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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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学校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筒称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我校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委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门中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机关、年级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学校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如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
党、政、工、教、办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名师、学校原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并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两年一届.定期开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毒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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