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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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UNIVERSITY 课程期末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研究

学生姓名李浩冉

学生班级201417020109

学生学号会计1401

学院名称工商管理学院

学生编号26

2016 年12 月 24日

目录

HUNAN UNIVERSITY (1)

摘要 (3)

一、公益信托概述 (4)

二、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主要问题 (4)

三、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 (5)

(一)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 (6)

(二)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发展 (6)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信托事业规范化发展 (6)

四、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建议 (6)

(一)探索公益信托多元化发展模式 (6)

1. 保值增值型公益信托模式 (6)

2. 集合资金信托型公益信托模式 (7)

3. 复合型公益信托模式 (7)

(二)健全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 (8)

1. 要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8)

2. 要进一步完善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8)

(二)完善公益信托监督管理机制 (9)

1. 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协调合作,建立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设立审

批制度。 (10)

2. 设立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加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合作。. 10

3. 借鉴基金会管理制度,完善公益信托的监管配套政策。 (10)

4. 加强公益信托的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11)

参考文献 (11)

摘要

本文首先在梳理公益信托的概念以及起源的基础上,对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程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其次,本文剖析了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发展情况及其特点,并分析指出最值得学习借鉴的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二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健康发展三是设立监管机构,促进公益信托的规范化发展。同时,本文也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的国情,提出了我国推进公益信托事业的建议:一是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模式,建立健全公益信托事业体系;二是健全公益信托税收法律体系,为推进公益信托事业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字】公益信托;国际经验;发展模式建议

一、公益信托概述

根据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而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为不特定多数受益者设立的信托。

本文认为,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了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由个人或组织捐赠,使整个社会或公众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16世纪宗教改革之后,英国的亨利八世颁布的公益法中禁止了以迷信为目的的用益,公益慈善成为法律上明确界定的概念,它被用来修饰某种特定类型的用益,以区别于迷信用益。从此,公益用益成为用益制度中的特定类型,并且受到法律调整。作为信托制度的“母国”—英国至今尚未提出一个被普遍赞同的“公益”慈善定义。因此,当前英国法律对公益信托的范畴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受赠组织的活动范围等因素通过判例形式进行界定。

二、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主要问题

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公益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虽然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样,都是金融行业之一,但是信托却不像银行、证券、保险那样社会认知度较高。至于公益信托,更是新兴领域,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公益信托都不太了解,这就大大增加了设立公益信托的难度,一方面,社会资源都涌向所熟悉的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并未参与公益信托另一方面,要协调政府部门作为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目前,《信托法》的第六章对公益信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政策优惠方面仅有条共个字,即“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也仅仅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益信托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现有政府部门不愿意担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职责重大、任务繁多。其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是公益信托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二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

托人予以公告。三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四是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五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前,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机构人员精简的背景下,现有的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担任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四、涉及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难以找到合适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如果一个拟设立的公益信托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公益事业领域时,该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似乎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过所有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经过某一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到底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这既涉及到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分工和协调事宜,也涉及到公益信托事后有效监管事宜。即使只需要经过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但如果主要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公益信托涉及领域超出其业务管辖范围为由,不愿意担任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则该涉及众多领域的公益信托也就难以成立了。

第五、公益信托缺乏经济效益的问题。我国公益信托尚处初步阶段,在公益信托推广过程中,信托公司必须增加成本用于媒体宣传、机构协调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公益信托的财产规模一般较小,而且往往很快就会用于公益项目,信托公司难以发挥其专业理财能力为财产增值,提取管理费用也很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是微利甚至无利行为,这使许多信托公司对开展公益信托只是观望而已。至于从事公益信托的信托公司往往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角度,更多是为了提升自身的品牌建设,在公益行业领域建立声誉。因此,公益信托做大做强的动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都不容乐观。

本文认为,在上述各个问题中,当前瓶颈问题是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两个主要问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

西方国家的公益信托各有特色,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益信托的设立方面区别较大。英美法系普遍实行事后登记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即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在信托设立后一定期限内申请登记,但登记并非公益信托的成立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公益信托的有效成立。而在大陆法系公益信托普遍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益信托的设立门槛较高。即设立不同目的公益信托,需要分别取得不同主管机关的许可。但与此同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公益信托有其共同点。其中,最值得学习借鉴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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