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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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论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公益信托法制的改善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公益信托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指捐赠人将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信托形式转让给信托财产管理人,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信托中的捐赠人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享受公益事业给予的回报,也可以通过变相地继续控制捐赠的财产,向其所选择的继承人、财产接受人等进行财产的传承和继承。

二、现状
公益信托是一个无形的慈善事业,它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较为不足,现行的《民法》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的一些城市尚未出台有关公益信托的地方性规定,致使一些公益信托机构及社会捐助者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未知的法律后果。

三、改善
由于公益信托的种类和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而我国的信托法律法规尚未完备,为此,应对公益信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益信托的运作,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健性。

目前,我国的公益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及其成功的公益信托项目,这为公益信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同时,本着让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的原则,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也非常必要,让更多人了解公益信托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支持公益信托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为了确保公益信托真正的发展和稳健的运作,我们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公益信托的大家庭中来,为支持公益事业,为实现社会的美好愿景而共同努力。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公益信托是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以非营利性为目的,通过信托财产的合理利用,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公益信托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介绍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和发展,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首先,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

自2008年《慈善法》的颁布以来,我国公益信托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信托企业和个人纷纷加入到公益事业中。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众多公益信托基金会成立,资产规模逐年扩大。

公益信托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涵盖了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各个领域。

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为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提供支持,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福利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出力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次,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相对短暂的过程,但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首先,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减免公益信托的税费,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效率,吸引了更多的信托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其次,社会对于公益信托的认知和接受度不断提高,公益信托的慈善项目和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此外,公益信托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理念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完善。

然而,我国公益信托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益信托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尽管《慈善法》为公益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的配套法规还未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其次,公益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有待提高。

一些公益信托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不够规范,导致信任缺失。

再次,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的审批程序和税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便之处。

对于未来,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公益信托将继续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益信托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

其次,公益信托将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共治。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公益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形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推动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目的,为公益目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关系。

其特点在于财产的运用和管理必须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的主要问题(一)设立程序复杂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增加了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阻碍了公益信托的快速发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资金来源有限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然而,由于社会捐赠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政府资助的有限性,使得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面临较大压力。

四、解决对策(一)简化设立程序为降低设立成本和时间成本,应简化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益信托的设立提供便利。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益信托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和监管体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公益信托的稳定发展。

(三)拓宽资金来源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公益信托中。

同时,可以探索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为公益信托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五、实例分析以某地公益信托为例,该地在简化设立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和拓宽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立法工作、鼓励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等措施,成功设立了多个公益信托项目,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益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汇聚社会资源,还能够将捐赠者的意愿与公益目的相结合,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然而,在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二、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及意义公益信托设立的背景在于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和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它以信托的方式设立,以实现特定公益目的为宗旨,是一种将资金、物资或服务进行捐赠、管理和分配的机制。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管理和运用社会资源,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平和进步。

三、公益信托设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公益信托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设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指导。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款模糊、操作流程复杂等问题。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信息透明度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导致公众对于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缺乏了解,影响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公益信托的管理机制不科学,表现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方面。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滥用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法律条款模糊等。

这导致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往往无法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风险。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信息透明度不足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公益信托的运作情况和效果,降低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三)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管理机制不科学的原因在于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

这导致公益信托的运作无法达到高效、规范的要求。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2)第四,公益目的适用近似原则。

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设立后,由于社会状况与法律制度发生变动,致使设定的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无法达到或造成公益信托的不合法时,为使该公益信托得以继续存在所规定的制度。

《美国法律重述信托篇》第399条规定,公益信托所欲实现的公益目的,如果无法或者不能达成,在委托人有实现一般公益目的的意图时,公益信托仍然有效,此时法院须指示信托财产用于委托人所表达的一般公益目的范围内其他可实现的目的。

值得注意是,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将慈善信托剩余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不再适用“近似原则”?《信托法》之所以规定“信托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因为《信托法》已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因此,信托文件的规定不能偏离这个基本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做出了将信托财产返还的约定,该约定应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公益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该权利者应该是为慈善目的的受益人),则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近似原则,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二、《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对公益信托的完善亮点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

《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

《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慈善信托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

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如此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

论公益信托设立

论公益信托设立



要: 公益信托设立是相 关当事人依照信托 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 的行为 , 公益信托设立像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
样会发生一些法律上 的后果。公益信托设 立要遵 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 明确的公益 目的 、 确定 的信托财产、 不特定的受益人 以及经
过批 准的合格受托人是公益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 指定信托文件 、 提 出设立公益信托 的 申请 、 进 行审查批准和移交信托财产是公益信
成立公益信托。公 益信 托 目的的公益性指 的是公益信托 目的必 须是为 了发展公益事业 或使 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 受益 。信 托 目的 是否具有公益性要 由法律加 以规定 ,各国关于公益信托 目的范 围的规定并不相同。 根据我国《 信托法》 第六十条规定 , 设立信托
出于下列 目的的 , 信 托 目的具有公 益性 : ( 1 ) 救 济贫困 ; ( 2 ) 救助
是公民 、 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 但应 当注意 的是 由受托人 管理职 责决 定 , 受托人应 当具备基本 的民事行为 能力 , 因此 , 根
据法律规定 只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
受托人 。 另外 , 由于公益信托涉及 公众利益 , 受托人 的选任应 十分 谨慎 , 为 了保证选 任的受托人正确履 行职责 , 防止规 避法律 、 损
害公益事件 的发生 ,法律规定受托人 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
灾民; ( 3 ) 扶 助残疾 人 ; ( 4 ) 发 展教育 、 科技 、 文化 、 艺术 、 体育 事
业; ( 5 )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 ( 6 ) 发展环境保益事业 。这些信托 目的要么是为 了实现 慈善 、 要 么是为 了发展公共事业 。 都具 有公益 的性 质 , 围绕这些 目的而设立 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
为采取 特殊 书 面形式 。
第 四 ,公益 信托 的存 续期 无 限 。 益信 托通 常有 一 定 的存 续 期 。基 于公 共政 策 方 面 的考虑 , 私
通常要求私益信托的存续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而公益信托本身为了公共利益 ,可以无限期地
存 续 ,即使 信 托 目的 已经实 现 ,也适用 近 似原则 ,将 剩余 的信托财 产用 于类 似 的公益 目的 。 第 五 ,对公 益信 托受 托人 有 特殊要 求 。公益 信 托涉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 了保 护社 会公 共利 益
托 目的的范 围做 出规定 ,一般 较多采 用 列举 方式 明确 规定 公 益 信 托 目的的 范 围 ,如 慈善 、文 化 、 教 育等 ,在 法律列 举 范 围之外则 一般 不 能成立 公 益信 托 。
第二 ,公 益信 托 的受益 对 象具有 法 定性 。私 益信 托 的受益对 象 可 托人 可 以指定 自己或他人 作 为受 益人 ,受 托人 也可 以是 受益人 ,法律 只排 除 了受托 人不 得是 同一 信托 的 唯一受 益人 ;而对 于公益 信托 的受 益人 ,法 律则 做 出 了较 严格 的限 制 规 定 ,公 益 信托 的受 益对 象必 须是 社会 整体 或不 特定 的部 分公 众 ,这也 是公 益信 托 的公益性 和社
[ 中图分类 号 ]12.8 [ 3 222 文献 标识码 ]A [ 9 文章编 号 ]10 — 1X (02 5 02 — 7 00 14 21)0 —26 0
“ 郭美 美 ” 事件 暴露 了我 国公益 事业 组织模 式 和结构 的缺 陷 。许 多人 由此 想 到 了公 益信 托 , 然 而 ,公 益 信托制 度在 我 国的发展 尚不 成熟 ,公益 信托 项 目在 质量 、数 量与规模 上 都落后 于许 多 发 达 国家 。信托制 度最先 发 源于英 国 ,后 来在 美 国 、 日本 等发 达 国家都 得到广 泛传 播和发 展 。并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

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

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

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

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以往,若要从事如教育、⽂化、慈善,宗教等公益活动,较常见的⽅式为成⽴财团法⼈基⾦会(以下简称基⾦会),然⽽,成⽴基⾦会有其相关限制及规范,那么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的,由个⼈或团体捐赠设⽴之信托。

相较于基⾦会的设⽴,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公益信托之设⽴,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负责提出,经⽬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须再为法⼈登记。

⼆、成⽴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最低⾦额之限制。

三、公益信托资产之运⽤弹性较⼤,本⾦及孳息皆可动⽤,甚⾄可以把本⾦⽤完为⽌。

四、公益信托⽆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办理。

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基⾦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

然⽽,⽬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乎⽆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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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我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及发展浅议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规范发展摘要: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辅助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得相当成熟,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的背景下,发展公益信托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遇到的瓶颈,探讨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自身优势等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使之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监察人一、公益信托概述公益信托,在西方也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利用信托制度参与公益事务,是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 2001 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十五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公益信托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

据调查,我国基金会已超过1000家,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

但近年来发生的“诈捐门”、“郭美美”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不完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弊病丛生。

(一)缺乏有效监管和内部控制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监管人、监管责任以及有效的法律约束。

对基金会运作缺乏监管容易造成善款挪作他用,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善款监察人。

如果设立了有效的善款监察人,及时通知捐助人善款到位情况,提醒其兑现承诺,并及时登记实际捐款额,将其公之于众,“诈捐门”事件就会减少很多。

(二)运作信息不透明慈善组织的运作信息不透明历来饱受诟病。

《2024年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范文

《公益信托设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益信托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以社会公益为目标,通过集结社会资源,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

然而,在公益信托的设立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公益信托设立的现状及问题1. 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当前,我国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存在法律障碍。

例如,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但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性使得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此外,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制也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

2. 资金来源及管理问题资金是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营的关键。

然而,当前我国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和慈善捐赠。

同时,资金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滥用资金等现象时有发生。

3. 公益信托项目选择与执行问题公益信托项目的选择与执行直接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成效。

然而,在项目选择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项目筛选标准不统一、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导致项目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三、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为解决公益信托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信托的设立程序、监管机制和评估体系。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拓宽资金来源及加强资金管理为解决资金来源及管理问题,应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信托。

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资金滥用。

可建立第三方审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统一项目筛选标准及提高执行效率为解决公益信托项目选择与执行问题,应统一项目筛选标准,确保项目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同时,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按照预期计划顺利进行。

此外,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结论公益信托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在设立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论公益信托制度法律价值取向
赵 俐
内容提 要 : 公 益信托是指 以公共利益 为 目的而设 立 的 , 为将 来不 特定 多数受益 人的利益 , 促 进一 国 文化教育 、 科 学卫生、环保 、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 和规范 管理 而设 立 的一种特殊 的信托 , 是 为财产
权人提供 一个 可 以充分信任 的财产管理 和处分 的制度设计 。通过政 策鼓励 和引导社 会大 众树立公 益捐赠 意识 ,使公益 捐赠常态化并把这些捐赠所得 资金利 用公 益信托进 行管 理使用 ,这是 发展 社会公益 事业 的
8 3 0 0 1 2 ) 。
产生于英 国① 的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有效 的理财方式 ,目前被世界各 国普遍运用于资金运作 、
财产 管 理 ,形 成 了规 范 的管理 制 度 ,这 种 灵活 的理 财方 式 同样受 到我 国学 者及 实务部 门的高度 关
注 ,形成 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作为金融手段之一 的信托 ,它的运作形式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和规 范化 ,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而信托制度对我 国仍是 “ 舶来 品” ,这种财产 的管理方式 并没有浓厚的民众基础和文化理念 , 所 以在我国信托制度设计 中,要充分考虑不 同国家信托制度 形成 的背景和人文基础 ,既不能生搬硬套 ,又不能断章取义 ,以影响信托制度的优势发挥 。 公益信托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托 , 是具有特定 内容的信托。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社会各界踊跃 向灾 区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 。随着灾 区重建正式展开 ,如何使五百亿元人 民币的善款有效运用 到各项重建工作 中高效持久地发挥作用 ,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此时公益信托制度的应用再
保护 生态 环境 以及其 他 涉及社 会公 共利 益 内容 的信托 目的。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财产或财产的收益(资产)专门用于慈善事业,以实现公益目标的一种信托。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捐赠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长期性:公益信托是长期的、持续的投入。

因为公益信托不像对外募捐那样一次性获取资金,而是通过长期的投资来获取财产或财产的收益,因此,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稳定性:公益信托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自高净值人群或企业,这些捐赠人通常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和长期的发展规划,因此不会轻易撤资,为公益事业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

3. 可持续性:公益信托通常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公益事业的需求,长期持续地支持和发展某项公益事业,从而形成持续性的公益项目。

4. 管理性:公益信托的资产一般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同时也保证了财务流程的透明性和责任性。

5. 可塑性:公益信托的资金主要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可以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灵活调整和运用。

总之,公益信托是一种以资产管理和投资为手段,为公益事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的一种新型慈善捐赠方式,具有长期、稳定、可持续、管理和可塑等特点。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

.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 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指得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 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其中慈善目的涵盖: 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紫金信托-厚德4号公益信托计划核心要素
项目名称:紫金信托-厚德4号公益信托 委托人:自愿参与公益信托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规模:70万元人民币 信托期限:1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算起 信托监察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保管人: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 项目管理人:南京市慈善总会 批准部门:南京市民政局 信托报酬:受托人报酬不收取信托报酬 资金运用: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 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由受托人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信托财产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捐助、救 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公益信托流程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信托公司要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也要确保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具有公益 性目的,并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2、信托公司募集公益资金,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同时委托人在信托公司开立公 益信托专户,把投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要明确资金的金额和期限,设 立信托监察人,监督资金流向。 3、信托公司要对单独设立公益信托资金账户,采用封闭式管理方法,运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和工具对公益资金进行管理运用,争取最大的收益。在整个过程中, 信托监察人都要监督公司的运作。 4、对于公益信托资金所取得的收益,信托公司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和管理费,其 余的资金都将划入公益信托专户,用于公益事业。 5、受托人每年都要对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富进行报告,在取得信托监察人认 可后,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信托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6、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终止15天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给公益事业管理 机构。

论公益信托

论公益信托

论公益信托发表时间:2009-01-04T15:39:59.030Z 来源:《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08年第11期供稿作者:陈喻[导读]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并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并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一、公益信托的概念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

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 公益信托合同成立。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批准, 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我国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在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另外人类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公益信托的社会作用

公益信托的社会作用

公益信托的社会作用公益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它以公益为目的,通过委托人的自愿委托和受托人的管理,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阐述公益信托的社会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公益信托的关注和重视。

一、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最直接的社会作用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首先,公益信托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公益信托作为一种信托方式,委托人自愿委托,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其次,公益信托还能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专业的管理和运营服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素养,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确保公益事业的有序运作。

最后,公益信托还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公益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和责任感公益信托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互动,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首先,公益信托需要委托人的自愿委托,这需要委托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

其次,受托人在管理信托的过程中,需要与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沟通和互动,让社会公众了解公益事业的发展情况和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最后,公益信托的成功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公益信托作为一种信托方式,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一种体现。

首先,公益信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建设。

通过公益信托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建设。

其次,公益信托还可以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通过公益信托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最后,公益信托还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参与公益信托活动,人们可以增强自己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解决社会问题:公益信托作为一种公益慈善机构,通过募集资金和资源,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

公益信托可以开展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扶贫等领域的公益项目,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 推动社会公平:公益信托致力于推动社会公平,通过投资和运营公益项目,减少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公益信托可以提供教育机会给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医疗服务给偏远地区的居民,促进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3. 多元化的公益形式:公益信托的形式多样化,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公益信托可以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公益支持,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4. 提升社会责任感:公益信托的存在和工作,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

公益信托的公益项目需要社会成员的支持和参与,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人们可以更加关注社区和社会的问题,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参与度。

5. 增强社会凝聚力: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增强社会凝聚力。

公益信托可以组织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总而言之,公益信托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公平、多元化的公益形式、提升社会责任感和增强社会凝聚力。

公益信托的发展和壮大,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

浅析公益信托作者:刘海栎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深入人们所了解。

但公众对公益信托的理解却很少,本文将谈谈我国对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信托;公益信托;管理人一、公益信托概述1.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公益信托的特点。

公益信托有以下特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公益信托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公益信托的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公益信托的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3.公益信托的意义。

公益信托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二、公益信托的当事人(1)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2)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同时,第62条还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都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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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信托制度并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关键词:公益信托必要性监管
一、公益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 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

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

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 公益信托合同成立。

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批准, 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我国建立公益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条指出,公益信托是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这一立法安排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怀和对
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社会福利也越来越多样化,生活越来越富裕;但从我国整体看,贫穷阶层依然存在,在贫困地区缺衣少食的贫困人口,农村中因为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儿童,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这些都需要救助;另外人类生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污染则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改变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

“这些救助活动,只依靠政府的改善是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全国人民的力量。

一般市民捐出自己的资金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标的活动,在欧美、日本以及世界其它国家都很广泛。


[1]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方针政策,这也是实施公益信托的迫切性所在。

在中国实施公益信托必需的客观条件也已成熟。

其根据:1.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富裕的人口数不断增加。

2.为适应经济体制的转换和金融制度的改革,财产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科学化是势在必行,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会为所掌握的财富寻求多种途径实现更有价值的管理运用,在这种情况
下,信托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信托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

3.在中国目前还有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背景下,社会中有爱心有公益心的人们自发的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捐赠活动越来越多,更有先富起来的有志之士捐出自己的私产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这些事例均说明了我国目前的公益活动的活跃。

4.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同时,公益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提高,如何激励人们的公益活动,规范人们的自发行为,保证公益目的的真正实现,成为我们的重要课题。

2001年制定实施的信托法肯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依据。

三、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我国《信托法》不仅指出,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还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然而,何部门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法律未予明确。

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据此推知,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也应为民政部门。

对于公益信托,民政部并未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究竟以何程序申报,如何监管,信托公司如何配合等问题均只有原则性的模糊立法。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这使得公益信托管理中的很多事项无从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1]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说,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
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情形。

由于公益信托目的的特殊性,在公益信托监管机关的设立上,各国和地区一般通过设立特殊的监督机关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

如《英国公益法》规定,公益委员会可以对公益信托行使检查权,有权要求取得有关公益信托的材料,包括账目和会计报表,查阅公益信托的档案,并可采取措施补救受托人管理中的失误。

美国由州检察长行使对公益信托的监督权,受托人必须定期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资产细目、营运状况、会计报表等。

这说明,大众对于权力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

现在我国在对商业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上也做了有益的尝试。

如“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由托管银行来承担信托资产的保管、监督和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益信托健康、平稳发展,我国还应规定托管银行应分开单独账户保管公益信托资产,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此外,对于何机构可作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的具体职责等问题信托法并未明确。

建议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监察人。

若监察人怠于履行监察权,则与违法之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益信托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
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
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

2007年初,针对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

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符合有关规定、且经税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救济性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政策,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从该通知的政策导向来看,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只是税收优惠的范围还未扩展至公益信托领域。

因此,建议纳税人向公益信托部门捐赠金钱或实物之价额,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并且公益信托部门对因管理信托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给予免税优待,只有这样才能解除捐赠人与公益信托部门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忠.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受阻的法律分析.[j].特区经
济.2006.(9)
[3] 吴晓锋.公益信托如何摆脱困境.[n].法制日报.20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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