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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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于2009年2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于2003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共五位股东。李某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2008年12月3日,被告召开股东会,想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便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2008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 2006年10月8日至 2008年10月08日止完整的会计帐簿包括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便为公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建议和在表决中作出合理判断,并方便自己股权的处理。 2009年1月09日公司回复称,要求查阅有关会计账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接受查阅。
原告认为被告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其他业务利润”、“其他应付款”有明显不合常理的事实,故其认为被告财务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的嫌疑,也是其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
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任何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有任何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否定了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合法要求,显然违背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李某作为科技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有权依法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但其权利的行使应依法进行。李某要求查阅并复制科技公司2006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08日的会计帐簿,在李某于2008年12月25日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科技公司会计帐簿及有关凭证等资料未果的情况下,因其已说明目的,且科技公司也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和合理根据认为其查阅会计帐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的权利,即是法定的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账薄的权利。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需具备一定的客观要件,即需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且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已达一
定的期间。主观要件,则是要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与维护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目的。股东知情权的提起需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即有证据证明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账薄供其查阅,否则任何股东不得提起知情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