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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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知识竞赛问答培训题目
1.《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3.居委会的性质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性质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组织,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它可以在诉讼中具有完全的诉讼权利。
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开展共驻攻坚,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公益事业资金;(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7)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和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8)组织社区居民对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主要包括:民间债务、赔偿、析产、婚姻、收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具体包括:(1)人身权纠纷: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恋爱、结婚、离婚等产生纠纷及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务等引起的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地、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4)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租赁、合伙和合作人之间收益分配等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林、农机具和牲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
(5)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包括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可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范围是相当广的,只要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对于这样一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答:《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8.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9.法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11.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1)公道正派;(2)热心调解工作;(3)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12.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3.人民调解员因履行职责遭受伤害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恤和优待。
14.人民调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1)应当事人申请而受理的调解;(2)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