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概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
摘要: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相对较少,其对公司的管理与了解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常常遭到大股东的肆意践踏和侵害。本文从我国中小股东在公司实务中所遇到的限制入手,通过对股东查阅权范围和行使条件两方面的探讨,进而提出完善股东查阅权的建议,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股东查阅权原始会计凭证公司章程不正当目的商业秘密
论文题目股东知情权探析
作者姓名学号所在学院
所学专业指导教师论文字数5035
评
阅
意
见
评定成绩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目录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5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6
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6
四、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8
五、股东查阅权的完善———————————————————9
六、参考文献———————————————————————10
股东知情权的探析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现代公司的管理结构一般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公司的决策合理和经营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日益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遭到大股东的侵害。而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知情权,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完善和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助于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当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各主要国家公司立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内容,但并未采用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有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①。
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应该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②
而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上。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管理,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制订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即不仅从总体上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较大扩展。我国新《公司法》③扩展了有
1、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知情权中查阅权的范围。对质询权没有涉及。
3、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以及放宽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新《公司法》扩展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对于上述的三点限制,我认为主要是通过两方面来对股东查阅权进行规制。一方面是限制查阅权的范围,比如对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另一方面是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比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而目前实践中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争议点也大多在这两方面上。因此,本篇论文就是从查阅权的范围和行使查阅权的条件这两方面入手,探讨股东查阅权,并由此提出股东查阅权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
(一)、关于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问题:
对此,我国学界以及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存在两派观点:
观点一:股东知情权只限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会计账簿,而不包括会计凭证。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实务中的做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④。不宜直接将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会计帐薄查阅权扩大解释为“会计帐薄及原始凭证的查阅权”。其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4、我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单独从法条上看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并未涉及会计凭证。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因此,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
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上海、广东地区出现的一些股东知情权案件,基本采用了上述观点。
观点二:股东知情权不仅仅是会计账簿,还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
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并不能完全准确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主张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凭证均应当纳入查阅范围。在学界,有些学者认为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言,会计原始凭证造假难度较大,这对于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实质意义。基于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考虑,我们认为股东查阅范围有必要包括原始凭证。
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法院执行此种观点,即股东知情权不仅仅是会计账簿,还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支持后一种,我认为股东的查阅权的范围不能仅限于会计账簿,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较泛滥,财务诚信相对缺乏。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没有明确列出查账的范围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实践中会计账簿都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作出的,会计原始凭证极为重要,这样对于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来说,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并且通过我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习经历,对于中小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法院是持支持态度的,可见在实践中法院认可会计账簿包含原始会计凭证,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符合当前我国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明确。
(二)、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规定,可