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点整理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有约必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其中,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约必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履行自己的承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的基本结构民法由通则和各分则组成,通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责任等内容;各分则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结构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和规则,有利于规范民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在民事关系中实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错误、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说话、书写、动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发生错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实施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利益和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家庭权利等内容。
财产权利是指对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享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人身权利是指对自己的身体、姓名、荣誉、隐私等享有保护的权利;家庭权利是指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合同、债权债务、侵权行为等。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总结民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包括民事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婚姻家庭法。
一、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民事权利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利的产生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两个方面。
合法权利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合同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
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可以取得特定的法定权利。
2. 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权利实施到某一行为上的过程。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3. 权利的变更权利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化的过程。
权利的变更可以是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4.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过程。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到期、权利人死亡等都会导致权利的消灭。
以上是民事权利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因违反个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过程。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结果。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种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民法知识点:
1. 民事主体:指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人和法人。
2.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等,以及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义务。
3.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合同法: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6. 担保法:规定了债权人使用担保物保证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的种类、产生和终止等内容。
7. 继承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死后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利等相关事项。
8. 执行法:指对债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9.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0. 不当得利: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依法应该
归还给被损失方。
1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等法律
程序。
以上知识点只是法学民法的一部分内容,而且这些概念也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来支撑。
要系统掌握法学民法知识,需要通过专业法律学习和研究。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民法法律,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计1200多条,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借贷、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婚姻家庭《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
同时,《民法》第32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平等享有、共同管理。
此外,《民法》还对夫妻财产的确权和离婚财产分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继承《民法》对继承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方式和继承财产的确认方法。
根据《民法》,近亲属是继承人的,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人。
继承权可以通过立遗嘱、法定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获得。
此外,《民法》还明确了继承财产的确认方法,包括继承公证、继承登记等程序。
三、借贷《民法》对借贷关系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借贷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不得以借贷协议约定外的方式代替债务履行。
借贷合同的利率约定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利率。
此外,《民法》还明确了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界定,规定了违约时的损害赔偿等问题。
四、合同《民法》对合同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事项。
成年人可以依法缔结合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但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同意。
合同的效力由自愿、平等原则确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应予以履行。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等问题,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
五、物权《民法》对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建立和转让条件、保护措施等。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质对象充享有现实支配和排他性控制的权利。
根据《民法》,我国的物权主要包括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动产的交付和动产担保的具体规则。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知识点梳理
民法知识点梳理②历史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和历史演变来解释;③制度解释:根据法律条文所属的制度来解释;④精神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宗旨和精神来解释;⑤比较解释: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规定来解释。
2.民法基本原则:●①平等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自由的地位,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③保护法律关系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尊重和维护已经形成的合法法律关系;④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应该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⑤财产权利原则:财产权利是民事关系的核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3.XXX:指没有法人地位,但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经济实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四.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的行为意思表示;②行为人的行为能力;③行为的客体;④行为的目的和动机;⑤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
有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主体撤销。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损害赔偿原则:民事主体应该对因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③责任限制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民事主体的责任可以得到限制;④连带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同承担责任;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对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
民法知识点全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缔结、变更、解除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地位,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协商和实践,法律不会强迫他们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
2. 占有保护原则占有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具有占有行为的人所形成的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在占有行为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占有权,法律给予绝对的保护,但对于恶意取得的占有权,则法律给予限制或排除保护。
3.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所作的承诺和行为应当信守。
因此,在民事行为中,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对事实主义原则等都体现了信义原则。
4.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对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法律应当对于这些人群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保障其权益。
5.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和制裁。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实际行为为准绳,自然人通过实际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法人通过其代表人或依法设定的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足法定岁数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八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因精神病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方能成立。
4. 组织组织是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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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两大民法本位(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主要观点1.权利本位: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1)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2)权利为中心构建规范体系(3)权利是民法首要保护对象,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民法首要调整对象2.社会本位(代表人物史尚宽)民事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应对民事权利进行必要限制(1)兼顾社会利益(2)权利的限制(3)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3.权利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制度(2)过失责任原则(3)所有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原则4.社会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的限制:如公序良俗原则(2)无过错绝对责任制度(3)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陈本寒观点:反对社会本位(1)民法是私法,维护社会利益有违私法属性(2)民法对私权限制只是要求主体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而不是要实现社会利益(3)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容易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符合各国立法实际。
二、民事主体1.民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1)法律上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社会意义:民事主体是人,可以是一个人(公民)也可以是人的集合体(法人)。
无生命体一定不能是民事主体,财产一定只能是客体。
(民法保护的是死者的生命痕迹,而不是死者的权利,民通第九条明确规定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自从生时起自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十八周岁以上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1条),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第12条)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总括的保护主义(瑞士法)-视为出生,与自然人同等看待。
个别的保护主义:赋予部分权利,我国采取这种立法例。
公民失踪及宣告死亡问题见民通20条-25条。
2.1 监护(1)监护制度是依托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重合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制度,陈本寒观点:身份权说,监护是一项身份权利,理由:监护人权利占主导地位,义务为次要地位。
监护人资格以血缘为依托,是建立在特定身份基础上的权利。
(2)监护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精神病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父母所在单位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以及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能否担任监护人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存在争议,如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以法定方式缩小了单位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3)监护对象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上为未成年人(年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和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监护内容包括保护义务和监管义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3.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通第36条):(1)法人是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民通观点分为企业(营利)、机关(公权力)、事业单位(科教文卫体)、社团法人(非营利社会组织)陈本寒观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亦适用民通第十条的规定,并不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设立目的,营业范围,法律法规的限制。
通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混淆了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3)陈本寒观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年龄与精神状况)依据不同,受其设立目的,营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分级不应该存在,或者说存在依据不应当基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1.陈本寒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陈教授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以合法性为前提,意思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除外),并且行为已告成立,只是其效力取决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是否成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是否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分类主要有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陈本寒观点:行为人意思表示形式瑕疵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使用民事行为效力补正制度(德国民法制度,我国未明确规定,包括①追认说,即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追认看作补正制度;②确认说,这种观点认为补正是在引起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消除后,行为人或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者当事人自行补足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的有效要件或自行消除无效原因;③成立说,主张履行治愈合同不成立的瑕疵;④有效说,坚持德国法的补正制度,认为我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属于通过履行使因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变得有效。
)),主从行为,有因和无因行为2.瑕疵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主体不适格,意思瑕疵如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内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3.代理知识点包括民通64条规定代理的定义特征及不得代理情形,代理的三个类型(65条第一款),三种不同代理权行使依据以及消灭原因(69条,70条),表见代理(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迹象但实际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该特别无权代理无须得到追认即有效,家事代理不是表见代理,而是法定代理且该代理涉及事务以日常家事为限)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本质存在三种学说,包括意思说(代表人物萨维尼,权利即个人的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的空间,无意思即无权利)、利益说(代表人物耶林法律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属个人的利益,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均为权利)、法力说(代表人物梅克尔,法律上的力,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的力两个要素组成,该力是法律所赋予的)1.1民事义务是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具有强制性(不可放弃)、附属性(相对于权利)、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
民事责任是债的效力的当然体现,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会转化成债的关系,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物权知识点包括(1)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2)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业主大会成员权,相邻关系,两种共有关系以及优先购买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的状态下不存在无权处分也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无权处分变有权处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抵押权可以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质权只能是动产,留置权的前提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产生合法占有,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效力原则上主权利优于从权利的规定: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的担保期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以及占有(中国不认可时效占有,民通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113条规定国家取得六个月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
陈本寒观点:拾得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国家未尽义务,何来权利。
)3.债权是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民通84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意思表示由要约和承诺两部分组成,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关系:(1)相同点:两者都是法定合同变更撤销理由(2)区别:显失公平是一种事实,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且该手段基于某种先前已经产生的优势、显失公平要求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而乘人之危则不然、显失公平不要求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而乘人之危作为变更或撤销理由必须以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为前提。
4.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的理由:(1)本质上,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本质,需要通过“所有权-合同”这个民法核心发挥功能(2)客观上,知识产权法并不具备一套独立于民法之外的规范体系,不能以独立的内容和精神存在。
(3)实践上,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知识产权相关,而民法作为经济关系调整的基础性法律,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是立法上的必须。
5.人身权有以下特征:(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是外财产权,是自然人的人身利益(3)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和意思介入(4)人身权是专属权,只能由本人享有(5)人身权是绝对权,本人以外都承担不作为义务。
人身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身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2)对人身权的侵害就是侵害人权。
区别:(1)主体不同,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及民族自决权,人身权仅有个人权利(2)种类不同,人身权是民事权利,而人权含有政治成分(3)法律领域不同,人权的保护涉及公法领域,人身权保护为私法领域。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民通98-103条规定各项权利)和身份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权利)。
6.婚姻家庭继承为身份权,包括亲属权和继承权。
亲属权包括夫妻权,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亲属权(主体与其他近亲属之间)三类。
继承权方面,继承主体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继承关系由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三要素组成,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适用效力最低,陈本寒观点:继承法第20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身份权是继承制度的基础,关于丧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应该放在遗赠抚养协议中规定),遗嘱继承(继承人限定范围,效力一般),遗赠继承(继承人不限范围且可以是法人,效力等同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双务合同,效力最高)五、民事责任1.现行法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使民事责任请求权成为各类民事权利的基本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