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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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司法考试复习的⼀个重要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与中国当事⼈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是外国⼈或者⽆国籍⼈⽽扩⼤或者限制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对等原则。

”这是对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与本国当事⼈在诉讼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因此,同等原则的适⽤具有普遍性;⽽对等原则是在⼀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具有针对性。

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总结】民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
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


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有二: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法定、约定二元论”也可用以说明民
事法律关系本身的产生依据,即法律关系既可源自于法律规定,也可来自
于当事人的约定。

「【总结】民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行为制度: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负担行为(设立债权)
(3)财产权制度:财产权流转的最主要方式是买卖。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债权及其关系两大体系实现。

过程:物权关系→经由债权关系(两行为:合同行为、交付行为)→形成新的物权关系。

「【总结】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
(1)该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是否是平等主体,即参加该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主
体资格是否平等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
(2)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平等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特别注意国
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到平等
的交易活动中,如果是,则其就是民事主体。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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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

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宗教等,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

法律将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意味着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不得对个人进行歧视。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自己的地位或势力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的约束或剥夺其权利。

法律的平等适用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公平正义感,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平等原则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剥夺自由。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从法律上确保了人们享有自主权利和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了妻子和丈夫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确立,使得每个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发展个人的人格和才能。

此外,平等原则在分配资源和利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得社会利益。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财产权利的保护上。

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他人对其财产进行侵犯,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利于防止财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分配,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平等原则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

平等原则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只有在平等的法治基础上,个体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的状态。

平等原则的推广和实现,对于构建一个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梦想。

总而言之,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题)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BC两项,即使张某不具备还贷能力,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成立,张某应当负担风险履行还贷义务。

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价值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名词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来保障人们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首先,平等原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宣告了所有人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年龄、财富、地位等因素的歧视。

在民法中,无论是买卖合同、婚姻家庭关系还是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都要求对待各方的平等和公正。

这意味着法律不会因为个人特征而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平和正义。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对等的权益。

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具有平等的议价权利和自由意志。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对方,违背平等原则的合同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在婚姻家庭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共同参与家庭决策。

此外,在劳动法中,平等原则保障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法律责任和救济机制中。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律都要求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公平和公正的界定。

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地位或身份而对其进行特殊照顾或轻判。

在刑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公正的刑事追究和处罚。

在民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充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判决。

然而,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切人和事物都是完全平等的。

法律承认人们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要求对这种差异进行合理的平衡和协调。

在法律关系中,人们的财产、能力、地位等差异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财产继承中,平等原则要求对不同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合理划分,兼顾公正和合理。

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时考虑当事人的相对地位和协作能力。

总的来说,平等原则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保障人们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地位,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法律对于个体行为的平等规制。

首先,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权益的平等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不论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观点等身份特征。

法律要求在人们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给予平等的保护。

例如,在财产权益方面,法律保障了每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在人格权益方面,法律禁止歧视和侵犯个人尊严、姓名权、隐私权等各类人格权益,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对于个体行为的平等规制中。

法律对于每个人的行为都给予平等的规制,即要求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

法律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要求每个人都始终遵守法律的规定。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不能因此免受法律责任。

另外,民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平等原则保证了对于相同行为的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者,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在民法中还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订立中。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根据平等原则自愿订立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前提,每个当事人在法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都要有自己的意愿和自主权。

而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主体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受侵犯、诱骗、欺诈等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了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最后,平等原则还体现在民法中的相对人原则中。

相对人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当事人无效,即不具有抗辩力。

相对人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防止第三人干涉其合法权益。

根据平等原则,每个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是平等的主体,不受其他利益人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推送,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9点推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固定推送重点考点、经典真题、真题解析三个栏目,不固定推送对比表格、考试方法、司考动态、司考经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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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按照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的顺序进行推送,一个科目结束,就会开始另外一个科目。

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2.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分享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考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民法学(2基本原则)

民法学(2基本原则)

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 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形式
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实现利益的均衡。
的歧视或偏见。
公平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公平原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 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而
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平原则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和公正性,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它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动法治文明进步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助 于推动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
0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定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 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 交易对象与条件,不受他人的限
03
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 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谐。
04
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 发展。
0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 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 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 公平、公正的态度,合理地处理利益 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损害
任何一方的利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在无法 在财产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权利
诚信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何理解司法考试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

如何理解司法考试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如何理解司法考试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平等,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掌握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掌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平等,是一种假设,只是抽象的、形式平等,而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之间真的完全平等,因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这是常识!
其次,在私的主体(没有国家权力)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三,当国家机关出现时,要分而论之。

如果,国家机关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就不是平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税务机关对于公民甲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之关系。

如果,国家机关是在与另一方主体进行交易以满足自身的入场需要,则此时所形成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税务机关到某超市购买电脑两台作为办公用品,则此买卖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概言之,当国家机关出现时,购车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国家机关在做什么。

以上三个方面,对于司考来说重要的是第三个方面,务必仔细思考、认真掌握。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

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1. 什么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和社会制度中,人人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 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平等权利:无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平等机会: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机会,不受不合理的歧视和限制。

•平等义务:每个公民都有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的义务,不可以推卸责任。

3. 平等原则的意义和作用•维护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防止任意歧视和特权形成,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促进社会发展:平等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激发个人潜力,提高社会创新力和活力。

•增强社会凝聚力:平等原则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共同体意识。

4. 平等原则的应用范围•平等原则适用于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夫妻共同权益;2.劳动就业领域:平等就业、工资平等、平等处遇;3.教育卫生领域: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卫生保健服务;4.财产继承领域:平等继承权利。

5. 平等原则的限制•平等原则并非绝对的,存在一些合理的限制,例如:–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保护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合理限制。

以上就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法律制度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6. 平等原则的实施机制•立法保障:我国民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的内容,并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来监督和执行。

•司法审判: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保护人民的平等权利,处理涉及平等原则的案件,确保平等权利的实现。

•社会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倡导平等观念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平等原则的认知和意识,促进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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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以上是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的部分内容,除此之外,可关注我们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或者进入司法考试官方交流群随时关注司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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