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行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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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行使论文
摘要: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的司法救济,从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34 条第2款规定可看出,公司法仅在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而诉诸人民法院时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内部执法上未有任何约束性规定,也没有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使得在操作中显得无法可依,所以在股东知情权受阻的司法救济方面仍需立法加以完善。
公司制度是当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享有公司利益,同时对公司运行负责。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运营信息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并依据所获取的信息向公司高层提出质询,以便进一步掌握公司运营状况,把握市场动态,做出前瞻性的投资决策。股东的知情权须以获取公司运营的客观信息为前提,因此股东知情权的充分和正当行使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股东能够在什么范围内了解和掌握关于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的资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包括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是其获取公司运营信息的合法途径。
股东知情权行使,即股东通过一系列积极作为将公司法赋予的各种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权利赋予的最终目的在于能落到实处,而不是单单写在纸上。对于一些股东假借行使知情权的名义而动机不纯地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打
击和遏制,但更要从股东知情权正当行使的角度来引导广大股东既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致损害公司利益。
2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要件及程序
2.1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一般要件
2.1.1 行使的主体,即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主体。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理当享有知情权,但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况:①实际出资但并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因此,在判断是否具有知情权的标准上应以实质要件为准。②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违反足额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为向公司补缴财产和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并不剥夺股东身份资格。③对于已转让股份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投资关系,不宜赋予其股东知情权。④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对于其加入前的公司相关事务是否享有知情权,股东完全按照合法的途径进行股权转让或投资决策,他们通过契约形式而不是作为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必须在限定范围内行使知情权。
2.1.2 行使的主观方面,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时的合理或者正当目的方面的要求一般定义为正当性目的,这是在商业领域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限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规避因股东滥用职权破坏公司正常运营的风险,从而防止了一些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破坏公司利益。
2.1.3 行使的客体,即知情权的行使对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债券存根,可以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提出质疑。
2.1.4 行使的客观方面,由于知情权的行使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权利的行使还有赖于公司的协调和配合。鉴于此,为了保证公司的运营活动正常进行,各国公司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明确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股东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行使知情权等等。
2.2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①证明股东身份,股东首先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明。②提出书面申请,除证明股东身份外,股东还须向公司提交书面查阅申请书。③公司审核,是指公司对提出知情权请求的股东资格和请求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④公司提供资料供股东查询。⑤争议解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申请,经审查公司有正当理由质疑并拒绝股东行使查阅权,须在股东提出查阅申请当天之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拒绝并说明理由。此时,如果股东仍认为有正当目的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查阅。这是在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遭到公司拒绝后的救济措施,也是股东与公司在会计账簿查阅权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3 股东知情权行使相对人的义务及司法救济
股东知情权从公司角度看是一项义务,分以下几种:①公司相关文件的保管义务,这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基础。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须在便于股东查阅的地点妥善安置和保管财务资料;股份制有限公司应该将相关文件通过合法途径公之于众。③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的权利,与股东的这项权利相对应的应该是这些公司管理人员对质询的说明义务。
④公司有证明股东行使“目的”不正当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要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的司法救济,从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34 条第2款规定可看出,公司法仅在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而诉诸人民法院时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内部执法上未有任何约束性规定,也没有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后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使得在操作中显得无法可依,所以在股东知情权受阻的司法救济方面仍需立法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6.
[2]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6.
[3]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明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