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权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
《公司法》过于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股东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结合两起案例谈⼀下个⼈看法。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某法院审理的刘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的知情权的案件,刘先⽣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个注册资⾦为8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刘先⽣出资了20万元。
最近⼀段时间,各股东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发⽣了分歧,后来⽭盾渐渐扩散到了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
于是刘先⽣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及相关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结果被公司拒绝了。
刘先⽣觉得⾃⼰是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最近阶段的经营状况,为了维护⾃⼰的知情权,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认为:刘先⽣就公司状况虽然有知情权,但是其主张查阅公司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所以本案的刘先⽣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要求公司提供帐册和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提供去年的财务年度报表给刘先⽣查询。
上述案件是依照《公司法》判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判决,对于⾃⼰投资占公司注册资⾦20%的本案原告刘先⽣来说,查阅公司的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就超越了知情范围,这样判决刘先⽣的知情权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
从公司实际经营中,⼤家应该看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准备的,不⼀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单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真正维护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涉及,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会象本案中的刘先⽣那样难以得到法律的⽀持,这样势必导致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疑⼤⼤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浅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我国公司殷东知情权浅析严永兵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公司信息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4-0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比例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成熟,公司股东的较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过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正朝着逐渐扩大方向迈进。
现从如下方面加以阐述: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产生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人格。
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自已相关合法利益,这必然导致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比如维护股东的资产受益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建立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基础上,即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具有客观性。
在法律地位上,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很多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多少商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相反,法律却恪守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股东设定权利义务。
我们知道,公司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最基础权利,是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
因此,公司知情权表明了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不过,股东的利益是具有相对冲突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
这样一来,股东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承担了其社会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股东应当了解自己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范围。
其次,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知情权的请求。
股东应当明确说明请求的内容和理由,并在请求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收到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复。
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股东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等重要事项。
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隐私权,不能提供不应公开的信息。
如果股东对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满意或者认为公司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不充分,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信息。
总的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请求,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股东的参与度,共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主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代表大股东凭借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管理层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有权获悉关键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放弃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因此,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大股东违规行为。
在股东会议中,公司应当向股东全面、真实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官方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此外,股东还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疑问,对管理人员的表现提出质疑,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议等。
除股东会议外,股东还应当通过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公司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比如: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通过制定透明、公开的决策程序来确保公司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股东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仅要关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保护,还要关注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公司在向股东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持久推进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这一权利源自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资本,并基于对公司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需要。
二、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财务报表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资料。
3.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事务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得到满意的答复。
4.公司审计权: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三、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限制尽管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法律可能会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例如:1.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可以合理地保护其商业秘密,禁止股东查阅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2.防止内幕交易: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法律可能限制股东查阅某些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3.防止不当影响:如果某些信息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当影响,法律也可能限制股东的查阅权。
四、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透明度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1.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股东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防止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
2.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减少内部操作和腐败的可能性。
3.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股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和发展。
4.加强股东参与:知情权得到保障的股东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从而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效率。
5.预防纠纷和诉讼:充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可以减少股东间的误解和纠纷,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五、结语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股东提供了获取公司信息的基本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深入探讨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概念。
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决策过程等信息。
这个权利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旨在保护股东利益,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的财务记录,包括公司的账户、报表、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内容。
会计账簿记录了公司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是公司的财务基础和核心记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呢?首先,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确实包括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而会计账簿是公司财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公司的财务数据等内容,因此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来看,公司会计账簿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获得的信息之一。
其次,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会计账簿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是因为,在现代企业的会计工作中,会计账簿往往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文档的形式存储,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来收集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也是现代企业中普遍采用的会计备份方式。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并规定了其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但股东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
例如,股东需要遵守商业机密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竞争等规定,不能利用知情权恶意侵犯公司利益。
此外,由于会计账簿也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因此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例如加密、限制复制等方式,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同时应尊重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并防范因股东知情权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注意:作为股东,你应该意识到你有权对公司的主要文件进行查阅。
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行使查阅权给出更详细的规定,很多公司其实有意阻扰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所以,在你和公司翻脸之前,你要想好:你的查阅权是否容易行使?(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和查阅权相比较,你会发现,你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很多,但允许你复印的文件缺失有限的。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知情权 范围
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这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维护公司治理的基础。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经营情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竞争情况等。
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股东有必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
2. 财务状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情况等。
通过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可以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能力,从而更好地掌握投资风险。
3. 重大决策事项: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合并收购、资产重组等。
这些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并参与相关决策过程。
4. 分红派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分红政策和派息情况。
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分红政策和派息情况,以便评估公司对股东权益的回报。
5. 公司治理: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董事会运作等。
公司治理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6. 股东大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之一,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表达意见和监督董事会的重要平台。
股东知情权在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股东可以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和回报;通过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分红派息情况,股东可以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通过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发表意见、行使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然而,股东知情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首先,公司可能存在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考虑信息的保密性。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公司立法入手,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这其中包括了对股东“正当目的”的解读、查阅对象的区分对待、以及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限制问题。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限制1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①由于股东知情权往往以查阅公司文件和会计帐薄的方式进行,为此,股东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
从股东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保障了股东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然而,从公司的立场来看,股东行使查阅权却往往体现为一种“敌对行为”。
股东不受限制的行使查阅权会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极大的负担,也会使公司的内部决策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存在泄漏的风险。
因此,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行使查阅权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21“正当目的”的限制。
211“正当目的”的判断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
由于此条文只提出了查阅目的要具有正当性,却没有对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阐释,进而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对此,clark教授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动机:(1)、投资需要;(2)、作为投资人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易的需要;(3)、获得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的需要;(4)、出于社会责任感的需要。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评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
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
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对于股东来说,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内容以及最新变化的权利是其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东是公司股东会成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任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举行会议时,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股东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所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
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就需要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条对股东的这项权利从法律上予以了明确。
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
股东虽然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但决议的内容应当对股东公开,以使股东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经营状况,并且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知情权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知情权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增加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上述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对于公司而言,股东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而合伙企业与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企业类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否享有与股东类似的知情权呢?一、合伙企业知情权概述我们先看一下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不同性质的合伙人,其权利义务并不相同,他们所享有的知情权也并不完全相同。
与股东的知情权类似,合伙人的知情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对合伙人的知情权作出了概况性的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放在了普通合伙企业章节,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章节中未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因此《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下面对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的知情权分别进行分析: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知情权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因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各类协议、决议、财务报告都由其负责制作,显然他能接触到合伙企业的各项运营信息,自然而然,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能够了解合伙企业的各项信息。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股东是公司的股权持有者,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以下是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解释:一、股东的权利:1. 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公司经营业绩所带来的利润收益,包括分红、股息等。
股东还有权以优先购买的方式参与公司增资扩股等股份变动活动。
2.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重要决策等,包括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活动。
3. 股东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决定分红等。
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意愿和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股东的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信息给竞争对手或其他违法行为。
2. 支持公司发展:作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积极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遵守公司的经营策略和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缴纳股本款额:股东应按照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履行款项的缴纳义务,确保公司的股本金完整。
4.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作为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三、股东的注意事项:1. 注重风险管理:作为股东,应认识到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注意分散投资、正确判断市场风险、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等,避免因风险导致投资损失。
2. 理性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履行权益的重要场所,股东应理性参与,根据公司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支持公司发展。
3. 保护自身权益:股东需积极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4. 及时了解公司信息:股东应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决策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5. 理性投资决策:股东应理性对待股权投资,不盲目追求短期收益,要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盈利能力。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就如同企业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是公司章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股东权益的概述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公司盈利后,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2、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3、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等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4、股份转让权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实现投资的退出或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小股东面临的困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境。
1、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这使得他们在决策时处于被动地位。
2、话语权微弱在股东大会上,小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不足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
3、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欺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退出困难小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退出受阻。
三、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
对 询 。正确理解知 情权 的行 使 范 围是 权利 实 现 的 有效 保 障 。 会 计账簿查 阅权 涉及 公 司 重大 财 务信 息 , 公 司股 东和 公
知 情 权 范 围 的确 定 与 限 制 明 显 属 于 立 法 选 择 问 题 , 文 基 司 利 益 影 响 巨 大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虽 然 能 够 比 较 客 观 的 反 映 本 经 于 解 释 论 的行 文 立 场 只 能 针 对 相 关 概 念 进 行 基 础 性 分 析 , 公 司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的 财 务 状 况 、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情
公 必 5 公 司 文 件 可 能 会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向 对 方 出 具 ( 东 会 会 议 记 明 目的 , 司 拒 绝 查 阅 的 , 须 在 自股 东 请 求 至 日起 1 日 股
录 、 事 会 会 议 记 录等 ) 董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为 了 防 止 公 司 管 理 内 提 出书 面 答 复 。
有效 监督长期 、 大量 借 用 公 司资 金 的行 为 。有 限责任 公 司
其 财务会 计报告是 根据经过 审核 的会 计 账簿 记 录和有 关 并没有 强制性 信 息披 露 义 务 , 财 务管 理 相对 松散 。多数
高 无偿 借款 、 拖 资料编制的 , 括会计报表 、 计报 表 附注 和财 务情 况说 明 股东 、 级管理 在 处 理 公 司 信 息 特 别 是 公 司 财 务 资 料 中 存 在 的 虚 假 问
上 述 区别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 东 对 会 计 报 告 行 使 查 阅 、 股
而 题 , 以 通 过 新 公 司 法 设 定 的 较 为 宽 泛 的 行 使 范 围进 行 查 复 制 权 并 不 影 响 其 它 股 东 的 权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 股 东 行 使 可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有众多股东,其中很多是中小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有各项权利,那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翻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等,这些都是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本文详细了解下。
▲一、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范围浅析
①
58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0 1年第 8 。 21 期
股 东知情 权 范 围浅析
件 入 账 备 查 的有 关 资 料 ) 原 告 查 询 , 对 于 原 供 但 告 起 诉 的复 制会 计 账 簿 , 公 司法 》 3 因《 第 4条 未 予 规定 可 以复制 而 驳 回该项 诉请 。 案例 二 : 要求 安排 会 计师 审计 公 司资产 案例 在 无 锡 梁 溪 冷 轧 薄 板有 限公 司 ( 称 “ 溪 下 梁 公 司 ” 诉 无 锡 太 平 洋 镀 锌 薄 板 有 限 公 司 ( 称 ) 下 “ 平 洋 公 司 ” 、 锡 长 江 薄板 有 限公 司 ( 称 太 )无 下 “ 江公 司 ”股东 知情 权 纠纷 案② . 溪公 司作 长 ) 中 梁 为 太平 洋公 司 和长 江公 司 的 中方股 东 , 因太 平洋 公 司和长江公 司隐瞒公 司 巨额 财产 而提起 侵犯股 东 知情 权之 诉 , 中 的一项 诉讼 请 求 即要 求二 被 其 告接 受原告安排 独立 的会 计 师对被告 公 司资产进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 相 关 案例
案例一 : 要求查 阅复 制公 司 会计 账簿 与原 始
作 者 简介 : 罗杰 . 江 素 豪律 师事 务 所 主 任 , 级 律 师 。 浙 二
等 ( 会 计 原 始 凭 证 、 票 、 传 、 信 、 话 记 含 传 电 书 电 录、 电文 等 ) 所有 公 司 资料 。 审法 院认 为 : 告 一 原 与佳 德公 司 的原 股东 交往 密切 , 而该 原股 东 现与 佳德 公 司有仲裁 纠纷 , 以认 定 查 阅公 司会计 账 所 簿 等有 不 正 当 目的 , 据此 驳 回 了原告 的诉 请 。 二 审法 院则认 为 : 司 的具体 经 营活 动只有 通 过查 公 阅原 始凭 证 才能 知 晓 . 查 阅原 始 凭证 , 不 中小 股 东 可能无 法准 确 了解 公 司真 正 的经 营状况 , 而根 据 会计 准则 , 相关 契约 等有 关 资料 也是 编制 记账 凭 证 的依 据 , 当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的 附 件 人 账 备 应 查: 而对 于 不 正 当 目的 的举 证 应 由佳 德 公 司证 明, 现佳德公 司的相关 资 料理 应如 实递 交给 仲裁 庭 。 改 判 被 告 提 供 公 司会 计 账 簿 与 会 计 凭 证 故 ( 含记 账 凭证 、 关 原始 凭 证 及作 为原 始 凭 证 附 相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本协议书旨在规定股东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促进公司的顺利运作,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一、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出资的过程中,股东应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即股东有权了解以下内容:1. 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及发行对象;2. 出资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法;3.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进展情况;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股东的参与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特别是与出资相关的事宜。
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应享有参与权:1. 其他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时,股东应有参与讨论和决策的权利;2.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借贷、资本运作或其他重大决策时,股东应有权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3. 公司出现亏损或其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情况时,股东有权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4. 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关系股东权益的事项时,股东有权参与议事和表达意见;5. 其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或决策事项。
三、股东会议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会议,以共同讨论和决策与出资相关的事项。
股东会议应满足以下条件:1. 会议召集需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充足时间来准备;2. 股东会议应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时间,以确保每位股东均可表达自己的意见;3.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各项决策内容和股东的意见,以备后续参考和审核;4. 会议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股东,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保密义务股东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与公司出资相关的消息。
如需向公司外部人员披露相关信息,应事先征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亦有权要求公司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并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五、争议解决如发生与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六、其他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适用法律的规定。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胡睿尔诉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刘思红要点提示: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实现,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根据股东构成的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支持股东查阅相关原始凭证的请求。
案例索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29 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原告:胡睿尔。
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经工商核准成立,实收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原告和续开波,原告出资35万元,占35%,续开波出资65万元,占65%,续开波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实际的经营者,原告未参与经营,至2014年1月,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分过红。
2013年3月,原告提出“股东例行查账申请”并于同年3月15日通过EMS快递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续开波;被告确认收到原告要求查账申请,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看过账本,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理会。
原告认为只看到部分的账本,未看到具体的原始凭证,请求看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原始凭证,包含“所有的银行对账单、采购及销售合同及明细、债权债务明细、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并提供给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审计并复制,提供审计场所。
二、裁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作为被告的两名股东之一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查阅存在不正当性,故原告主张查阅会计账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对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院认为,应当允许股东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理由有如下:1.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有其合理性。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显示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之间存在互为关联的会计流程关系,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同时结合查阅原始凭证具有会计核对上需要。
2.股东查阅原始凭证,也是解决纠纷实现股东知情权有效途径之一;虽然公司法未将其列入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但也未明确禁止。
本院认为是否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案情来确定,本案的被告只有两名股东,另一名股东续开波既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实际经营者,而原告未参与经营,原告要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其所查阅的会计账簿应该是正确和完整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结合原始凭证,是保证其所查阅会计账簿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在股东人数很少的情况下股东查阅原始凭证也不会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
综合上述两点,本院对原告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请求“所有的银行对账单、采购及销售合同及明细、债权债务明细、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有的属于会记账簿中的会计凭证,有的属于会计凭证里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有的属于会计账簿中总账和明细账,本院确认属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所涉的相关原始凭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所有的银行对账单、采购及销售合同及明细”是否属于会记账簿材料中的原始凭证,在未查阅会计账簿前无法确认,故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查阅的范围仍应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所涉的相关原始凭证范围之内,不确定的部分或超出部分不应支持。
法律已明确规定会计账簿只能查阅,原告请求复制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材料,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故被告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至于原告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后是否需要另行申请审计及如何审计属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后对如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本案股东知情权审理过程中处于不确定状态,现原告在股东知情权案中主张由原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要求被告提供审计场所,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被告提供的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记账凭证》、《第1号凭证帐务处理说明》和《前期费用明细》各一页,不能证明原告已查阅了原始凭证,也不能证实原告对被告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目进行了确认,故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已实现了股东知情权;原告的母亲与原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且原告的母亲也只在被告处工作一段时间,被告以此抗辩原告实现了股东知情权依据亦不充分,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准备材料供原告查阅及原告需要查阅的时间法律并无规定,为平衡行使股东知情权与维护被告经营管理秩序之间的利益关系,本院确定给予被告二十天的准备时间,同时,给予原告二十天的查阅复制时间;关于查阅地点,应以尽量不移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为妥以保证被告材料完整安全,本院确认查阅的地点为被告公司所在地。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公司所在地提供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胡睿尔查阅、复制。
原告胡睿尔应在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查阅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查阅和复制。
二、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公司所在地提供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公司的会计账薄及原始凭证供原告胡睿尔查阅。
原告胡睿尔应在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查阅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查阅。
三、驳回原告胡睿尔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朗葳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属最基本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只规定查阅会计账簿,原告请求查阅原始凭证能否支持?原告要求复制会计账簿能否允许?上述问题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本案的审理对此进行探索。
(一)原告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是否属实现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股东查阅的范围只是会计账簿,公司法已历经几次修改,却不将原始凭证纳入可查阅范围,显然有其立法考虑,且公司法第164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始凭证也应该是审计范围之内,股东还请求查阅原始凭证是否必要,且查阅原始凭证对公司而言成本太高、时间较长且不利于原始凭证的保管,故不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定分止争,法官具有司法裁量权;股东只要举证其请求有合理性正当性,对其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应予支持。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强调公司的利益,使股东在获取公司财务信息方面的准确性受到限制,股东的知情权的正确性无法确定;第二种观点是注重了股东利益的保护,通过穷尽手段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无疑增加了公司披露信息的成本和风险,显然也是不足取的。
经办人的观点是,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确定股东查阅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的状况、股东的人数,确认是否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理由如下:1.股东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在会计意义上有其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规定“会记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根据上述规定显示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本院认为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之间存在互为关联的会计流程关系,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同时结合查阅原始凭证具有会计核对上的内在需要。
2.审查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必要性。
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正当性是公司法第33条所规定。
本案中原告作为仅有的两名投资人之一,投资两年多来,公司从未分红,作为股东要实现股东知情权完全有其正当理由。
原告未参与经营,另一名股东既是实际经营者,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作为两名股东之一必须保证其所查阅的会计账簿应该是正确和完整的,现原告要求查阅原始凭证,是审核另一股东在经营被告期间,经营活动真实、合法有效的必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当前市场信用机制尚未完善,财务作假、虚假陈述等现象较为常见,如简单驳回原告查阅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不利于化解纠纷,也不利于市场诚信的建立;特别是只有一名股东经营,加强监督,强化内部规范化财务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保障股东的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的必要手段。
同时,本案原告作为唯一一名未参与经营的股东行使查阅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会危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加大公司运作的成本。
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但也未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
(二)关于会计账簿是否可以复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只是可以查阅,原告请求会计账簿进行复制能否支持,应审查会计账簿复制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必要对该条款作扩充解释。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编制,公司法又规定了股东在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可以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保障,原告再要求复制会计账簿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必要性,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总的来讲,对股东知情权边界如何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其目的是既要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行使,也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为前提。
(作者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