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
公益信托.ppt
显然,以上案 例很清楚地告 诉我们公益信 托在对公益基 金的管理和运 用方面有先天 的优势和巨大 的潜力。
随着信托业在我国的不断 发展,类似的案例将不断 地涌现出来,因此在发展 公益信托的技术条件上已 经不成问题了。
但是,同时我们对比国外发达国 家在公益信托的运用时,必须承 认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这就要 求管理层拿出决心和毅力来进行 系列的制度建设,亿更好的适应 我国公益信托的蓬勃发展。
投资领域:货币市场,锁定 固定收益型的投资品种; 信托产品类型:权益信托。
这是国内第一只公益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云南信托在该信托计划中不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资金具
体的管理和运用
由云南信托负责
1
3 信托计划的捐赠资金由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 会进行具体管理和运用
该信托计划在资金的 管理运用上引入了三 方共同管理模式
公益信托
金融0911班 林雨萌 杨水军 蔡奕新
PPT制作:林雨萌
案例|公益信托
云南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
稳爱健心收成益型 集就合未资来金信
托计划
云南省青少年 发展基金会
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和 银行间固定收益型投资品 种; 产品特色:具有专业投资 稳健、爱心助学情系希望 和三方管理风险极低等三 大特征。
信托期限24个月; 信托规模536万元; 合同单笔金额不低于5万元; 预计年收益率第一年2.178%, 第二年2.475%。
信托计划资金账户
2 由中国建设银行云 南省分行进行监管
在云南国投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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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目录1.受托人是谁?公益信托的设立流程? (2)2.公益信托事业监管机构是卫生部还是民政部? (2)3.信托监察人怎么设定? (3)4.资金怎么运作? (3)5.管理费的比例和金额是多少? (4)6.医药事业基金会和公益信托基金何种关系? (4)7.监管程序怎么运作? (4)8.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5)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5)附件二公益性信托计划统计表: (6)附件三具体案例 (8)1.受托人是谁?公益信托的设立流程?《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我国对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规定的批准机关,不是专门设立的对公益信托进行审批的机关,而是目前已有的涉及有关领域的管理机关。
比如运用信托形式资助癌症患者,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运用信托形式资助贫困大学生,应当经教委批准等。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
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信托与租赁公益信托
(一)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国内法学界也称之为慈善信托。
公益事业的定义很广泛,所有有利于社会进步、提高社会公众福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公益事业。
如: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事业等。
公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究竟什么是公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因此,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和其他公益。
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1.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
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力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有识之士或社会团体,他们希望通过捐助一部分财产,来改善某些领域的状况。
但由于时间或精力所限,需要把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根据公益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具体目的来确定,但是信托契约只能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
如奖学金的受益人只限于优秀学生,但成绩未公布之前并不知道具体是谁。
公益信托运用的非常广泛。
在英美国家,它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方面。
公益信托的名称是经过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挪用。
公益信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公益信托通过委托信托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的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
大部分的公益信托在分配中不动用信托本金,而只用信托收益去资助设定的公益事业。
这样以来,相当于扩大了公益信托的规模,使公益事业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信托机构的介入使公益信托易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2.与私益信托的比较:(1)信托目的不同。
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旨在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慈善基金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背景介绍、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以及合作模式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探讨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模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促进作用。
一、背景介绍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和服务,而慈善基金则致力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的合作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信托公司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渠道,为慈善基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管道,同时,慈善基金的社会资源和公众认可度也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
二、合作模式的形式与特点1. 资金捐赠与管理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将向慈善基金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委托慈善基金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
慈善基金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公益项目的筹措和开展,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和慈善基金的公益经验与影响力,实现双方的强强联手,更好地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2. 项目合作与推广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共同参与公益项目的筹措、执行和推广等环节,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提高项目的效率和影响力。
信托公司可以为慈善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渠道,同时,慈善基金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公益项目执行的专业经验和社会认可度。
通过共同参与项目的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能够相互补充、互利共赢,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3. 资源整合与合作创新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合作创新,共同开展包括资金筹措、项目设计、执行管理和社会推广等一系列工作。
信托公司通过其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为慈善基金提供强大的支持,而慈善基金则可以利用其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渠道将信托公司的公益事业推广给更广泛的受众。
公益信托与基金会的关系:基于融合的视角
在 审计 报告 中认 为 盖茨 基金 会 与盖茨 基金 会信 托 属于 “ 双信托 构造 ” ① 基金 会也 不过 是一 种信 托 。 。 盖 茨基 金会 的构造 对我 们提 出的问题 是 : 益 信托 与 基 金会 的关 系究 竟 如何 ? 信 托与 基 金 会 正是 我 国 公 当下金 融业 与 慈善 业 的热 门话题 , 者 的制度 建设 都 处 于起 步 阶段 。所 以 , 论 对《 托 法 》 完 善 , 两 无 信 的 还是 基
曾经 的世 界首 富 比尔 ・ 茨广 为人 知 的善 行是 将 个人 所有 的 5 0亿美元 捐 献给 名下 的 慈善基 金会 比尔 盖 8 及 梅琳 达 ・ 茨基 金 会 ( 文简 称 盖茨 基金 会 ) 盖 下 。但 新 闻在 吸 引 了眼球后 , 实却 隐 匿 了。一个 问题 是 : 事 比尔
决 o 30 而 言之 , t2 简 31 公益 信托 是优 于基 金会 的选 择 。从 慈善 组 织 入手 的学 者 也 区分 公 益 信托 与 基 金会 , 有 如
学 者认 为 “ 慈善 性公 益 法人 和慈 善信 托是 现代 社会 最 为常 见 的两 种 慈善 活 动方 式 ” 并 且 两 者 也存 在 各 种 区 , 别。 [ 学 者认 为 , 该 在运 行 中慈善 法人 比慈 善信 托受 到较 少 的约束 。在 价值 判断 上 , 两者并 无 高下 之分 , 于 属 功能 互补 。本 文将 上述 严格 区分 公 益信 托与 基金会 的观点 统称 为“ 元论 ” 即公益 信托 与基 金会 相互 独 立 , 二 , 两者 各有 制度 构 造与 运行 机制 , 可混淆 。也有部 分 学者对 公 益信托 与 基金会 的关系持 更 动态 、 不 从而 也 就是 两者 相关 联 的观 点 , 台湾学 者赖 源河 、 志诚认 为公 益信 托 与公 益法人 可 以发挥 互补 的功 能 。亦有 学 者 明 如 王 确反 对 “ 二元 论 ” 认 为“ 果脱 离 了 中国语境 , , 如 仅从 字 面或 制度 原理 出发 对这 两者 进行 比较 是不 科学 的 , 也非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1、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如教育、扶贫、环境保护等。
2、有合规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合法的信托财产,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有确定的受托人。
公益信托必须具有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经批准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
受托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
5、委托人和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确定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
委托人应当明确公益目的和信托财产的范围、性质、用途等,并确保该信托财产合法合规。
7、选定受托人。
委托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并确保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业务资格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8、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9、报批或备案。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益信托可能需要报批或备案。
委托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
10、履行公告义务。
公益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益信托的信息,以便社会监督。
公益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金融工具,可以为公共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在我国,设立公益信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和有效运行。
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公益信托是一种跨越法律和文化背景的金融工具,它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与两大法系之间的。
一、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当时,教会法院将这种制度作为一种慈善手段,规定一些特定的财产需用于救济贫弱或满足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企业设立慈善信托与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比较分析
企业设立慈善信托与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比较分析
1.法律地位:
慈善信托是在信托法下设立的,设立目的纳入信托财产的管理。
慈善
基金会则是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设立的法人实体。
2.成立要求:
设立慈善信托相对灵活,只需要有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将财
产设为信托财产,明确受托人,并制定受益人为慈善项目或公益事业。
成
立慈善基金会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设立章程、制定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3.资产管理:
慈善信托的资产管理一般由专业信托机构负责,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
照设定目的管理和使用。
慈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则由基金会自身通过设立
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4.捐赠方式:
设立慈善信托的捐赠方式相对简单,捐赠人将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即可。
而成立慈善基金会则需要通过捐赠财产或资金给基金会,捐赠人成为
基金会的初始捐赠人。
5.捐赠人权利:
慈善信托的捐赠人享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可以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
决策。
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人则成为基金会会员或监事会成员,在一定程度
上参与基金会的决策。
6.监管与透明度:
慈善信托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依赖对受托人的信任和监督。
而慈善
基金会受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监管,其运营公开透明,
需要向社会公开财务报表等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和成立慈善基金会在法律地位、成立要求、资产管理、捐赠方式、捐赠人权利以及监管与透明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选择适合的慈善组织形式。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一、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公益(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有:第一,以公益利益为目的。
公益信托首先强调信托的公益目的,各国的信托法律均强调了公益信托的社会公益性,即必须是整个社会或其中一部分人受益,此种目的必须有利于发展社会文化宗教等事业。
《英国2006年慈善法》具体列出了以下13类慈善目的事业:(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2)发展教育的事业;(3)促进宗教的事业;(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7)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8)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9)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10)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11)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12)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13)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虽然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社会公益”范畴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大体包括救济贫困、发展宗教、发展教育、科技、环保等内容。
第二,公益信托目的公益的绝对性。
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设立信托可能会出于一个或几个信托目的,在公益信托里,只要有任何一个目的具有非公益性,则该信托不能成立为公益信托,这样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有人假借公益之名行私有之事,从而保证公益信托的发展。
例如,从公益信托受益权种类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信托财产本金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和以信托财产的收益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
前者是指受托人可以将公益信托财产直接使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可从公益信托财产中直接受益。
成立一家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具体步骤
成立一家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具体步骤慈善公益基金会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简要介绍一下成立基金会的要求,成立基金会的条件,成立基金会的流程。
基金会成立手续复杂,需要的材料准备程序繁琐,我们有办理基金会的团队,服务有保障且案例丰富,前期办理不通过不收费,免费售后指导。
发起慈善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指定的公益慈善目的经营范围;2、全国性非公募基金须两千万元,地方非公墓基金须两百万元;原始基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并且需要实缴;3、企业名称核准通过符合规范的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拥有相关资格或能力的专职人员;4、拥有固定经营慈善公益基金会的场所;5、基金会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所需材料:1、需要一位理事长、一位副理事长、三位个理事、一位监事、一位秘书长、四位专职人员;需要所有人员的简历,提供至今工作单位且能提供人事专用章盖章;2、产权或租赁及或无偿使用协议;3、理事长就是可以兼任法人、捐赠方就是发起人;4、确认发起人是谁(建议用企业);5、两百万原始基金要在民政局指定托管放二十个工作日左右;6、理事长不能是任何一家公司或者机构的法人;7、所有人员都不能是政府机关单位的任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慈善基金会在申请过程中的流程:1、现场约谈基金会理事成员;2、审核基金会名称是否可以使用;3、撰写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4、网上提交初审的材料;5、通过后取得民政局文件和临时托管资金入资单;6、入资之后取得验资报告;7、现场提交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拿证;成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公益信托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
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
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
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以往,若要从事如教育、⽂化、慈善,宗教等公益活动,较常见的⽅式为成⽴财团法⼈基⾦会(以下简称基⾦会),然⽽,成⽴基⾦会有其相关限制及规范,那么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的,由个⼈或团体捐赠设⽴之信托。
相较于基⾦会的设⽴,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公益信托之设⽴,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负责提出,经⽬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须再为法⼈登记。
⼆、成⽴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最低⾦额之限制。
三、公益信托资产之运⽤弹性较⼤,本⾦及孳息皆可动⽤,甚⾄可以把本⾦⽤完为⽌。
四、公益信托⽆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办理。
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基⾦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
然⽽,⽬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乎⽆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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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信托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浅析公益信托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公益信托是一种能够帮助政府、企业或个人更好地实现其社会责任的财务工具。
它的基本原理是将受托人的捐款或资金用于支持特定的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分配收入、支付利息、回购以及其他方式来实现其目标。
慈善事业则是指一般慈善性活动,包括提供贫穷人口所需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以及各类慈善团体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与慈善事业的发展相比,公益信托的发展更为迅速,受托人可以从公益信托当中获得更多的财务安全,而且慈善事业的收入也可以由受托人进行调整,增强效果。
公益信托和慈善事业共同发展,有助于提升社会福利,减轻贫困压力,并增强社会发展水平。
慈善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该基金会于2010年设立了一项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信托目的是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013年,基金会聘请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015年,某贫困地区的某中学与基金会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约定基金会将其慈善信托的一部分财产用于该校的建设和改善教学设施。
协议签订后,基金会按照约定向该校捐赠了100万元。
然而,该校在使用捐赠款项的过程中,部分款项被挪用,用于其他非教育项目。
2016年,基金会发现此事后,要求该校返还挪用的资金,但遭到拒绝。
基金会遂将该校及某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慈善信托的法律效力问题;2. 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及责任;3. 捐赠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4. 慈善信托财产的返还问题。
三、法院判决1. 慈善信托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慈善信托是指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
本案中,基金会设立的慈善信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2. 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及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受托人的职责。
本案中,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未能履行好受托人的职责,导致部分信托财产被挪用。
因此,某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捐赠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捐赠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基金会与某中学签订的捐赠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该校在使用捐赠款项的过程中,部分款项被挪用,违反了捐赠合同的约定。
4. 慈善信托财产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信托目的。
中国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衔接
一、我国既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概述1999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奠定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的基础,以其为核心,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③等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有以下几层内容:第一,从捐赠法律关系主体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捐赠人范围广泛,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充当捐赠人④。
2.严格限制受赠人范围。
只有以下四类受赠人:(1)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2)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3)基金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⑤。
3.受益人。
现行法律体制下没有对受益人做出资格要求,从法理上讲,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可以接受捐赠利益的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4.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我国对前三类受赠人均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有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⑥;对于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有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⑦。
5.国家。
国家是公益事业捐赠的鼓励者⑧。
第二,从捐赠客体看,主要内容包括:1.捐赠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捐赠财产及其增值。
2.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⑨。
3.对于不同的受赠人,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权归属有别:(1)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受赠人时,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⑩。
(2)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时,受赠财产属于国有资产+,-。
(3)基金会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权归属,法律规范没有明确,本文认为应当承认基金会对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其一,其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处理;其二、其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受赠财产财产权归属,法律规范不明确,本文认为宜归属社会公共财产+/-。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作者:刘海栎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深入人们所了解。
但公众对公益信托的理解却很少,本文将谈谈我国对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信托;公益信托;管理人一、公益信托概述1.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公益信托的特点。
公益信托有以下特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公益信托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公益信托的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公益信托的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3.公益信托的意义。
公益信托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二、公益信托的当事人(1)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2)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同时,第62条还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都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马云、蔡崇信40亿美元捐赠设立公益信托
2014年马云、蔡崇信40亿美元捐赠设立公益信托自2014年5月马云宣布以期权设立公益信托后, 各方赞扬和议论此起彼伏。
随着公益信托细节进一步浮出水面, 巨额公益信托花落境外再次引发各界密切关注。
为何要在境外设立公益信托?期权捐赠设立公益信托的境内障碍何在?怎样完善现有制度以吸引大额捐赠和新型捐赠?这次事件再一次将现有的境内慈善制度的弊端暴露在聚光灯下。
新型大额捐赠引众议2014年4月25日, 阿里巴巴两位创始人马云和蔡崇信宣布, 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 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发展, 地域覆盖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
该基金来自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
据阿里官微披露, 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而公开数据显示, 马云在阿里集团的持股比例为7.3%。
该项宣布正值阿里赴美IPO前。
消息一出, 立即引发舆论密切关注, 媒体根据市场对阿里集团美国上市后的估值, 预计基金规模将在20亿~40亿美元, 认为基金有望成为亚洲最大的公益信托。
马云的慷慨善举立即得到了境外业内人士的高度赞誉。
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迈克尔·布隆伯格及阿里巴巴最大股东软银首席执行官孙正义都对此公开表示支持。
布隆伯格表示, 他们的捐赠为中国慈善事业树立了新的标杆, 全世界其他企业家和商界领袖很可能会跟随他们的脚步。
[1]美国洛克菲勒慈善顾问公司总裁伯曼表示, 马云显然是在努力激发一种慈善和公民权的文化, 有助于刚刚起步的民间慈善机构获得更好的资金来源和发展机遇。
印第安纳大学中国政治与商业研究中心主任肯尼迪表示, 中国社会的迅速城市化带来了各种复杂的问题, 政府分身乏术, 日益认识到需要慈善组织来弥补中国社会基础设施的巨大漏洞, 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开始设立民间基金会来应对挑战。
富人在慈善领域的积极姿态, 将引领慈善的风潮, 让更多的人投入到这一事业中来。
[2]马云早就开始参与中国慈善。
5.1公益信托
中信开行爱心信托
四、公益信托的种类
(四)公共机构代理
捐款代理(捐款的接收登记、财产转移、证券过后)
现金管理代理(现金进行短期投资)
保管代理(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
账目代理(因信托管理而产生的会计账目)
定义:指信托机构为那些不能或不愿办理某些公益事务的公共机构所提供的代理业务。
公益信托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公益信托的名称是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运用公益信托的名义从事活动。因为用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很多便利条件,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如果对公益信托的名称不加以控制,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就会利用公益信托的名义,欺世盗名、牟取私利。
公益信托也称慈善信托,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在现实实际中,受托人主要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根据信托目的指定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对象。
信托管理人一般由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事先确定,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选任。(受益人代表)
相当于公益法人的理事会,由与公益信托目的有关的各领域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士组成。经营委员会与信托管理人一样原则不得从信托中取得报酬。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一、公益信托的概述
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其他未列举的信托,若确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但仅以特定团体的成员或特定职业为对象,以福利、相互救济为主要目的者不得设立公益信托。
第十四讲、公益信托
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1)第65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 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比如 行使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 (2)认可受托人的报告 8.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 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 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67条第2款,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 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 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公益信托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增进了民众的共同福 利,不仅帮助政府履行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也节省了国家 公益事业支出的行政费用。因而,各国税法都将之列入税收优 惠的行列。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 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
2016/9/3
第63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6.
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2016/9/3
(三)公益信托的分类
1、维持基本财产公益信托、动用基本财产公益 信托; 2、单独出资公益信托、共同出资公益信托; 3、一般目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4、事业经营型公益信托、给付型公益信托; 5、纯粹公益信托、类公益信托(我国区分); 6、永久性公益信托、期限性公益信托。
20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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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与公益基金会一、信托1.概念: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特征:(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委托人对已信托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委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主体分离;(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有限责任;(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二、公益信托1.概念:以增进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类信托。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
2.特征:(1)信托目的的公共性:我国《信托法》中的第六章专门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目的,包括:救济贫穷;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其他社会公共事业。
(2)受益人的不特定性:与私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不同,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特定范围内社会公众的整体, 虽然通过信托契约可以最终确定具体的受捐赠者, 但这些受捐蹭的个体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受益人, 不能享有信托法上受益人的权利。
(3)公益目的的排他性:公益信托中的每一项目的或意图都必须具有公益性, 只要信托目的中含有非公益因素, 所设立的信托就不属于公益信托。
3.公益信托法律关系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 由受托人为着信托契约约定的公益目的而管理、使用该项信托财产,并将其收益给予特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受益人或者是特定的公益事业项目。
(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签订契约与交付财产等);(2)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受益人、给付利益等);(3)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监察申请许可、外部监督等)。
4.公益信托的制度功能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上的资产管理机构, 它以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水准来保障公益基金的正常运作, 进而可以保障用于某项特定目的事业的基金增值, 使之以充裕的、逐期增长的资金, 保证按照基金设立人的理想和预定目标来发展公益事业。
(1)节约人力物力, 以专业水准管理公益基金, 提高办事效率;(2)信托业作为资本市场上的行家, 可以保证公益资金的安全且收益稳定;(3)由于公开、透明化管理, 公益信托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4)由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5. 移植公益信托制度的理论困境与克服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公益信托制度在理论上的主要障碍在于:其一,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应该如何确定?其二,受益人权利的性质究竟如何界定?我国立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规定得比较模糊。
信托法第2条定义信托时,使用了“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这样的表述,这就使得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难以明确。
信托财产无论在性质上如何认定,都应该肯定其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固有财产。
而这一独立财产又具有一定的目的,于公益信托而言,就是一定的公益目的。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在信托存续期间,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
这是受益人最主要的权利;其二,在信托终止时,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享有剩余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其三,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情权。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形态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特殊情况下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
(3)适当情形下,请求撤销受托人处分行为的权利;(4)特定情况下解任受托人的权利;(5)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信托文件未有明确规定时,有决定的权利;(6)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时的异议权;(7)对信托报酬及其增减的同意权;(8)对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9)新受托人的委任权;(10)放弃信托利益的权利;(11)转让及其继承人继承受益权的权利。
目前,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
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现状及问题(一)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在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要从事公益事业,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
一者,社会团体法人。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是基于公民结社自由权的社团。
二者,基金会。
200 4年以前,基金会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的。
但自199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定义为成员制的社团后,基金会已经无法在逻辑上成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可谓正本清源。
三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70]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组织形式。
社团法人是一种以成员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这与公益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民办学校、私营医院等。
与此不同的是,公益信托并不要求一定得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大部分是为社会公益事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目前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制度。
但是葛云松先生在比较了我国基金会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国外财团法人之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基金会与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与同外的财团法人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差异。
[7 1]但是除了在若干问题上范围较窄、若干细节规定上有些区别或者缺乏规定外,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
”[72]可以将我国的基金会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构起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
关于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之间的一般区别,本文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不再赘述。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金会在筹建资金,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以青少年基金会为例,仅希望工程一项在短短十余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18.4亿元,使229万名儿童重返校园,建起了7800多所希望小学,被誉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品牌”。
但是纵观目前法律规定,我们发现:一者,在我国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比较苛刻,主要体现在资金要求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 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公益信托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只要求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可,更有利于吸纳社会上闲散资金从事公益事业。
另外,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
二者,在运行成本上,基金会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包括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确定固定住所,而公益信托的具体运营由受托人来进行,除此之外,只需要设立信托监察人即可。
三者,基金会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有诸多限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第28条没有具体规定基金会所能从事的营利活动,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合法要求”是指基金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990年8月的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而且“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同时根据目前基金会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
这些强制性比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但是这样规定的缺陷在于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基金会投资行为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模式供民众选择以从事公益事业,但是依然无法满足所有的需要。
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无疑是另外一种选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