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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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引言
民法本位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也是业界各类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民法本位关系着民法的立法根源,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一个社会认同、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本位,有助于民法的有力执行。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础问题,涉及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研究的首要问题。中国法律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持续时间比较长,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是较早研究民法本位问题的学者。他认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的本位,包括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三个发展时期。到当代以后,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对民法本位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对民法本位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者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根据各位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来看,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
归宿;还可以简单理解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明确民法本位,将从根本上清晰民法的最高价值向标,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私权利,也将对修订完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巩固民法的法律地位。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内民法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结果多种多样,民法坚持什么样的本位,没有统一的说法。李开国教授认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可以处理好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过程来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看,以前是个人本位,现在应是社会本位。”孙鹏则认为,“在中国坚持社会本位是民法本位的唯一选择。”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应当采取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两个本位。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与此相反,刘凯湘否认社会本位的说法。认为法律本位只能在权利本位、义务本位选择其一,特别是应选择权利本位。而社会本位的选择,就会使社会群体不再相信权利本位的权威,影响真正权利本位的确立,为国家统治阶层强调义务,在法律中推行义务本位,客观侵害公民的私有权利提供冠冕堂皇的依据。在中国,只有毫不动摇地把权利本位作为民法本位,才能从法律理念、原则等方面,真正体现保护公民私
权利的特性。
三、对社会本位的异议
笔者认为:
首先,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差异就是社会利益、个人权利,这也就可以解释有的学者提出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差异,最终会使社会本位演变成国家本位,损害公民个人利益这一观点。而在权利和利益之间,权利的性质是伦理主义,坚持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不看重功利或社会效果;而利益的性质是偏私的,是结果主义或是功利主义。权利向利益转化,就会意味着这种行为通常会是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的行为。
其次,社会本位难以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它面对的是整个社会阶层,难以说明哪个阶层或者群体是利益承载主体。所以,虽然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及处于公私法交叉带的法律,可以比较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中比较完整,执行也是有力的。但是,应当明确为私法的法律不能公法化或社会化,不能以牺牲具有本源特色的市民私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第三,近、现代民法的区分主要是从可以《德国民法典》开始的,
这部法律带有社会化倾向,但没有把法律本位定为社会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倾向社会化。所以,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权利本位、私主体个人本位。但因有权利本位及存在个人本位,不可能再有或称其为社会本位。而权利本位看重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权利本位实际上也就含有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确定的。由于权利和社会本位二者并不协调甚至是相悖的矛盾体,一些学者主张的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是不成立的。
四、根据民法的私法性确立民法的权利本位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即精神旨归是重点保障个体私权而不是公权。中国民法应以私主体为本位来确定其价值取向,确定其基本原则。惟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的以社会、国家为本位,则与市场经济、什么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公、私利益之别不想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民法作为一部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权利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权利占据主导地位,体现在义务的设置是为是实现权利服务的。在权利与义务的这个统一体中,是权利决定义
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
因此,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市民以广泛的民事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适应其高度社会化生产的实际状况,开始出现权利本位社会化的倾向,制定了不少所谓的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民事特别法。然而,这一趋势不应该成为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本位的航标,我国私法中人的意识和权利意识处于富贵和初见阶段,倡导人之本位和权利本位,强化私权保护,是我国法学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认为。在此,确立民法的私权利本位对于维护私域具有重大意义。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社会本位倾向仍然比较明显。本文研究的民法本位,从现实意义、学界理论研究脉络分析到剖析社会本位的不成立原因,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应当坚持个人和权利本位,这将有力促进法律从立法上就具备大的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更有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