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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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规定:“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因此,办理设立、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按相关主体类型的须知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件1);

二、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附件2)。

有关提示:

1、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根据这条司法解释,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在该栋住宅楼内的其他所有业主。改变住宅房用途,必须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3、属于住宅小区并且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不属于住宅小区或者虽属于住宅小区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4、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时,可以要求该场所的使用人提交承诺书,承诺在被利害关系人投诉且不能调解时,无条件搬离该经营场所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附件1:

住 所(经营场所)登 记 表

注:1、

企业

(公

司)设

立登

记时,

申请

人为

股东

(出

资人)

。股东

是法

人的,

由股东盖章,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附件2: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有业主(名称或姓名)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所在镇、街道的详细地址)的房屋租赁(或无偿提供)给(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本业主(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业主(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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