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在当代中国刑法制度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问题会如死刑改革问题这样如此受到关注。
有关死刑存废、死刑罪名设置、死刑适用程序、死刑复核等死刑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仅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切关注,学术界更是为此开展了充分研讨。
1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创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开讲。
经论坛主办方授权,本版现将四位著名刑法学家在首次论坛上的主讲内容撷要刊登。
A虽然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还是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国当前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为将来的废除死刑作好铺垫,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快实现死刑制度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改革。
■刑法典设置死刑的罪名应逐步减少&n bsp;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介绍,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l979年刑法中,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是相当民主的。
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7个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膨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赵秉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
赵秉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6期文/聂潍记者:赵老师,您为什么要从事刑法学专业的教学研究呢?赵:这个主要是受老师的影响,教我大学刑法课的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把我领进了刑法学的殿堂;当然,还有个人兴趣。
我感觉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法治的前景美好,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发展中必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而以刑法学为自己的事业也必将是很有前途的。
多年之后,我在自己的一本书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一命人的专业能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那么他所从事的这个专业必然会很有前途。
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记者:各种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的是哪—种研究方法?赵:就我所从事的刑法学科而言,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我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有丰富的内涵,这个实际既包括司法实际,也包括社会实际;既包括法治的现实状况,也包括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
但是,研究刑法学仅用一种研究方法是不行的,也是远远不够的。
如实证研究方法也相当重要。
以研究死刑问题为例,如果拿出几十个、上百个典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就要比简单的说理更具说服力。
还有就是比较的方法,不光是纵向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我觉得更加重要。
现代通讯如此发达,是全球化的时代,国家间、地区间的相互影响更加重要,比如社区矫正,别的国家有成功的经验,我们国家就可以作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别国有关的经验。
总体来说,刑法学作为应用法学,尤其脱离不了理论联系实际,脱离不了实证的方法。
记者:对所从事的专业,您的主要学术观点是什么呢?赵:我觉得,刑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洽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主张我国刑法改革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刑事法治经验相结合;二是立足现实与科学预见未来相结合;三是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 刑罚裁量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罚裁量概述20.1复习笔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1.基本法理(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并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2)刑罚裁量的特征依据刑罚裁量的概念分析,其具有以下五项特征:①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②刑罚裁量的基础是准确定罪;③刑罚裁量轻重的唯一根据是刑事责任的大小;④刑罚裁量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⑤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3)刑罚裁量的内容①决定是否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
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a.决定适用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b.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判处自由刑的年限或者财产刑的数额。
这是刑罚裁量活动的主要内容。
③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刑法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包括自首、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缓刑、累犯以及数罪并罚制度。
是否适用上述刑罚制度与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刑罚裁量的内容理应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2.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刑罚裁量?关于刑罚裁量的概念,根据刑罚裁量内容的范围,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广义说和最广义说。
其中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1.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刑罚裁量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2.我国刑罚裁量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
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立法根据摘要: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问题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热点。
该修正案确立了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一新规定是为了适应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现实需要和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表现,在新中国刑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本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背景方面谈一下本人对该原则的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从宽处罚;刑法原则;刑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立法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符合现代刑罚的目的。
这代表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重新吸收了我国古已有之的矜老制度。
对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正式的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与一般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无异,其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一样,对于老年人犯罪没有相应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相关的只是两院出台的对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意见。
如2010 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 21 款:“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处分
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处分
经济观察报
2018/07/24 20:1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原标题:因生活作风问题知名法学家赵秉志被处分
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李微敖知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因生活作风等问题,近日被北师大党委予以留党察看、免去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停止招收研究生等处分。
2018年7月24日,多位北师大内部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告知上述消息。
数位北师大人士亦介绍,赵秉志是因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受到了处罚,“他被人‘下套’,拍了不少照片”,不过“他也是屡教不改。
”
经济观察报记者亦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了赵秉志,不过未获他的回复。
北师大纪委的负责人亦没有回答记者的问询。
上述北师大内部人士亦介绍,北师大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将接任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的职务。
卢建平本人则对经济观察报记者回复,“这个无可奉告。
”。
法律适用,不能带有情绪
刊登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12期法律适用,不能带有情绪!----对原徐州市市长陈耀南跑官案定性之质疑杭正亚日前,一个离奇的案件正在被国内外各大媒体“炒热”。
几个无业游民和打工仔略施雕虫小技,竟能以镇江市“书记”、“市长”的官帽为诱饵,骗到了时任镇江市委副书记陈耀南的头上,几个自告奋勇的跑官者为陈能“就地转正”而被骗百万巨款。
这一案件算是一个丑闻,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为挽回政治影响,证明党的纯洁性,就要对所有“买官”、“卖官”者从严惩处。
法院对此事件作出三份判决,几个骗子犯诈骗罪,几个跑官者犯行贿罪,陈耀南犯受贿罪。
当社会公众为这一闹剧叫绝,为法院判决叫好之时,著名刑法学家对陈耀南跑官行为定性为受贿提出了质疑。
2003年8月30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邀请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陈泽宪、方向对陈耀南案件中“买官被骗”一事进行了专题论证。
专家们经过认真研讨分析,一致认为:“陈耀南案件中‘买官被骗’一事的性质,不应认定为陈耀南受贿,而属于李贤志、刘以江、蔡连银、陈耀南等人共同行贿未遂。
也许人们对案情的关注是出于好奇,而对法律适用的冷淡则由于法律条文的枯燥,除了刑法学家的论证以外,似乎人们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熟视无睹,而变得冷淡。
也许人们对案情的关注是出于好奇,而对法律适用的冷淡则由于法律条文的枯燥。
笔者要不是在该案的二审后期参与了辩护工作及现在又担任申诉的律师,也许只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为这一闹剧而感到可恨、可悲、可笑!然而,作为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笔者很难采取冷淡的态度。
希望本文的观点不会使那些正气凛然的好人误解,认为我是以媒体为“辩护台”,替“坏人”说话。
对于本案的某些具体事实,一、二审法院的大致叙述清楚。
一审判决认定:镇江市委副秘书长李贤志为感谢陈耀南对其在职位变动、升迁方面的关心帮助并为今后继续得到关照,于2000年 5、 6月份与镇江新宏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刘以江商谈,欲为陈耀南的职务升迁找关系。
法学界南阳现象
法学界有两个现象一个是西政现象,另一个是南阳现象。
河南省南阳地区出了很多法学家,被法学界成为南阳现象,著名的包括:(YY一下)1、张文显教授,南阳人,吉林大学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理学,博导;2、郝铁川教授,南阳邓州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曾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法理学/管理学,博导;3、樊崇义教授,南阳内乡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刑事诉讼法学,博导;4、杨振山教授,南阳人,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导;5、赵秉志教授,南阳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刑法学,博导;6、周密教授,南阳邓州人,北京大学,刑法学/法史,博导;7、付子堂教授,南阳新野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理学,博导;8、冯果教授,南阳镇平人,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导;9、刘海年教授,南阳唐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法律史/人权,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10、侯国云教授,南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导;11、郝宏奎教授(满族),南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侦查学,博导;12、王新清教授,南阳新野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诉讼法,博导13、王轶教授,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民商法,博导14 、李汉军: 教授,南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历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南大学特区法制研究所所长、海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海南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组成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员。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汇总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存废之争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
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
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
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
《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
“李庄应该是第108个。
”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
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
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
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个人都有“资格”触犯伪证罪,为什么偏偏要给律师单独来一条呢?“这是职业的歧视,甚至是成为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报复。
”一名与会者说。
第306条之后的第307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当时有人质疑,“为何不能把两条合并,把律师看成是公民中的一员”。
在当时的一次司-法-部领导参与的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称这个条文不容讨论,争议之声被叫停,关于这一条款的反对意见最终没有得到采纳。
此后13年间,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第306条,理由也很多,如涉嫌行业歧视;“引诱”一词太模糊,导致随意适用;与国际通行的律师司法豁免精神不符等,甚至有不少人直接使用“恶法”一词对其定性。
赵秉志:法律学人要关注现实
赵秉志:法律学人要关注现实■人物名片赵秉志教授系我国著名中年刑法学家,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等社会职务。
他是新中国培养的首届第一位刑法学博士,在老一辈刑法学家的培养和关怀下,近年来迅速成长为我国新一代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赵秉志教授1987年至200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期间曾长期担任法律系副主任和法学院副院长,并先后协助和主持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国家重点学科刑法学科点的工作,尤其是于1999年创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并自1999年至2005年连续两届担任该基地主任。
2005年8月,为谋求学术事业更大的发展平台和空间以及促进中国刑事法学走向世界,赵秉志教授与数位同事一起到百年名校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了我国首家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的刑事法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并担任院长。
2006年4月,担任法学院院长。
作为一名刑法学学者,赵秉志教授长期耕耘在刑法学教学研究第一线,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中国区际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并兼及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领域。
从事刑法学教学研究二十多年来,他曾出版个人专著和文集17部,主编刑法学教材十余部,主编、合著专业书籍三百余本,合译专业书籍8本,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五百余篇,可谓成果丰硕,而且其中不少论著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是否关注重大现实法治问题,乃是衡量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良知的重要标志;关于重大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尤其应当注意提倡集体攻关,营造社会氛围■民意要适当考虑,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以民意公投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
以死刑“平民愤”不啻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被告人被鉴定有精神病,如果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随州案”谈司法精神鉴定记者:熊振林,湖北随州的一个普通农民。
赵秉志人权观点
一、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
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法治无疑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领域。
而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刑法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即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当然更应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
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特别重要,所以当代各国立法者一般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其加以保护。
事实上,20世纪以来,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大规模进行了刑法改革。
例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于1962年拟定了“被视为二战后刑法改革事业高峰的政府(刑法)草案”(注: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译者的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后来几经反复研讨,终于在1975年对其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作为当时最新的西方刑法改革成果公布施行,从而不仅引起了大陆法系诸国的关注,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刑法改革也产生了推动作用。
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通过的新《刑法典》,被认为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的进展。
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在以刑法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
首先是1992年法国对其1810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继而是《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颁布,其后又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出台并与原《苏俄刑法典》的分离,再后是1997年中国对其1979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前述各国及澳门地区刑法的修订与制定,反映了刑法改革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而势在必行的当代世界性法治前进的潮流与趋势,而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则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读《赵秉志刑法学文集(四卷本)》感言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读《赵秉志刑法学文集(四卷本)》感言张绍谦;于志刚【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08(028)001【摘要】学术积累、学术执著精神和学术责任对于学术研究中从量变到质变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刑法学研究中,赵秉志教授取得令人瞩目的学术成就,在法学界可以说成为一种学术现象而存在.以其学术论文集为线索,反思赵秉志教授学术成就的取得和学术走向的轨迹,可以发现快速的学术反应能力和学术敏感性,源于厚重坚实的学术功底;准确的时代脉搏把握能力和学术战略眼光,源于返璞归真的学术境界;宽广的学术视野和独特的研究视角,源于厚积薄发的学术积累,源于浮躁时代背景之下的自我冷静和执著精神;长期的学术领跑能力和学术领军地位,源于严谨沉稳的治学态度;精美完整的研究布局和严谨的论文结构,源于令人称道的学术组织能力;长年坚守的务实精神和服务民生理念,源于事事关心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喷涌不断的学术思想和理论贡献,源于与生俱来和长期养成的学术热情与执著.【总页数】13页(P101-113)【作者】张绍谦;于志刚【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6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相关文献】1.观千剑而后识器操千曲而后晓声——如何认识张彤魏碑书法的独特性 [J], 张有清2.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用对数平均不等式妙解导数题 [J], 卢会玉3.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用对数平均不等式妙解导数题 [J], 卢会玉4.矢志不渝的艺术追求——读四卷本《王汶石文集》感言 [J], 金汉5.文化标本与历史资源——读《田仲济文集》(四卷本) [J], 王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洲人权法院引渡第一案的意义及其启示
美洲人权法院引渡第一案的意义及其启示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100720)[摘要]人权问题常成为国际追逃过程中遣返、引渡工作的障碍。
美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中国公民黄海勇诉秘鲁案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对外追逃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专家证人通过提供书面证词和出庭作证,协助秘鲁政府应诉,成功反驳了原告方的相关主张。
2015年6月,法院判决由于不存在死刑和酷刑风险,秘鲁政府可以将黄海勇引渡回中国。
这是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引渡框架下国家保障人权义务的首个案例,对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对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司法机构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具有一种启示作用。
作为既有案例,美洲人权法院在此案中总结和运用的法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关键词]反腐;引渡;美洲人权法院;黄海勇;国际追逃;国际法[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 (2016)06-0051-09国际合作追逃追赃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交通和通讯的日益便利,腐败案件中追逃追赃的任务越来越突出。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境外追逃腐败分子的号角。
他指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1]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2]近年来,人权问题常常成为中国对外追逃遣返引渡的障碍[3]。
中国福建公民黄海勇是经济犯罪嫌疑人,不是腐败犯罪,但是引渡过程中他涉及的国内和国际诉讼过程典型反映了中国对外追逃工作、包括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在2014年9月举行的美洲人权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中国专家首次在国际人权法庭出庭,协助秘鲁政府应诉,并且成功反驳了原告的相关主张。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2009-10-15作者简介邓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邓非(),男,湖南邵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问题初探邓 勇1,邓 非2(1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2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其中,性权利作为服刑人员所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却因受社会意识观念和国家法律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其本应合法享有的性权利成为被剥夺自由权的“殉葬品”。
通过对服刑人员性权利现状实证调查,制约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的因素有文化、政治、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把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贯彻到解决服刑人员性权利问题的行为中去,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较好的思路。
关键词:服刑人员;性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89-04 当今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论蓬勃发展,人权话语大行其道,人权实践轰轰烈烈。
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便日益成为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往往滞后于社会其他主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因此,如果连监狱法治与人权都达到了某种文明的程度,那往往就说明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与文明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水准。
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晴雨表、风向标,极具“标签”、“符号”之象征意义。
当前服刑人员性压抑、性健康受威胁、婚姻自由受限、同居困难等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引发监狱内部矛盾重重,服刑人员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点评★
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2013年4月28日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前言郑小平,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九号街坊,身份证号152822************,系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富公司”)谈妥了以4.8亿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费用)向锦州华富公司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事后发现锦州华富公司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的股权)。
2009年10月28日,信安公司与孙旭光个人签订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元的价格(包括后期各种费用)向孙旭光个人转让蒙祥煤炭公司100%的股权。
同月,孙旭光向信安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
之后,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公司达成了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锦州华富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
由于资金支付困难,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3名股权购买人。
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孙旭光陆续共支付给信安公司股权转让款5亿元人民币,后因孙旭光私自找锦州华富公司商谈股权转让问题,致使锦州华富公司一再提高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出让价格,同时孙旭光等人又未按协议约定继续付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2011年3月,孙旭光提出解除其与信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为此给孙旭光出具了《退款承诺书》,并于2011年5月给孙旭光还款2600万元,同时准备处置物业进行还款。
赵秉志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主题词: 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 高中毕业 硕士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大学学习 学士学位
摘要:赵秉志,1956年生,河南南阳人,1974年4月高中毕业后到农村插队,1977年入郑州大学学习。
1981年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
1987年12月赵秉志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6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并被聘为硕士生导师;1992年6月破格晋升为教授;1993年6月被聘为博士生导师。
赵教授于1992年1月起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2010年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华政举办了一场讲座,年过八旬的高铭暄主讲了第一个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赵秉志做了补充及点评。
以高铭暄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刑法人,坚守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态度鲜明地反驳了主张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学者的观点。
其讲座内容大致如下:1. 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有历史的必然性;2.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其鼻祖——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有五个不同之处;3.四要件构成理论相较于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4.必须认识到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适应我国司法的诉讼规律,利于公检法机关开展工作;5.四要件理论自建国以来便确立,具有稳定性。
以下是讲座文字记录,有些长,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他是如何阐述上述五点的,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不太熟悉具体法学理论,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思考他的观点是否成立。
至于是非对错,对于这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大家见仁见智。
高铭暄:我非常高兴能到华东政法大学做讲座。
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来过华东政法大学,我对华东政法大学也很熟悉。
华东政法大学出了很多名人,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教授是来自我们华政的,这是我们的骄傲,他也是我的老朋友。
今天他的官很大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仍然是老朋友。
今天再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我感到很亲切。
在座的有很多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我要向你们致意。
今天我来这里做讲座,事先已经通知我,给我定了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以来一直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理论,也就是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2023年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旳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 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执业所应具有旳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不停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重视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 保守委托人旳商业秘密及委托人旳隐私。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同业互助, 公平竞争,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协助。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怎样制作自己旳名片?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如下内容: 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络方式。
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 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旳职务。
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旳职务, 不得编印在具有本人执业旳律师事务所旳名片上。
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有关旳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旳区别1.简易程序只合用于基层法院审理旳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合用于事实清晰, 被告人认罪旳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 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 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旳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一般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旳过程中, 发现不适宜合用简易程序旳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旳规定重新审理(二)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旳区别1.合用范围不一样: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旳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旳简朴旳民事案件, 合用简易程序。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2022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考试通宝典 5月28日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
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
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对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现撷取部分学者的评论供参考。
赵秉志教授: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
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
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
”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
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
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
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
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
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
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
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梁丽捡巨额金首饰案最终处理检验司法者智慧☆案情☆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
同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
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同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不会再去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
★点评★从涉嫌盗窃罪面临重刑到属于自诉范围的侵占罪、直至撤案,梁丽经历了冰火两重天。
梁丽应否被定罪?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力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得到了鲜活展现。
梁丽在知悉小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后,不但没有履行返还失主财物这一义务,反而将黄金首饰带回家中私自占为己有,这一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成为刑事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对梁丽案的最终处理,不仅关涉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我们应当注意反思其背后关涉的法理和法律问题,透过典型个案的处理去了解其背后涌动着的生动司法实践,去发现“活”的法。
正是在这种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治观念才得以不断地变革和进步,进而在更深远意义上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邓玉娇刺杀基层官员案妥善释放民意不满应深思☆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7时许,湖北省巴东县三关镇政府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3人,酒后到当地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黄德智误以为包房中的邓玉娇是洗浴区服务员,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遭到拒绝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拦住并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其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止时,邓玉娇又将其刺成轻伤。
后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邓玉娇主动拨打110报案。
经鉴定,邓玉娇患精神抑郁症,属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邓玉娇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防卫过当、自首和限制责任能力等情节而免予处罚。
★点评★此案社会反响强烈,邓玉娇刺死的是一名官员,甚至被誉为“巴东烈女”,可见在老百姓心中,对于官员利用公共权力欺压群众贪污腐败的问题是难以容忍的。
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民意的影响并非决定性因素。
从案情分析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属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才是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
这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意的处理结果可谓双赢。
但我们仍需思考:是否所有同类案件都有同类的命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监督与案件侦破需要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案件折射了社会底层与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间的矛盾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也可见一斑。
为何在这样的案件中,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这恐怕不是简单的一句“弱者总是值得同情”能够解释的。
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妥善释放民意的不满,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才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保护幼童又不牺牲基本原则☆案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成年妇女袁荣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由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200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冯支洋等人抓捕归案,其中冯支洋等5人为公职人员,母明忠为县人大代表。
法院一审判决为: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14年、12年、10年、7年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点评★一起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因其犯罪人多为公职人员而引发热议。
本案的重点在于强迫卖淫罪,但舆论似乎更关注被判处嫖宿幼女罪、处刑稍轻的几名公职人员,甚至认为定罪不准、量刑太轻,认为应以强奸罪定罪,直至判处死刑,其中缘由包含了对幼弱者的同情、对公职犯罪人的愤恨和对公正司法的渴求。
但从刑法专业角度看,本案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嫖宿幼女之于强奸幼女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是在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如果是,不管主体是谁,都只能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本案的判决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对强迫幼女、少女卖淫之犯罪人的严厉惩处和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此种恶劣犯罪的适当从重处罚。
幼童容易受到侵害,侵害行为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也较之成年人更为严重,因而需要在刑事政策上给予倾向性保护,但这并不能以牺牲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代价。
法大学生杀害老师案为死刑改革提供绝好注脚☆案情☆2008年10月28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
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
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付成励作案前对全部后果的深思熟虑、审判过程中又多次表明“不后悔”等情况看,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降低,而仅凭几次“三好学生”称号、奖学金或献血证等“表现良好”的“既往”,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付成励逃过了一死,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未必具有多少说服力。
这些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情节,不仅使得付案的结果徘徊在“杀”与“不杀”的边缘,也给司法公正出了一道难题。
庆幸的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及少杀、慎杀的司法践行,为法院解决了这一难题,并为死刑改革提供了一处绝好的注脚。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单给付成励本人留下了生机,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以生动的案例示范在中国社会进行了一场有关死刑问题的刑法教育,使公众能正确理解死刑的适用标准,究竟什么叫做“可杀可不杀”,什么叫做“慎用死刑”,从而有助于培养国民的轻刑心理并降低司法者对死刑的依赖心理。
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案情☆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