晰民法的最高价值向标,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私权利,也将对修订完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巩固民法的法律地位。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国内民法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结果多种多样,民法坚持什么样的本位,没有统一的说法。
李开国教授认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可以处理好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
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内容提要】本文中作者继续讨论民法的性质,基于上文的讨论作者明确的指出民法性质的核心价值追求,进而指出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石,并认为只有坚持民法的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才是民法属性的坚持和体现。
所以作者认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见此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的基本原则,以使民法的司法属性得到体现,这样对于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属性私法自治权利本位市民社会一、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民法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和功能。
因为私法是指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平等以及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且是最有效的调整方式。
所以私法自治就成了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
而私法的价值是限制公权力对私权的非法介入,确保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权利。
即达到孟德斯鸠所言的“对民法而言个人即是国家”的目的。
私法自治包含了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内容。
坚持私权神圣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作为其调整的出发和归宿点。
由于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总是无法避免的,而这种冲突的实质一般是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公、不当导致的。
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人们之间所发生的财产、人身关系均是为了获得积极的经济与人格利益,而将这种利益法律化之后便是法律权利。
民法就要确定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权利预期通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来达到维护市民社会的和谐与有序的目的。
这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因而必须坚持私权神圣。
只有坚持私权神圣,市民社会中的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充分的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只有这样,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才能被民法以权利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将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建立和民法意识的觉醒,同时由于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将使得社会的冲突减少,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对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等。
民法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为人们提供公平和合法的交往方式。
首先,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民法是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的一个重要分支。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间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民法则是私法的核心和基础。
其次,民法是一种统一的法体系,它以法典为基础,由一系列法条构成,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最后,民法是一种衔接其他领域法律的桥梁,它与其他法律如刑法、商法等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民法的本位是指该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
民法的本位是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
首先是自由,民法保障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订立合同、选择配偶等。
其次是平等,民法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的差异,人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是公正,民法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适用的,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
民法的本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保护个人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出发点。
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发展越来越注重个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以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现代民法除了传统的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之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
这些领域的发展将进一步满足人们的个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一种调整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本位,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关于民法本位的研究,资料显示,在中国较早的研究能够追溯到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
他以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按其进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今世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大体观念,也即民法的大体目的,或大体作用,或大体任务。
”以为民法上所谓本位问题,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所谓民法的本位,能够简单的概念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全然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在理论上能够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全然指归,或民法的全然起点和归宿。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大体问题,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人都必需要第一试探和回答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民法本位问题的厘清在当前不仅能够增进私权利的爱惜,关于现今烈火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去找寻永久的最高价值向标,增进整部民法典完美融合。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关于民法应坚持何种本位,学者持不同观点。
李建国教授以为:“在处置权利义务的彼此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李锡鹤以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进程。
孙鹏那么以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与此相反,刘凯湘以为:“社会本位之说,实际上是不能成立。
法律要么是权利本位,要么是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是何等重要,若是辅之以所谓的社会本位,一那么易令人们产生对权利本位的误解与疑心,为权利本位的确立制造障碍,二那么极易为统治者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
因此,中国民法理应旗帜鲜明的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那么。
”另外,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
浅论民法本位
浅论民法本位[摘要]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众说纷纭。
但几乎所有的论说都不是仅仅揭示民法本位的内涵,而更多的为了探讨民法应以什么为本位。
本文对社会本位论提出质疑,认为社会本位不能作为民法的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应当坚持权利本位,个人权利的实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运行中应受到尊重。
以权利本位为标准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实现更准确执法,透过民法精神来规约民事行为。
[关键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民法典一、民法本位概述(一)研究民法本位的意义首先,研究民法本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深入理解民法的本质,我们可以通过论述民法的发展历程,结合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社会发展,预测民法本位的趋势,及其在民法上的反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从而达到深入理解民法本质的目的。
其次,民法的本位指的是民法的价值,民法原则是民法价值和民法本位的外化,蕴涵着民法本位和民法的价值取向。
①我们通过辨析民法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获得的结论就是民法注重内心的意思表示,这一价值对于民法本位的定位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民法原则的研究是为了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因此,可以说,研究民法的本位对于民法原理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最后,研究民法本位的实践意义并不比探讨民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意义逊色,如,民法本位是民法典制定的出发点,正如有些民法学者②指出当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由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能够实现更准确执法。
(二)民法本位界定“本位”一词是基础,根源和逻辑起点的意思。
法的本位,就是把本位概念放在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
“法律本位”一词最早见于1904年梁启超写的一篇文章。
之后学者对法的本位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述并将法的本位解释为法的“立足点之中心”、“法律之中心”。
学界的上述论述对于我们今后研究探讨民法的本位定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梁慧星先生主张制定民法典应贯彻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1、民法规范研究的现实意义关于民法标准的研究,数据表明,中国早期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老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
他认为,“法律标准是指法律的中心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根据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和社会本位时期。
”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惠兴(音译)说,指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我认为,所谓民法标准问题是指民法的中心是什么。
所谓民法标准,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是民法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从理论上讲,它可以表述为民法标准,即民法的根本方向,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标准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它涉及民法的目的、范围和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民法学者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对民法标准的不同看法。
我国目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
对民法标准的澄清,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而且对于目前正在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有利于寻找永恒的最高价值目标,促进整个民法典的完美整合。
2、民法标准的研究现状学者们对民法应遵循何种标准持不同看法,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民法以权利为基础。
李希和认为,“从现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一个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孙鹏认为,“中国的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规范”。
相反地刘开祥认为:“社会标准理论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要么是权利标准,要么是义务标准。
权利标准有多重要。
如果以所谓的社会标准作为补充,人们很容易误解和怀疑权利标准,并为权利标准的建立制造障碍。
另一方面,统治者也很容易实施为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了一个宏大的借口。
因此,中国人民的法理学应当以权利本位为自己的概念和原则。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同时采用权利标准和社会标准。
例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将权利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结合,以权利标准为主,社会标准为辅。
民法私法1[1]
浅议民法的私法性民法的本质特征,是认识民法性质的基本标志,是民法理念的根本所在。
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笔者以为,民法系私法的这一根本特征,是与公法相比较而产生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一、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经济——人文基础二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无非是想证明,“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法律”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一方面,社会和国家的功能迥然不同,恢复社会自身的自治功能,是社会主义走向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市民也非17—18世纪的新兴资产阶段,而是指多元化的平等私人(公民和法人等)。
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是社会生产、交换、生活赖以存在的个人、组织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
其中包括了商品经济关系,但又不限于该种关系。
以前学界认为罗马法、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分别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发达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法律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种将贯穿不同历史阶段,跨越不同经济时代的民法的共同基点,解释为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相对应而存在的范畴,而市民社会则与政治国家相对应,从市民社会这一经济一人文基础,寻找民法的共同本源是较为全面、客观的。
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服从为模式,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私法则以市民之间、非官方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为基础,以平等、自治为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实现私人的利益。
一些西方近代思想家,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在不同意义上对市民社会进行过论述。
而现今对引入我国民法学领域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应当与我国市场经济这一社会背景相联系。
虽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量层次也多种种多样,但它是按照特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支配,以及相互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运转的。
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用俗话来说,就是市场环境下的私人。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摘要】本文从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本位两个方面出发,探讨了民法的基本特征、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民法的本位的含义、民法的本位与私法性的关系以及民法的本位的重要性。
文章指出,民法的本位对民法具有指导作用,而民法的私法性则对民法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文章还深入分析了民法的本位和私法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本位的探讨,揭示出二者对于民法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民法、私法性、本位、基本特征、区别、含义、关系、重要性、指导作用、影响、相互关系。
1. 引言1.1 民法的私法性民法的私法性是指民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规范范围内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特性。
私法性是指民法对私人事务进行规范,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私人的自由和独立。
民法的私法性体现在民法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保障私人的私权和财产权益,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私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民法规定了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私人之间协调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保护私人的利益和权益,强调尊重私人的意志和自主权;民法强调契约精神和契约自由,重视私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和合同;民法强调公平正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1.2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是指导民法规定和解释的根本准则。
民法的本位主要包括尊重和保护私法主体意志、强调私法关系的平等性和自愿性、注重保护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灵魂和根基,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在民法的实践中,民法的本位体现在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贯穿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的本位具有持久性和普适性,具有稳定和连续性,对民法的立法、司法和实务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民法的本位与民法的私法性密切相关。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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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本位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李卓伦【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观点或基本立足点.中国学者但凡撰著"民法总则"、"民法原理"之类著作者,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或简或详,因人而异.民法是权利之法,虽然学者们坚持不同的民法本位观,但这些本位观都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法属性,且诸如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概念都在权利本位思想涵摄范围之内.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无不闪耀着权利的光芒.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对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意义重大.【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8)004【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中国民法;民法本位;权利本位;民法典【作者】李卓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及其要义阐释1.1 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随着民法典的诞生、发展、成熟,“本位”问题受到学者们关注。
1804年,《法国民法典》挣脱了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束缚,从自然中把人“挖掘”出来,赋予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贯彻整部法典,以个人本位为其立法指导思想。
《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蓝本,将《法国民法典》“人法”的内容拆散并充分融入到法典各编章,强化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但其确立的法人制度又迫使人让渡一定的主体空间给社会共同体,有学者认为,其立法指导思想嬗变为以个人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1]。
上述两国民法典体现的本位观对中国民法本位观的流变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民法本位观的理论根源。
中国学者历来重视民法本位思想在民法学说体系中的基石作用,但凡撰著“民法总则”“民法原理”之类的著作者,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或长或短、或简或详,因人而异。
较早论述民法本位的是民国时期法学家胡长清先生,他是典型的社会本位论者。
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章礼强;王成兵
【期刊名称】《学术界》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总页数】7页(P36-42)
【作者】章礼强;王成兵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5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5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J], 章礼强
2.民法私主体本位与社会顾虑探索 [J], 章礼强
3.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 [J], 汪文珍;章礼强
4.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J], 李(摘)
5.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论——及至民法本位探讨 [J], 章礼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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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引言
民法本位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也是业界各类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
民法本位关系着民法的立法根源,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一个社会认同、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本位,有助于民法的有力执行。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础问题,涉及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研究的首要问题。
中国法律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持续时间比较长,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是较早研究民法本位问题的学者。
他认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的本位,包括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三个发展时期。
到当代以后,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对民法本位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对民法本位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者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根据各位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来看,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
归宿;还可以简单理解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
明确民法本位,将从根本上清晰民法的最高价值向标,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私权利,也将对修订完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巩固民法的法律地位。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内民法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结果多种多样,民法坚持什么样的本位,没有统一的说法。
李开国教授认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可以处理好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过程来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看,以前是个人本位,现在应是社会本位。
”孙鹏则认为,“在中国坚持社会本位是民法本位的唯一选择。
”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应当采取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两个本位。
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与此相反,刘凯湘否认社会本位的说法。
认为法律本位只能在权利本位、义务本位选择其一,特别是应选择权利本位。
而社会本位的选择,就会使社会群体不再相信权利本位的权威,影响真正权利本位的确立,为国家统治阶层强调义务,在法律中推行义务本位,客观侵害公民的私有权利提供冠冕堂皇的依据。
在中国,只有毫不动摇地把权利本位作为民法本位,才能从法律理念、原则等方面,真正体现保护公民私
权利的特性。
三、对社会本位的异议
笔者认为:
首先,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差异就是社会利益、个人权利,这也就可以解释有的学者提出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差异,最终会使社会本位演变成国家本位,损害公民个人利益这一观点。
而在权利和利益之间,权利的性质是伦理主义,坚持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不看重功利或社会效果;而利益的性质是偏私的,是结果主义或是功利主义。
权利向利益转化,就会意味着这种行为通常会是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
其次,社会本位难以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它面对的是整个社会阶层,难以说明哪个阶层或者群体是利益承载主体。
所以,虽然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带的法律,可以比较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中比较完整,执行也是有力的。
但是,应当明确为私法的法律不能公法化或社会化,不能以牺牲具有本源特色的市民私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第三,近、现代民法的区分主要是从可以《德国民法典》开始的,
这部法律带有社会化倾向,但没有把法律本位定为社会本位。
只是现代民法,倾向社会化。
所以,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私主体个人本位。
但因有权利本位及存在个人本位,不可能再有或称其为社会本位。
而权利本位看重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
权利本位实际上也就含有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
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确定的。
由于权利和社会本位二者并不协调甚至是相悖的矛盾体,一些学者主张的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是不成立的。
四、根据民法的私法性确立民法的权利本位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即精神旨归是重点保障个体私权而不是公权。
中国民法应以私主体为本位来确定其价值取向,确定其基本原则。
惟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的以社会、国家为本位,则与市场经济、什么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公、私利益之别不想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
民法作为一部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权利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权利占据主导地位,体现在义务的设置是为是实现权利服务的。
在权利与义务的这个统一体中,是权利决定义
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
因此,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
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市民以广泛的民事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适应其高度社会化生产的实际状况,开始出现权利本位社会化的倾向,制定了不少所谓的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民事特别法。
然而,这一趋势不应该成为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本位的航标,我国私法中人的意识和权利意识处于富贵和初见阶段,倡导人之本位和权利本位,强化私权保护,是我国法学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认为。
在此,确立民法的私权利本位对于维护私域具有重大意义。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社会本位倾向仍然比较明显。
本文研究的民法本位,从现实意义、学界理论研究脉络分析到剖析社会本位的不成立原因,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应当坚持个人和权利本位,这将有力促进法律从立法上就具备大的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更有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