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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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归侨、华侨、侨眷?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归侨、侨眷在国内的私有房屋法律规定怎样保护?
答: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征用和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证后,方可拆迁。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拆迁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产权调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偿还相应房屋,调换的房产与原房产之间的价值差额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同类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安排住房或者折算后给予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华侨出租的房屋需要依法拆迁的,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用房由建设单位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3.华侨、归侨的子女入学有什么规定?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4.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出境定居有什么规定?
答: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5.归侨、侨眷的社会权益有什么保障?
答: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归侨、侨眷退休生活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纳入本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在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
6.对经批准回我省定居的华侨的安置有什么规定?
答:经批准回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对回我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根据本人专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
(二)对出境定居不满一年复归,出境前有工作单位且出境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安置;
(三)对回到农村定居、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
(四)对其他回本省定居的,其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
7.对归侨、华侨、侨眷的子女在报考各类学校时享受哪些照顾?
答:归侨、华侨子女、侨眷子女报考各类学校,享受以下照顾: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
(二)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报考普通高中的,在其考试总分基础上加5分。
8.参加工作的归侨享受哪些照顾?
答: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在人员精简、企业改制中应当照顾,妥善安排。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退休时,其所在单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保险金与原工资差额,由其所在单位补足,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贴;其所在单位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工资额发给退休金。
9.对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如何惩处?
答: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归侨、侨眷合法组织的财产的;
(二)侵害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三)侵占或非法拆除归侨、侨眷房屋的;
(四)敲诈、勒索归侨、侨眷财物的;
(五)侵害归侨、侨眷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六)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
(七)侵害归侨、侨眷其他合法权益的。
10.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所指的侨属企业是指哪些?
答:条例所称侨属企业是指:
(一)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二)以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其中,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人数占本企业从业人数的20%以上。
11.《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规定》对侨属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经确认的有关侨属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生产型企业,自被确认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